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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国家版权局7月份出台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为切入点,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概念出发,并分析了实行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及其优势,并认为虽然我国实行延伸性集体管理不可能一蹴而就,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空间,但不能因噎废食,否认其在更加全面保护著作权人权益、方便使用人取得使用作品的许可等方面的价值,所以不应该将这一制度从草案中删除,而是要让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关键词: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修改草案
自今年3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以来,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其中争议的焦点之一便是草案第60条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相关规定。许多著作权人声称该条规定侵害了他们的私权,认为他们 “被代表”了,并呼吁删除有关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国家版权局在7月份发布的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并没有删除这一制度,而是对其进行了一些限制。下面笔者就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概念、基本特征出发,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结合本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分析。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概述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概念及其起源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以委托的方式将其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为权利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集中向作品使用者颁发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分配给权利人的一种著作权管理制度。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一种特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相对于自愿式集体管理和强制性集体管理而言的,该制度在当前主要适用于北欧的一些国家。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权领域赋予集体管理组织特殊的权利,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其与会员所签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议的效力延伸适用于非会员,也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特定的范畴内管理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但是权利人明确拒绝接受管理的除外。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早期,是在北欧国家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中提出的。该制度最早被适用于音乐作品等一些特定种类作品的广播领域中,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所以在之后,北欧国家逐渐将其扩大适用于其它新的领域中。[1]目前该制度主要在北欧的一些国家得到适用,如丹麦、瑞典、芬兰、挪威、冰岛等。另外还有俄罗斯、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也规定了相应的制度。[2]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基本特征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第一个特征即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非会员作品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非权利人的委托,这与传统的基于权利人委托的自愿式集体管理模式不同。第二,作品使用者在获得集体管理组织就某类作品的许可后就可以合法使用该类作品,包括非会员的作品,而不用担心会因此种使用行为招致著作权侵权之诉。第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给与非会员和会员相同的对待。集体管理组织应像对待自己的会员一样对待非会员,为了其利益而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并能公正及时地将使用费交给非会员。第四,该制度设有退出机制,即权利人可以通过明确声明以拒绝集体管理组织对其作品的管理,而选择自行管理。这一点又与强制性集体管理制度有所不同。在强制性集体管理中,权利人若不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是无法行使其权利的。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当前作品的创作、发表、传播及使用方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并表现出新的特征,这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非会员著作权人难以有效行使权利
科技的进步,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使得作品的使用方式日新月异,作品变得更容易传播和获取,这使得其被使用的频率和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尚未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很难单凭个人的力量有效行使其权利。因为著作权人很难全面掌握其作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被使用了;即使其知道自己作品被使用的情况,凭借其一个人的力量也很难逐一找到使用者进行授权。此时,著作权人要么放任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要么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前者放任了侵权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后者则需耗费著作权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参加诉讼。[3]
(二)使用者难以获得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授权
当前每个人都能轻松地借助网络表达自己的观点或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供他人欣赏。但网络又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人们习惯于并且能够轻易地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而依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无法对非会员的作品进行授权的。所以,若作品使用者使用的是非会员的作品,使用者自己是很难确定著作权人的真正身份的。另外,在作品使用量巨大尤其是作品被海量使用的情况下,要使用者在每次使用每部作品前均找到相应的权利人获得授权不仅太过强人所难,同时也是不经济不现实的。此时,使用者面临两种选择,即要么放弃使用作品,要么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作品,这在客观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由此可见,仅靠我国现行的以著作权人自愿选择为基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不足以解决这种两难困境的。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则能在有效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极大地方便使用者获得相应的授权,所以在我国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三、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最大的优越性在于有效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能为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提供便利。
(一)有效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
由于作品使用方式层出不穷,加上技术上的种种障碍,著作权人很难仅凭自己的力量保障著作权的有效行使或需要付出过高的成本。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则能克服自愿式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不足,将非会员也纳入到保护范围内,全面的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也有不少著作权人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出质疑,认为该制度可能会使著作权人“被代表”,使其丧失对自己专有权利的控制。然而这是一种由于对该制度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首先,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没有剥夺著作权人的自由处分权。该制度设有退出机制,即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明确拒绝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不管理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而仅管理著作权人个人难以有效行使的那部分权利,也就是那些比较零散的、广泛的、权利人无法行使或行使成本过高的“小权利”,[4]因此,实行著作权延伸性管理不会导致著作权人“被代表”。
(二)便于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
正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不能对非会员的作品进行授权。所以,如果作品使用者要使用非会员的作品,就需要逐一找到相应的著作权人并获得授权,这在当前作品被海量使用、作者身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依法获得管理非会员的作品的权利。使用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某类作品的特定使用方式获得授权并缴纳使用费后,便可使用该类型中的所有作品,而无须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自行寻求著作权人的授权,这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一旦发生著作权人不承认这个许可的时候,著作权人也只能就发放许可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将作品使用者作为诉讼对象。这样就保障了作品使用者免于承担被起诉的风险。
