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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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这一目的保障。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在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通过对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规定进行解读,进而探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公诉工作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审查
  一、引言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和标志性制度。这一规则起源于美国,意为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五、六修正案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不能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1914 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威克斯诉美国案正式确立这一规则,其表述是“禁止控方适用以违宪方式扣押的证据”。经过近百年的发展之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其强调程序正义、保障人权而被许多国家普遍接受。我国于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中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地位,此次修改对证据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试图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及公诉工作的应对两个方面浅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
  新刑诉法总结了我国公安司法机关长期以来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的经验,吸收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比较完整的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如下: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新刑诉法第54条第1款关于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非法言词证据概念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握“非法”的司法认定标准,正确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非法手段取证与侦查谋略之间的界限。“非法”有轻有重,应当分别对待:若非法取证行为是侵犯了宪法等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为,如使用暴力、精神折磨、使用药品及其他不人道的方法获取证据,则当然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无疑;若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取得的言词证据,如讯(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讯(询)问人、讯(询)问时间、地点等对被讯(询)问人权利侵害不大的证据,则应当界定为瑕疵证据而不宜刚性地排除,可以经侦查人员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后予以采用。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为了突破案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往往需要一些讯问的手段和技巧,正确区分侦查策略与法律所禁止的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也是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键之一。有学者提出,应当承认威胁、引诱、欺骗等讯问手段在特定的刑事侦查活动中具有实践必要性及法律容许性。但是,对威胁、引诱、欺骗的容许应有必要的限度,笔者认为,对威胁、引诱、欺骗的讯问手段的运用应当以不违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时的意志自由,不影响供述的真实性为限度。对于实物证据,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中的规定,只有在取证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即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
  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排除,即是一种绝对排除原则;而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并不当然被排除,只有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对有瑕疵的证据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时,才予以排除,即采取的是一种相对排除原则。笔者认为这种区别正是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取向的选择和平衡,同时也是由证据本身的特质决定的。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往往包含对人权的极大程度破坏,若使用此类非法言词证据将与文明司法严重背离,而与言词证据相比,虽然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也伴随着对人权的破坏,有违法治精神,但这种破坏往往不给公民的自由、健康、生命等人身权利造成伤害,而且物证背身收集程序的违法一般不会改变其固有的性质和形态,不会导致证据内容的失实,造成对证据价值的破坏,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现阶段的侦查技术手段和侦查能力还不甚完备,还远远落后于同刑事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落后于刑事犯罪智能化水平,有条件地限制实物证据排除将对惩罚犯罪大有助益。
  (三)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决定性作用,对被追诉人也有着重大影响,一旦存在证据证明被追诉人的行为,就有可能认定其罪行,为最大程度维护被追诉人的权利,新刑诉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一条款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规定了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阶段,即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时都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抗辩,换言之,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只要是侵犯人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四)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
  不可否认,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非法取证的情况,为遏制此种现象的发生,新刑诉法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以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新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了可以对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的主体,即任何人都可以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报案、控告和举报,并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名称、启动、参与人员、适用程序等等,新刑诉法并未作明确规定。相对于此,新刑诉法对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启动程序、举证责任及后果、操作规程等做了具体规定,包括如下:(1)程序启动。根据新刑诉法第56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审判人员认为存在非法证据嫌疑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可见,在审判阶段,启动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也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启动法庭调查。(2)举证责任。新刑诉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一条款明确控方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既可以威慑侦查人员,促使其合法取证,也减轻了被告人的证明责任,但免除了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并不当然说明被告人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随意提出质疑,新刑诉法第56条第2款还规定了“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3)证明方式。控方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根据新刑诉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并不局限于现有的证据材料,还可以通过让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来证实。(4)审理后果。根据新刑诉法第58条的规定,经过法庭审理,对于有异议证据,若控方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证明其合法性,则该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当前公诉工作的应对方法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基层院将面临全案出庭的挑战,就刑事案件而言,庭审更像是案件的“总闸”,所有证据都会在法庭上“公开”亮相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证,只有在庭审环节经受住“考验”才能最后成为定案的证据,案件才能尘埃落定,公诉人如何全面审查证据,正确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是接下来笔者所要论及的重点:
  (一)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及时做好补正工作
  人类诉讼史上有一条古老的原则:大部分案件在入庭受审前就已经决定了输赢。换言之,准备入庭审胜利之根本性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应当全面审查证据,确保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得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特别依赖某一项证据予以證明,避免出现孤证的情形;对指控犯罪的核心证据及存在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嫌疑的地方,要重点审查,审查时保持客观中立,防止先入为主,全面、客观排除合理怀疑。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非法言词证据异议时,承办人要注意听取异议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并核实其提供的线索或相关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异议人提出质疑的证据进行真实性的考察,判断有无改变言词的客观因素,有无暴力、威胁的非法取证方法等,同时,可对侦查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当时讯(询)问的情况,必要时,责成侦查人员提供当时录音录像,审查是否非法证据。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要及时做好补正工作,对确实存在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对该证据予以排除。经过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若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视情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做不起诉决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二)细致部署庭审策略,沉着应对突发情况
  在确认不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况下,公诉人要精心设计庭审的每个细节,如何盘问、如何举证、如何发表公诉意见、如何应对辩护方的辩解和质疑,均要在走进法庭之前谨慎部署。然而,法庭有时就像一个战场,双方全力交战中不可避免偷袭事件的发生,若庭上辩方提出非法证据的异议或者审判人员要求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要沉着冷静,根据辩护方提出的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和理由,一一进行有针锋相对、有理有据的应答和说理。一般而言,容易出现异议的一般是言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此时,若为职务犯罪案件,因整个过程都采用了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公诉人可将讯问笔录及相应的录像资料提交法庭,而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因案件难易有变,新刑诉法并没有要求对所有案件均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那么对于未录像的情形,公诉人可以提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即便出现了新刑诉法第58条的情形,对相关证据予以了排除,公诉人也不必慌张,在前面笔者已经提到,经过审查达到起诉条件的案件均是据以定案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的,就算排除了有关证据,只要其他证据仍能相互印证,保证结果的唯一性,公诉人仍能取得法庭博弈的最终胜利。最后,笔者想强调,即便庭上出现了因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而使得公诉人面临不利甚至是败诉可能的情形,作为一名合格的公诉人,仍应坦然面对,因为这并不是某个人的失败、某个案件的失败,而是我国法治进步的标志。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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