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现代企业经营中资本运作较为普遍,而资本运作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税务筹划。企业依法纳税与规范运行,是实现自身发展与壮大的前提。考虑到企业资本运作中涉及较大金额,要考虑整体税务影响。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税法体系不断变动,有必要做好相关研究工作。本文中深入分析企业资本运作过程中税法规制及注意事项。
【关键词】资本运作 税务筹划 税法规制
现代企业资本运作呈现出结构复杂、环节繁多的特点,相应的税务法律体系也呈现出严密复杂的特点,不同的资本运作方式对应着不同的税务成本,因此资本运作方案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税务筹划因素。但考虑到我国税法体系现状,这对资本运作实践带来较大的挑战。考虑到企业资本运作方式多样化的特点,本文中以并购重组为切入点,分析运作中税法规制的要求。
一、税收现状分析
我国是税收体系中最大的改变就是实施营改增政策,这对我国的税收制度具有重要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是我国之前的税收形式存在重复征税的缺陷,新的经济发展形式逼迫税收体制不断完善,因此营改增的出现是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二是随着经济开放政策的影响,服务业已经在经济活动中占有重大的比例,如果不改变对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模式,将会直接影响我国的经济结构,因此营改增的实施对我国经济结构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推进作用。三是营改增的出现有效的将企业与国家税收平衡起来,原本的营业税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很容易导致重复收税,重复收税给企业带来不小的压力也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营改增的出台就显得极为必要。
二、企业资本运作方式
企业资本运作方式众多,常见的有并购重组、股份制改造、融资等,接下来主要介绍并购重组的资本运作方式。
(一)資本运作概述
指的是企业规划与使用资本等活动的总称,或企业依据实际情况优化配置生产要素与资源。通过这些概念描述,我们可以明白企业管理中资本运作的重要性,直接关系到企业效益能否最大化。总的来说,资本运作作为一种高层次的商业经营模式,合理使用有助于实现资本效益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完善,大部分企业开始重视资本运作,希望通过资本运作,增加企业效益,改善经营条件,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二)并购重组分析
企业资本运作中兼并充足作为一种常见方式,指的是企业通过购买获得其他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通过这种方式控制被兼并企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控制被兼并企业,作为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主要措施如下:
一是直接收购。兼并企业通过通过直接出资方式获得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达成兼并充足的目的。
二是承担债务。资本市场环境下债务与资产等价,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后,兼并企业将其作为条件接收被兼并企业与之对应的资产,达成控制被兼并企业的目的。
三是吸收股份。被兼并企业中本身含有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后者将这部分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到被兼并企业中,进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股东,实现控制。
四是控股方式。兼并企业通过购买其股权并达到一定比例,实现有效控制被兼并企业的目的。
三、企业并购重组中税法规制分析
基于企业重组业务的具体情况,推进企业重组,我国税法将企业并购重组分成两部分税务处理方法,即一般性与特殊性,具体如下。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分析
可以将一项重组业务分解为两部分交易,即通过转让旧资产或公允价值转让股权的方式,接着根据旧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购置具体资产或开展投资活动。针对资产转让行为,若是被转让资产计税成本与转让市价相比偏低,这部分差额直接作为所得而缴税;反之的话则确认其为损失。与此同时,根据交易价格重新对资产确定计税价格,避免因为两次转让出现损失。
考虑到企业重组时,相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都是依据交易价格确定,这部分所得或损失经过税务处理,要依据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资产计税基础,并将其作为下一环节税务处理的基础。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上部分已经分析过并购重组的形式与方法,这里不做赘述。具体来说,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在满足适用条件下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采用递延纳税的处理办法,企业重组双方不因重组行为增加税负,亦不减少税负,原则上保持纳税义务和纳税基础不变。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下,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实际处理中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所得或损失。
四、结语
总之,企业资本运作过程通过税务筹划降低税负成本,整个过程中必须采取合法手段。近些年我国不断颁布资本运作税法方面的规章、通知,但总体而言依旧缺乏高层级立法,无法引导与规范企业资本运作。国家与相关部门基于资本市场特点,鼓励资本创新,有效规避风险,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金添.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制度下的不完备性分析[J].法制博览.2017(31):123.
[2]李慧玲.基于“营改增”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7(31):22-24.