四、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的评析
虽然《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中有关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引来产业界人士强烈的反对,但草案第二稿仍然保留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只是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笔者对此持支持态度。
与草案第一稿相比,第二稿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相关规定,可谓是其一大亮点,但同时也留下了不少遗憾。
首先,第二稿最大的变化就是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具体化,明确规定了适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情况,即: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2.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这一规定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其次,为权利人保留了退出机制,再次明确了权利人有否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的权利。充分尊重了权利人对其专有权利的意思自治。
再次,第二稿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相关使用费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该条规定保障了非会员享有与会员同等的权利。
最后,明确规定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力,保障了著作权人及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与第一稿原则性的规定相比,第二稿的修改使得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且更具有可操作性。但该项制度即使对于北欧国家来说也尚属于较新的制度,所以第二稿不可避免地还留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主要有如下几个问题: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性质仍未确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性质将会决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也会影响到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方式。学者们就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为何种性质持不同观点。如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的发展情况,尤其是从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强化保护和管理的角度出发,或许更适宜建立半官方性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5]对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究竟应该是官方组织、半官方组织抑或民间组织最终应该由法律予以明确。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须经授权方可管理
实行延伸性管理的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而草案第二稿删除了第一稿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规定。[6]这样一来,集体管理组织若想实行延伸管理,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又该由哪个部门负责认定其是否具备了相应资格,这给实践操作留下了一定的困难。
3.未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问题作出规定
实行延伸管理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要求十分高,只有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水平达到一定的高度,这项制度才可能运行得当。而代表性能反映出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认可度,所以是实行延伸性管理的一个重要基础。北欧各国,虽然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都对实行延伸管理的集体组织的代表性有所要求。比如,瑞典规定集体管理组织能就相关领域在全国范围内代表实质性数量的权利人(a substantial number of right-owners)。[7]二稿对这一问题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4.延伸管理的范围限定过窄
虽然第二稿第60条关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延伸管理的范围,但是这一条的范围却罗列的太过狭窄,仅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和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这两种情况,而没有将诸如在商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这类最适合集体管理的行为涵盖在内。
结语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一项特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它不仅可以管理会员的作品,而且可以延伸管理非会员的作品,当然非会员可以明确拒绝以退出该机制。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方便了使用者获得授权,合法使用作品。虽然我国现阶段要实行这一制度尚有许多问题要解决,比如集体管理组织应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完善服务,外部应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等。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建立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反我们应该不断完善这一制度,使其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正如我国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所说:“修改草案首先是从制度设计上能最大限度保护最广大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其次是让绝大多数愿意依法传播(使用)作品的市场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利许可,在保护著作权人基本权利、鼓励作品合法传播、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双赢的目的。” 注释:
[1]Henry Olsson, The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 as Applied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http://www.kopinor.no/en/copyright/extended-collective-license/documents/The+Extended+Collective+License+as+Applied+in+the+Nordic+Countries.748.cms, December.9.2012.
[2]张洪波:《延伸集体管理是产业发展要求》,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年3月10日第5版。
[3]张洪波:《修法与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年5月27日第8版。
[4]杨东锴、朱严政著:《著作权集体管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5]孟祥娟:《试析俄罗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第95页。
[6]张洪波:《新草案更有操作性》,访问地址:http://data.chinaxwcb.com/epaper2012/epaper/d5354/d6b/201208/24716.html,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0日。
[7]Henry Olsson, The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 as Applied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http://www.kopinor.no/en/copyright/extended-collective-license/documents/The+Extended+Collective+License+as+Applied+in+the+Nordic+Countries.748.cms, December.9.201
参考文献:
[1] 杨东锴、朱严政著:《著作权集体管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 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44条第3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 孟祥娟:《试析俄罗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
[4] 王艺:《网络传播与著作权集体管理》,载《知识产权》2000年第2期。
[5] 叶新:《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概况》,载《出版发行研究》2005年第6期。
[6] 张洪波:《修法与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年5月27日第8版。
[7] 张洪波:《新草案更有操作性》,访问地址:http://data.chinaxwcb.com/epaper2012/epaper/d5354/d6b/201208/24716.html, 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0日。
[8] Henry Olsson, The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 as Applied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http://www.kopinor.no/en/copyright/extended-collective-license/documents/The+Extended+Collective+License+as+Applied+in+the+Nordic+Countries.748.cms, December.9.2012.
[9] Daniel Gervais, Application of An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 Regime In Canada: Principles And Issues Related To Implementation, http://aix1.uottawa.ca/~dgervais/publications/extended_licensing.pdf, December.10.2012.
