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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特别是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发展带来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儒家思想强调社会道德, 其对社会产生的约束作用逐渐走上法制化。本文首先分析了儒家思想中所包含的法律思想, 继而对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的司法、立法和法律内容的设定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 古代法律 德治
一、 儒家思想中所包含的法律思想儒家思想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一般按时间划分儒家思想分为先秦时期儒学和汉代以后的新儒学。新儒学是由董仲舒融合了法家、道家以及阴阳家之所长所发展的思想。儒家思想具有丰富的内容,其所包含的法律思想就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儒家思想中的法律思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礼治
“礼” 起源于西周, 儒家传承了这一思想, 并将其作为儒家思想的一个核心。“礼” 是伦理观念、等级观念和忠孝观念的一个综合体。作为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 伦理观念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准绳。孟子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 夫妇有别, 长幼有序, 朋友有信”, 即所谓的“五伦”。儒家的伦理强调的就是君臣、父子、兄弟、朋友、夫妻之间的关系。这些观念经过汉代的发展, 最终成为指导古代立法的“三纲五常”。礼的本质特征是等级观念。《荀子?劝学》强调: “礼者, 贵贱有等, 长幼有差, 贫富轻重, 皆有称者也”。儒家所推崇的“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 的原则强调的就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维护的是封建官僚贵族的特权。
(二)、德治
在儒家的德治思想中主张教化育人; 在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上, 强调道德及其感化作用, 相对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在儒家思想中, 认为“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 也就是说法律仅仅是一种辅助手段, 用以维护君臣父子之间的道德准则,而且法律是通过惩罚发挥作用的, 是一种外在的力量; 道德是通过感化教育发挥作用, 是对人内在灵魂的感化, 只有对人的心灵进行教化才能达到消灭邪念, 实现社会和谐。
二、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司法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最早开始于司法领域。汉初的法律主要是承袭秦律, 不符合儒家的伦理观念。从西汉中期开始, 儒家的思想开始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发挥越来越直接的影响, 引经决狱、以经注律的司法现象和法律解释活动蔚然成风, 拉开了古代法律以礼入律、儒法融合的序幕。引经决狱又称春秋决狱, 主张非罪行法定主义,反对单纯注重结果而不重视行为动机, 认为应当用儒家经典作为理论依据分析案情和定罪量刑, 按照儒家思想经义来解释和应用法律。“《春秋》之听狱也, 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 首恶者罪特重, 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 其本殊也”, “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即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 要考虑到犯罪的动机、目的与儒家的伦理观念和经义是否相符。这种司法主张将犯罪人的主观方面考虑到犯罪事实的认定中,带有鲜明的道德审判色彩, 一定程度上凸显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道德。但由于过分强调人的主观因素, 在实践中给操作者很大的随意性。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立法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古代立法理论的影响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 强调宽仁慎行的理念, 反对使用重刑。《尚书
【关键词】儒家思想 古代法律 德治
一、 儒家思想中所包含的法律思想儒家思想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一般按时间划分儒家思想分为先秦时期儒学和汉代以后的新儒学。新儒学是由董仲舒融合了法家、道家以及阴阳家之所长所发展的思想。儒家思想具有丰富的内容,其所包含的法律思想就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儒家思想中的法律思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礼治
“礼” 起源于西周, 儒家传承了这一思想, 并将其作为儒家思想的一个核心。“礼” 是伦理观念、等级观念和忠孝观念的一个综合体。作为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 伦理观念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准绳。孟子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 夫妇有别, 长幼有序, 朋友有信”, 即所谓的“五伦”。儒家的伦理强调的就是君臣、父子、兄弟、朋友、夫妻之间的关系。这些观念经过汉代的发展, 最终成为指导古代立法的“三纲五常”。礼的本质特征是等级观念。《荀子?劝学》强调: “礼者, 贵贱有等, 长幼有差, 贫富轻重, 皆有称者也”。儒家所推崇的“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 的原则强调的就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维护的是封建官僚贵族的特权。
(二)、德治
在儒家的德治思想中主张教化育人; 在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上, 强调道德及其感化作用, 相对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在儒家思想中, 认为“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 也就是说法律仅仅是一种辅助手段, 用以维护君臣父子之间的道德准则,而且法律是通过惩罚发挥作用的, 是一种外在的力量; 道德是通过感化教育发挥作用, 是对人内在灵魂的感化, 只有对人的心灵进行教化才能达到消灭邪念, 实现社会和谐。
二、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司法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最早开始于司法领域。汉初的法律主要是承袭秦律, 不符合儒家的伦理观念。从西汉中期开始, 儒家的思想开始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发挥越来越直接的影响, 引经决狱、以经注律的司法现象和法律解释活动蔚然成风, 拉开了古代法律以礼入律、儒法融合的序幕。引经决狱又称春秋决狱, 主张非罪行法定主义,反对单纯注重结果而不重视行为动机, 认为应当用儒家经典作为理论依据分析案情和定罪量刑, 按照儒家思想经义来解释和应用法律。“《春秋》之听狱也, 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 首恶者罪特重, 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 其本殊也”, “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即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 要考虑到犯罪的动机、目的与儒家的伦理观念和经义是否相符。这种司法主张将犯罪人的主观方面考虑到犯罪事实的认定中,带有鲜明的道德审判色彩, 一定程度上凸显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道德。但由于过分强调人的主观因素, 在实践中给操作者很大的随意性。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立法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古代立法理论的影响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 强调宽仁慎行的理念, 反对使用重刑。《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