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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经营了一个饲料门市部,同时兼营饲料粉碎,2006年4月5日,我在宋某处购买饲料后,又在那儿粉碎玉米,宋某将粉碎机接通电源后,便离开了正在运行的粉碎机,进到了门市部里屋,期间未告知我有关安全事项,我见宋某长时间未从里屋出来,而玉米即将粉碎完,便将机器下方的出料口打开,我的右手被高速运转的粉碎机打伤,鲜血直流,我要求宋某对此事负责,但宋某称此事与他无关,我该怎么办?他是否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