(作者通讯地址: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普陀区 200333 )
关键词: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修改草案
自今年3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以来,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其中争议的焦点之一便是草案第60条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相关规定。许多著作权人声称该条规定侵害了他们的私权,认为他们 “被代表”了,并呼吁删除有关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国家版权局在7月份发布的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并没有删除这一制度,而是对其进行了一些限制。下面笔者就从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概念、基本特征出发,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结合本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分析。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概述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概念及其起源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以委托的方式将其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为权利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集中向作品使用者颁发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分配给权利人的一种著作权管理制度。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一种特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相对于自愿式集体管理和强制性集体管理而言的,该制度在当前主要适用于北欧的一些国家。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某些特定的著作权领域赋予集体管理组织特殊的权利,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其与会员所签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议的效力延伸适用于非会员,也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特定的范畴内管理没有经过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但是权利人明确拒绝接受管理的除外。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早期,是在北欧国家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中提出的。该制度最早被适用于音乐作品等一些特定种类作品的广播领域中,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所以在之后,北欧国家逐渐将其扩大适用于其它新的领域中。[1]目前该制度主要在北欧的一些国家得到适用,如丹麦、瑞典、芬兰、挪威、冰岛等。另外还有俄罗斯、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也规定了相应的制度。[2]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基本特征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第一个特征即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非会员作品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非权利人的委托,这与传统的基于权利人委托的自愿式集体管理模式不同。第二,作品使用者在获得集体管理组织就某类作品的许可后就可以合法使用该类作品,包括非会员的作品,而不用担心会因此种使用行为招致著作权侵权之诉。第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给与非会员和会员相同的对待。集体管理组织应像对待自己的会员一样对待非会员,为了其利益而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并能公正及时地将使用费交给非会员。第四,该制度设有退出机制,即权利人可以通过明确声明以拒绝集体管理组织对其作品的管理,而选择自行管理。这一点又与强制性集体管理制度有所不同。在强制性集体管理中,权利人若不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是无法行使其权利的。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当前作品的创作、发表、传播及使用方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并表现出新的特征,这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非会员著作权人难以有效行使权利
科技的进步,尤其是网络的普及,使得作品的使用方式日新月异,作品变得更容易传播和获取,这使得其被使用的频率和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在这种情况下,尚未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很难单凭个人的力量有效行使其权利。因为著作权人很难全面掌握其作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被使用了;即使其知道自己作品被使用的情况,凭借其一个人的力量也很难逐一找到使用者进行授权。此时,著作权人要么放任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要么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前者放任了侵权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后者则需耗费著作权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参加诉讼。[3]
(二)使用者难以获得非会员著作权人的授权
当前每个人都能轻松地借助网络表达自己的观点或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供他人欣赏。但网络又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人们习惯于并且能够轻易地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而依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无法对非会员的作品进行授权的。所以,若作品使用者使用的是非会员的作品,使用者自己是很难确定著作权人的真正身份的。另外,在作品使用量巨大尤其是作品被海量使用的情况下,要使用者在每次使用每部作品前均找到相应的权利人获得授权不仅太过强人所难,同时也是不经济不现实的。此时,使用者面临两种选择,即要么放弃使用作品,要么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作品,这在客观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
由此可见,仅靠我国现行的以著作权人自愿选择为基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是不足以解决这种两难困境的。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则能在有效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极大地方便使用者获得相应的授权,所以在我国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三、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最大的优越性在于有效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能为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提供便利。
(一)有效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
由于作品使用方式层出不穷,加上技术上的种种障碍,著作权人很难仅凭自己的力量保障著作权的有效行使或需要付出过高的成本。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则能克服自愿式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的不足,将非会员也纳入到保护范围内,全面的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也有不少著作权人对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提出质疑,认为该制度可能会使著作权人“被代表”,使其丧失对自己专有权利的控制。然而这是一种由于对该制度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首先,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没有剥夺著作权人的自由处分权。该制度设有退出机制,即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明确拒绝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不管理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而仅管理著作权人个人难以有效行使的那部分权利,也就是那些比较零散的、广泛的、权利人无法行使或行使成本过高的“小权利”,[4]因此,实行著作权延伸性管理不会导致著作权人“被代表”。
(二)便于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
正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不能对非会员的作品进行授权。所以,如果作品使用者要使用非会员的作品,就需要逐一找到相应的著作权人并获得授权,这在当前作品被海量使用、作者身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依法获得管理非会员的作品的权利。使用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某类作品的特定使用方式获得授权并缴纳使用费后,便可使用该类型中的所有作品,而无须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自行寻求著作权人的授权,这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一旦发生著作权人不承认这个许可的时候,著作权人也只能就发放许可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将作品使用者作为诉讼对象。这样就保障了作品使用者免于承担被起诉的风险。
四、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的评析
虽然《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中有关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引来产业界人士强烈的反对,但草案第二稿仍然保留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只是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笔者对此持支持态度。