[3]颜薇.税收法定原则下的律师涉税服务的跨界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7(31):61.
[4]王冬生.资管产品增值税:执行时间再延后计税方式[J].中国财政.2017(16):92.
【关键词】资本运作 税务筹划 税法规制
现代企业资本运作呈现出结构复杂、环节繁多的特点,相应的税务法律体系也呈现出严密复杂的特点,不同的资本运作方式对应着不同的税务成本,因此资本运作方案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税务筹划因素。但考虑到我国税法体系现状,这对资本运作实践带来较大的挑战。考虑到企业资本运作方式多样化的特点,本文中以并购重组为切入点,分析运作中税法规制的要求。
一、税收现状分析
我国是税收体系中最大的改变就是实施营改增政策,这对我国的税收制度具有重要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是我国之前的税收形式存在重复征税的缺陷,新的经济发展形式逼迫税收体制不断完善,因此营改增的出现是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二是随着经济开放政策的影响,服务业已经在经济活动中占有重大的比例,如果不改变对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模式,将会直接影响我国的经济结构,因此营改增的实施对我国经济结构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推进作用。三是营改增的出现有效的将企业与国家税收平衡起来,原本的营业税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很容易导致重复收税,重复收税给企业带来不小的压力也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营改增的出台就显得极为必要。
二、企业资本运作方式
企业资本运作方式众多,常见的有并购重组、股份制改造、融资等,接下来主要介绍并购重组的资本运作方式。
(一)資本运作概述
指的是企业规划与使用资本等活动的总称,或企业依据实际情况优化配置生产要素与资源。通过这些概念描述,我们可以明白企业管理中资本运作的重要性,直接关系到企业效益能否最大化。总的来说,资本运作作为一种高层次的商业经营模式,合理使用有助于实现资本效益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完善,大部分企业开始重视资本运作,希望通过资本运作,增加企业效益,改善经营条件,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二)并购重组分析
企业资本运作中兼并充足作为一种常见方式,指的是企业通过购买获得其他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通过这种方式控制被兼并企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控制被兼并企业,作为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主要措施如下:
一是直接收购。兼并企业通过通过直接出资方式获得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达成兼并充足的目的。
二是承担债务。资本市场环境下债务与资产等价,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后,兼并企业将其作为条件接收被兼并企业与之对应的资产,达成控制被兼并企业的目的。
三是吸收股份。被兼并企业中本身含有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后者将这部分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到被兼并企业中,进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股东,实现控制。
四是控股方式。兼并企业通过购买其股权并达到一定比例,实现有效控制被兼并企业的目的。
三、企业并购重组中税法规制分析
基于企业重组业务的具体情况,推进企业重组,我国税法将企业并购重组分成两部分税务处理方法,即一般性与特殊性,具体如下。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分析
可以将一项重组业务分解为两部分交易,即通过转让旧资产或公允价值转让股权的方式,接着根据旧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购置具体资产或开展投资活动。针对资产转让行为,若是被转让资产计税成本与转让市价相比偏低,这部分差额直接作为所得而缴税;反之的话则确认其为损失。与此同时,根据交易价格重新对资产确定计税价格,避免因为两次转让出现损失。
考虑到企业重组时,相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都是依据交易价格确定,这部分所得或损失经过税务处理,要依据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资产计税基础,并将其作为下一环节税务处理的基础。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上部分已经分析过并购重组的形式与方法,这里不做赘述。具体来说,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在满足适用条件下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采用递延纳税的处理办法,企业重组双方不因重组行为增加税负,亦不减少税负,原则上保持纳税义务和纳税基础不变。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下,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实际处理中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所得或损失。
四、结语
总之,企业资本运作过程通过税务筹划降低税负成本,整个过程中必须采取合法手段。近些年我国不断颁布资本运作税法方面的规章、通知,但总体而言依旧缺乏高层级立法,无法引导与规范企业资本运作。国家与相关部门基于资本市场特点,鼓励资本创新,有效规避风险,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金添.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制度下的不完备性分析[J].法制博览.2017(31):123.
[2]李慧玲.基于“营改增”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7(31):22-24.
[3]颜薇.税收法定原则下的律师涉税服务的跨界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7(31):61.
[4]王冬生.资管产品增值税:执行时间再延后计税方式[J].中国财政.2017(1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