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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浅议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是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是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从一般经济学的意义来看,只有能带来效益的东西才能被称为资产。这个意义为法律所吸收而且被认为是具有主导性的内涵。但是又必须注意到,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的范围更为广泛。在我国,国有资产一般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那么,何谓流失呢?有的学者指出,“国有资产流失必须符合以下四要件:第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主体必须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和管理者;第二,违法主体必须对违法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即具有过错;第三,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国有资产流失概念的核心条件;第四,必须有国有资产流失后果的发生,或者不加以制止必然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这种解释把国有资产流失限定在人为造成的现象,而把政策、历史原因以及经营不善所带来的国有资产损失排除在国有资产流失之外,是值得商榷得。从一般意义上说,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损失或者减少。就其作为一种后果来讲,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产权上的问题又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人为的原因。那么如何给国有资产流失作一个科学的界定呢?笔者以为,从法律上看,国有资产流失是指由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主观上的过错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减少的状态或者结果。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在主观方面,是由于有关责任主体主观上的过错即故意或过失;而从客观方面看,国有资产流失是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在行为结果上,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损失或减少。只有同时具备这些方面,才能构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政治经济体制原因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实践中相当严重,但从法律上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不明。如果要追究,这个责任更多地应由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来承担。
二、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方式较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操之过急,优惠过多。二是自卖自买,暗箱操作。三是收人钱财,给人“方便”。
国企改革势在必行,而国有资产流失也不是无药可救,是可以有效预防的。防止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应从以下3个方面做好工作:首先,积极稳妥,谨防刮风。国企改革必须警惕简单化、片面化倾向,防止乱下指标、定时间表之风,防止改革走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坚持因企制宜原则,从企业实际出发,成熟一个改革一个,不能用行政命令推进企业改制,不能搞“一刀切”,保证改制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同时要坚持着眼于企业发展、区别对待原则,制定较为具体的改制企业范围,针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政策,防止国有资产政策性流失。
其次,民主决策,严格程序。涉及企业改革决策,事前务必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改革能够统筹兼顾国家、债权人和職工等各方面的利益。改制不规范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大原因。要堵塞国资流失黑洞,必须规范操作,切实增加改制过程的透明性、竞争性。操作过程中,要把好评估、交易和决策“三道关”:在资产评估工作中要引入竞争机制,从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中选择具体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出资单位进行审查批准;国企改革必须充分发挥产权市场的作用,让市场决定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通过产权市场实现公开、公正、透明交易;由于国企改革涉及各方面复杂的利益关系,具有挑战性和风险性。所以要加强决策的规范性,要求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结果要公开透明。
第三,健全法规,强化监管。没有规矩,难成方圆。目前,国企改制的规章制度尚存漏洞、不够完善,有的还缺乏法律效力。所以,应着重建立科学的规则和程序,加强国企改革的法规建设,堵塞由于法规缺位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1、要健全产权交易制度,规范交易行为。产权交易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实现“阳光交易”;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杜绝暗箱操作,逐渐形成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市场发展机制;国有产权必须实行竞价交易。
2、防止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必须加强改制的外部监督制约力量,加大上级督察力度,鼓励广泛的社会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和产权转让不规范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检查和查处。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是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是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从一般经济学的意义来看,只有能带来效益的东西才能被称为资产。这个意义为法律所吸收而且被认为是具有主导性的内涵。但是又必须注意到,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的范围更为广泛。在我国,国有资产一般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那么,何谓流失呢?有的学者指出,“国有资产流失必须符合以下四要件:第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主体必须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和管理者;第二,违法主体必须对违法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即具有过错;第三,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国有资产流失概念的核心条件;第四,必须有国有资产流失后果的发生,或者不加以制止必然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这种解释把国有资产流失限定在人为造成的现象,而把政策、历史原因以及经营不善所带来的国有资产损失排除在国有资产流失之外,是值得商榷得。从一般意义上说,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损失或者减少。就其作为一种后果来讲,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产权上的问题又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人为的原因。那么如何给国有资产流失作一个科学的界定呢?笔者以为,从法律上看,国有资产流失是指由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主观上的过错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减少的状态或者结果。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在主观方面,是由于有关责任主体主观上的过错即故意或过失;而从客观方面看,国有资产流失是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在行为结果上,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损失或减少。只有同时具备这些方面,才能构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政治经济体制原因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实践中相当严重,但从法律上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不明。如果要追究,这个责任更多地应由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来承担。
二、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方式较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操之过急,优惠过多。二是自卖自买,暗箱操作。三是收人钱财,给人“方便”。
国企改革势在必行,而国有资产流失也不是无药可救,是可以有效预防的。防止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应从以下3个方面做好工作:首先,积极稳妥,谨防刮风。国企改革必须警惕简单化、片面化倾向,防止乱下指标、定时间表之风,防止改革走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坚持因企制宜原则,从企业实际出发,成熟一个改革一个,不能用行政命令推进企业改制,不能搞“一刀切”,保证改制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同时要坚持着眼于企业发展、区别对待原则,制定较为具体的改制企业范围,针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政策,防止国有资产政策性流失。
其次,民主决策,严格程序。涉及企业改革决策,事前务必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改革能够统筹兼顾国家、债权人和職工等各方面的利益。改制不规范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大原因。要堵塞国资流失黑洞,必须规范操作,切实增加改制过程的透明性、竞争性。操作过程中,要把好评估、交易和决策“三道关”:在资产评估工作中要引入竞争机制,从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中选择具体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出资单位进行审查批准;国企改革必须充分发挥产权市场的作用,让市场决定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通过产权市场实现公开、公正、透明交易;由于国企改革涉及各方面复杂的利益关系,具有挑战性和风险性。所以要加强决策的规范性,要求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结果要公开透明。
第三,健全法规,强化监管。没有规矩,难成方圆。目前,国企改制的规章制度尚存漏洞、不够完善,有的还缺乏法律效力。所以,应着重建立科学的规则和程序,加强国企改革的法规建设,堵塞由于法规缺位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1、要健全产权交易制度,规范交易行为。产权交易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实现“阳光交易”;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杜绝暗箱操作,逐渐形成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市场发展机制;国有产权必须实行竞价交易。
2、防止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必须加强改制的外部监督制约力量,加大上级督察力度,鼓励广泛的社会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和产权转让不规范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检查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