与草案第一稿相比,第二稿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相关规定,可谓是其一大亮点,但同时也留下了不少遗憾。
首先,第二稿最大的变化就是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具体化,明确规定了适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情况,即: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2.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这一规定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其次,为权利人保留了退出机制,再次明确了权利人有否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的权利。充分尊重了权利人对其专有权利的意思自治。
再次,第二稿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相关使用费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该条规定保障了非会员享有与会员同等的权利。
最后,明确规定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力,保障了著作权人及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与第一稿原则性的规定相比,第二稿的修改使得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且更具有可操作性。但该项制度即使对于北欧国家来说也尚属于较新的制度,所以第二稿不可避免地还留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主要有如下几个问题: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性质仍未确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性质将会决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也会影响到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方式。学者们就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为何种性质持不同观点。如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的发展情况,尤其是从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强化保护和管理的角度出发,或许更适宜建立半官方性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5]对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究竟应该是官方组织、半官方组织抑或民间组织最终应该由法律予以明确。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须经授权方可管理
实行延伸性管理的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而草案第二稿删除了第一稿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规定。[6]这样一来,集体管理组织若想实行延伸管理,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又该由哪个部门负责认定其是否具备了相应资格,这给实践操作留下了一定的困难。
3.未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问题作出规定
实行延伸管理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要求十分高,只有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水平达到一定的高度,这项制度才可能运行得当。而代表性能反映出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认可度,所以是实行延伸性管理的一个重要基础。北欧各国,虽然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都对实行延伸管理的集体组织的代表性有所要求。比如,瑞典规定集体管理组织能就相关领域在全国范围内代表实质性数量的权利人(a substantial number of right-owners)。[7]二稿对这一问题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4.延伸管理的范围限定过窄
虽然第二稿第60条关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延伸管理的范围,但是这一条的范围却罗列的太过狭窄,仅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和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这两种情况,而没有将诸如在商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这类最适合集体管理的行为涵盖在内。
结语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一项特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它不仅可以管理会员的作品,而且可以延伸管理非会员的作品,当然非会员可以明确拒绝以退出该机制。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方便了使用者获得授权,合法使用作品。虽然我国现阶段要实行这一制度尚有许多问题要解决,比如集体管理组织应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完善服务,外部应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等。但是不能因此就否认建立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反我们应该不断完善这一制度,使其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正如我国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所说:“修改草案首先是从制度设计上能最大限度保护最广大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权利,其次是让绝大多数愿意依法传播(使用)作品的市场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权利许可,在保护著作权人基本权利、鼓励作品合法传播、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双赢的目的。” 注释:
[1]Henry Olsson, The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 as Applied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http://www.kopinor.no/en/copyright/extended-collective-license/documents/The+Extended+Collective+License+as+Applied+in+the+Nordic+Countries.748.cms, December.9.2012.
[2]张洪波:《延伸集体管理是产业发展要求》,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年3月10日第5版。
[3]张洪波:《修法与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年5月27日第8版。
[4]杨东锴、朱严政著:《著作权集体管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5]孟祥娟:《试析俄罗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第95页。
[6]张洪波:《新草案更有操作性》,访问地址:http://data.chinaxwcb.com/epaper2012/epaper/d5354/d6b/201208/24716.html,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0日。
[7]Henry Olsson, The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 as Applied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http://www.kopinor.no/en/copyright/extended-collective-license/documents/The+Extended+Collective+License+as+Applied+in+the+Nordic+Countries.748.cms, December.9.201
参考文献:
[1] 杨东锴、朱严政著:《著作权集体管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 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44条第3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 孟祥娟:《试析俄罗斯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
[4] 王艺:《网络传播与著作权集体管理》,载《知识产权》2000年第2期。
[5] 叶新:《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概况》,载《出版发行研究》2005年第6期。
[6] 张洪波:《修法与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年5月27日第8版。
[7] 张洪波:《新草案更有操作性》,访问地址:http://data.chinaxwcb.com/epaper2012/epaper/d5354/d6b/201208/24716.html, 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0日。
[8] Henry Olsson, The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 as Applied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http://www.kopinor.no/en/copyright/extended-collective-license/documents/The+Extended+Collective+License+as+Applied+in+the+Nordic+Countries.748.cms, December.9.2012.
[9] Daniel Gervais, Application of An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ing Regime In Canada: Principles And Issues Related To Implementation, http://aix1.uottawa.ca/~dgervais/publications/extended_licensing.pdf, December.10.2012.
(作者通讯地址: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普陀区 200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