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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的重要环节。针对当下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中存在的职能部门设置交叉、职能定位不准、及双向监督机制缺失的问题,有必要从科学设置职能部门、构建职能部门之间的反向监督机制、建立新型的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及科学公正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反向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制度
一、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基本内涵
(一)“机制”一词的概念诠释
“机制”一词起源于希腊文,原指机器的构造及工作原理。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一词的含义包括:一是指用机器制造的产品;二是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三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四是泛指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或者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1]
对“机制”这一概念须着重从两方面加以理解:一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问题;二是能够对各个组成部分或者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的介质,必定是一种具体的运行方式。机制就是以一定的运行方式将事物的各个部分或者构成要素联系起来,并使其协调运行而发挥作用的。
(二)“监督机制”的一般含义
监督机制乃是监督与机制的组合体,其概念可以表述为由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效力、后果等要素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以及在各要素之间形成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关系的总称。
要正确解读“监督机制”,首先需要明确 “监督”一词的含义。从字面含义看,“监督”一词系指监察与督促之意。事实上,监督乃系一种政治权力运行控制机制。在此语境下,“监督”一词的含义可以界定为: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的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活动。
(三)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基本内涵
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的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就是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正确行使检察权,在同一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形成的一种监察、督促的机制。
从横向监督机制的内容来看,它主要包括:一是依据受理案件与办理案件相分离原则在举报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形成的监督机制;二是侦查监督部门与自侦部门的监督机制;三是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的监督机制;四是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的监督机制;五是根据办案与复议、复查案件相分离的原则在申诉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形成的监督机制;[2]六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监督机制。
二、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的法理基础与价值取向
(一)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的法理基础:权力制衡理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检察权同样存在着容易被滥用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衡,才能保证检察权的规范有序运用。
事实上,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功能主要是依靠权力制衡和权能牵制来实现的。因此,对于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构建而言,最为核心的就是建立健全各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使之成为分工负责、监督制约、协调统一的整体。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不仅不应排斥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联性,反而要求更为关注两者的相互作用。那种只强调单向监督的都是建立在对监督者的极端信任和被监督者的不信任的错误的逻辑思维之上,体现的是对规则之治精神的忽略。[4]
(二)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的价值取向:公正与效率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其中,程序公正是指司法过程具有程序公正理念所蕴涵的品质,其所追求的乃是程序过程的正当性。实体公正中的实体一般正义属于刑法学研究范畴,实体个别正义则属于诉讼法研究范围,通称为裁判结果的正义或“结果公正”。
从检察机关的职能来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乃其工作主题。毋庸置疑,构建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规范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的行使,防止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的滥用,确保检察权的运行不越界、不违规,其目标自然归宿于司法公正。
与此同时,效益亦为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追求的价值目标。一般而言,检察机关并非以追求经济性利益为前提,其收益主要是伦理性的。然而,将效益确认为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的价值目标,乃“是法律正义与程序公正的逻辑结果”,[5]“效益是正义的同义语,正义的第二种意义就是效益”。[6]
三、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已较为完整,并且在职能部门之间普遍建立起了相互监督的机制。
自1988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定,逐步规范了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当下,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主要有:(1)举报中心,负责案件线索的接受、移送和复核;(2)反贪局、反渎局负责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3)侦监部门负责批准逮捕、侦查监督;(4)公诉部门负责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5)控申部门负责处理控告申诉案件;(6)监所部门负责刑罚的执行监督;(7)民行部门负责民行案件的诉讼监督;(8)案管部门负责案件的监督管理,等等。
同时,在职能部门之间也形成了相应的横向监督机制。譬如:立案监督机制,形成了立案部门与侦查起诉部门的监督;审查决定逮捕机制,形成了自侦部门与侦监部门的监督;侦监部门的审查逮捕接受公诉部门的审查起诉监督;公诉部门对不起诉的决定受控申部门的监督;各职能部门的案件统一受案管部门的监督,等等。可见,从部门设置、职权配置以及现有的监督机制来看,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业已形成,且内容丰富。 (二)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然而,当前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也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职能部门的设置方面存在着职能交叉的问题,容易导致工作上的相互推诿或者缺乏有效的衔接,进而影响到彼此之间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在职能部门之间职能定位方面存在着定位不够精准的问题,容易造成职能部门之间该管的事情不管,致使相互之间出现监督的真空或者缺乏效率;三是各职能部门对监督的认识不足,在“以和为贵”的文化积淀下,彼此之间更多的是注重协调配合而忽视了监督;四是职能部门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导致部门间双向、互动监督机制的缺失。
四、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改革完善
(一)科学设置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
检察机关内设各部门正确履行职责,这是检察权依法行使的基础。现阶段,检察系统内设机构基本遵循上下级对应式的设置。然而,从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责来看,其境况并不尽一致,因而这种上下级完全对应式的职能部门的设置并不能全然保证检察权的高效运行,对此应进行相应的改革。检察机关应从全面履行监督职能角度出发,遵循检察一体化、检察官相对独立、因地制宜等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内设部门,以便在内设部门之间形成高效的监督机制。
(二)构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反向监督机制
