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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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质上是将知识产权这种财产权利与证券金融手段相结合,从而通过证券市场来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新型结合。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手段,可以为知识产权研发企业注入研发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状况条件下,完成产品和及时的研发过程。这可以有效的降低研发企业的风险成本。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需要依托一定的科学发展手段,结合证券制度发展知识产权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才能真正将其所蕴含的价值充分的发掘。
  关键词 知识产权 证券 证券金融
  作者简介:赵志成、陈庆云,云南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265-02
  
  科學技术的不断发展在革新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在推动着人类以更快得速度进步。18世纪以来,人类经历了多次科技革命的洗礼。从本质来看无论是早期以蒸汽机,电力的使用为主要代表,还是后期以电子计算机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典型形态,无一不是知识与技术不断创新的结果。知识与技术的发展催生了知识产权的诞生。从本质属性上来看,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无形性是其主要特征,但是财产属性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21世纪是知识产权的时代,纵观世界科技强国,无一不将知识产权的发展放在重要位置。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在给知识产权实现其财产属性的过程中造成了诸多的障碍。而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途径,对其进行研究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
  一、证券与知识产权证券化
  (一)证券及其功能
  证券是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类金融产品。从范围上来看,证券有广义证券与狭义证券的分法,“广义的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狭义的证券则仅指资本证券。” 我们一般意义上讲证券都指的是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是随着资本的借贷而产生的,其主要职能是发挥资本的信用价值。从根本上来讲,资本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即表明证券的持有者对自己出资的证明。证券的产生与发展是与社会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般来讲,证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第一,募集资金。现代企业的经营发展或者项目的开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单以企业的资本无法实现项目开展与运作。企业可以通过证券,尤其是股票的形式向全社会投资者募集投资资金,第二,促进企业发展。募集资金可以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此同时,由于企业公开募集社会资金,使得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某种程度上应该向社会公开,向投资企业的证券持有者公开,这有助于企业良好和健康的发展。第三,有助于资金的流动。证券可以流通,证券持有者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交易证券来实现证券的价值。这种交易其是实现了资本在社会主体与企业之间的流动,从而实现增殖的目的。证券市场正是由于证券在整个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使其成为整个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
  前文提及,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正是由于其无形性的特点使得知识产权在价值实现上较之一般的有形产品难度更大。而证券本身作为一种金融产品,由于其蕴含的募集资金,促进资金流动以及促进企业发展的功能使得开发或者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期望通过证券化的途径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以一定的知识产权为基础发行证券,可以加快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可以为知识产权的有关主体融通资金。” 从功能上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进入市场,从而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功能,这是有助于知识产权在市场中实现其研发的价值与目的的,从另一个角度上看,知识产权的证券化也可以实现知识产权的融资功能,融资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良好运行和发展,这也间接的促进了知识产权产品的后续开发与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分为四个阶段,即知识产权真实出售阶段,信用增级阶段,证券发行阶段和证券发行后的管理阶段。” 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质上是将知识产权这种财产权利与证券金融手段相结合,从而通过证券市场来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新型结合。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问题现状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必要性(融资,新型的经济发展手段)
  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首先从融资功能实现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开发企业的产品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并不能直接产生市场效应。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的交易,知识产权产品的转化才能变成为市场所接受的产品,这就导致了知识产权产品在开发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个高投入的研发现状。对于某些知识产权的研周期较长,与此同时市场转化的时间也可能会较长。而企业本身对知识产权研发的投入是有限的,企业不可能运用全部的资金投入知识产权的研发,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对于复杂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需要企业的大量前期投入来实现,而如果企业过多的研发投入本身就会危及企业的经营安全,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为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推动科技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已经成为国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 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手段,可以为知识产权研发企业注入研发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状况条件下,完成产品和及时的研发过程。这可以有效的降低研发企业的风险成本。
  对于知识产权证券的持有者来讲,投资知识产权证券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实现投资资本增值的目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权利,其在当前社会发展,企业竞争中已经处于非常关键的地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一个企业是否掌握核心技术,是否拥有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败的关键。当前金融危机的风潮席卷了全球的金融市场,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一个新型的融资手段受到人们的重视。金融危机改变了人们先前对银行融资的过分依赖。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的新手段,其资产池组合能够重新分配投资风险,实现价值的保值增长的功能。同时知识产权证券化正具有信用增级和破产隔离机制等优点使得金融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从原有的未来盈利预期转向信用等级和投资安全,从而选择了知识产权证券。金融危机使各国积极调整法律法规以推动本国知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并确保金融稳定发展。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现状
  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发展潮流。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联系毋庸置疑。各国在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努力使本国抢占世界知识产权制高点,从而增强本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新型的证券发行方式,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这种形式的接受度和认可度还不高。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在证券立法以及知识产权证券化立法方面的不足,使得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这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我国证券立法的内容较为落后,《信托法》,《破产法》以及《证券法》等规范的内容并不能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更不能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制度支撑。第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难以控制。证券本身的发行具有一定的风险,这是众所周知的。而知识产权产品由于其无形性的特点从而造成了自身难以克服的风险,这样一种风险的组合在实现其融资功能之时,也必须考虑到起可能带来的风险的程度。在这一方面,暂时我国也并没有具体的制度依托以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防范。“成熟的SPV构建模式却尚未形成,其中最大的障碍是当前法律的某些规定与构建合格的SPV相冲突,或是有关支持SPV的法律缺失。”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完善
  (一)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度构建
  制度建设是知识产权证券化良好发展的支撑和保证,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制建设为促进其良好健康的发展,防范可能带来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并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方面提出任务和措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支持、创造一批对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及自主品牌、核心竞争能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从这一规划来看,我国已经努力营造起了知识产权发展的良好环境而努力,这当然包括通过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手段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发展。为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应该顺应《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的良好契机,加强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通过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的研发,市场转化,证券化以及保护等内容规制。如果没有一个针对性的专门法律规范,改变当前阻碍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的法律制度内容,则不仅不能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反而会对其发展起到阻碍的作用。面对当前世界各国对这一知识产权证券化问题的重点关注的态势,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度构建已经是势在必行。
  (二)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服务机构建设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仅仅通过法律制度的保障是远远不够的,一个良好制度的运行还需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推进的各种服务机构的共同运作的推动。从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的流程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分为四个阶段,即知识产权真实出售阶段,信用增级阶段,证券发行阶段和证券发行后的管理阶段。各个阶段在通过法律制度保障之外,还需要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保险担保机构以及证券发行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共同运作。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能够直接影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效果和结果。因此需要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机构的建设,通过鼓励促进其发展来实现这一证券化项目的良好运行。
  四、结语
  21世纪是一个科技的世纪,也是一个知识产权的时代。因此世界各国都将知识产权战略列为一国发展的战略重点。我国于2008年6月5日,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5年内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大幅度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效果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
  知识产权成为一个可以掌控未来的信息制高点,无论哪个国家,只要能够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突破并且使之转化为社会生产力,那么这将使该国握有打开“未来之门的钥匙”。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紧紧依靠自身的技术创新与进步是远远不能实现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需要依托一定的科学发展手段,结合证券制度发展知识产权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才能真正将其所蕴含的价值充分的发掘。
  
  注释:
   赵万一主编.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页.
   孙春伟.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度缺失与完善.学术交流.2010(9).
   肖海,朱靜.借鉴欧洲经验开展中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对策.知识产权.2009(9).
   秦菲,陈剑平.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研究.社科纵横.2008(6).
   潘成林.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障碍与对策.改革与战略.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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