长期以来,在检察机关内部,行使侦查权、审查和批准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的各业务部门之间呈现出来的乃是一种“流水线”式的工作模式,由此在职能部门的监督上形成的亦为一种线性监督的模式。然而从监督的实效来看,这种单向性监督的成效并不理想。对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改造,即通过构建反向监督机制,使后置程序对前置程序产生监督作用,[7]从而变单向性的监督为双向性的监督,以提高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实效。
(三)建立新型的案件监督管理机制
传统的案件管理机制主要是一种纵向的监督管理,这种事后监督式的管理模式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已难以适应检察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此,有必要在现代管理学的基础上,构建起新型的案件管理模式,将原来纵向的层层审批为基础的组织架构转变为横向的以流程为基础的组织架构。即由案件管理机构对案件进行统一受理、分配、送达,统一案件数据出入口,统一对案件程序流转进行跟踪监督。如此,才能达到有效防范权力滥用的效果。[8]
(四)建立科学公正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必须有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后盾和保障。因此,在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构建中,最为关键的还是要完善和落实有关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只有让办错案、执错法的人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规范执法、公正执法落到实处。为此,要尽快建立起科学公正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过错的范围、责任的划分、责任的认定及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范。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主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23页。
[2]黄亚珍、温波:《检察权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化之思考——以规范执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为主线》,载张智辉主编:《中国检察》第1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247—250页。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4]高少勇:《权力监督制衡机制构建的法治化思考》,载《江东论坛》,2008年第3期。
[5]姜伟:《公诉的价值》,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6]樊崇义:《论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载于《政法论坛》2001年第2期。
[7]陈久红 张林《公正与效率的自新进路——检察内部监督机制探略》[C],《第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08年。
[8]雷长彬、邓左、冯刚:《整合检察资源形成监督合力》[J],《中国检察论坛》2007 年第 3 期,第 91 页。
参考文献:
[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部.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523.
[2] 黄亚珍,等.检察权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化之思考——以规范执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为主线[A].张智辉.中国检察(第13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47—250.
[3]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4] 高少勇.权力监督制衡机制构建的法治化思考[J].江东论坛,2008,(3)
[5] 姜伟.公诉的价值[J].法学研究,2002,(2).
[6] 樊崇义.论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J].政法论坛,2001,(2).
[7] 陈久红,等.公正与效率的自新进路——检察内部监督机制探略[A].第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2008.
[8] 雷长彬,等.整合检察资源形成监督合力[J].中国检察论坛,2007,(3).
本文系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执笔人:蒋旗,王岚,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干部,邮编:537100;电话:0775-4255086.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广西 贵港 537100)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反向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制度
一、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基本内涵
(一)“机制”一词的概念诠释
“机制”一词起源于希腊文,原指机器的构造及工作原理。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一词的含义包括:一是指用机器制造的产品;二是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三是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四是泛指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或者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1]
对“机制”这一概念须着重从两方面加以理解:一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问题;二是能够对各个组成部分或者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的介质,必定是一种具体的运行方式。机制就是以一定的运行方式将事物的各个部分或者构成要素联系起来,并使其协调运行而发挥作用的。
(二)“监督机制”的一般含义
监督机制乃是监督与机制的组合体,其概念可以表述为由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效力、后果等要素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以及在各要素之间形成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关系的总称。
要正确解读“监督机制”,首先需要明确 “监督”一词的含义。从字面含义看,“监督”一词系指监察与督促之意。事实上,监督乃系一种政治权力运行控制机制。在此语境下,“监督”一词的含义可以界定为: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的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活动。
(三)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基本内涵
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的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就是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正确行使检察权,在同一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形成的一种监察、督促的机制。
从横向监督机制的内容来看,它主要包括:一是依据受理案件与办理案件相分离原则在举报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形成的监督机制;二是侦查监督部门与自侦部门的监督机制;三是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的监督机制;四是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的监督机制;五是根据办案与复议、复查案件相分离的原则在申诉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形成的监督机制;[2]六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监督机制。
二、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的法理基础与价值取向
(一)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的法理基础:权力制衡理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的检察权同样存在着容易被滥用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衡,才能保证检察权的规范有序运用。
事实上,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功能主要是依靠权力制衡和权能牵制来实现的。因此,对于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构建而言,最为核心的就是建立健全各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使之成为分工负责、监督制约、协调统一的整体。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不仅不应排斥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联性,反而要求更为关注两者的相互作用。那种只强调单向监督的都是建立在对监督者的极端信任和被监督者的不信任的错误的逻辑思维之上,体现的是对规则之治精神的忽略。[4]
(二)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的价值取向:公正与效率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其中,程序公正是指司法过程具有程序公正理念所蕴涵的品质,其所追求的乃是程序过程的正当性。实体公正中的实体一般正义属于刑法学研究范畴,实体个别正义则属于诉讼法研究范围,通称为裁判结果的正义或“结果公正”。
从检察机关的职能来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乃其工作主题。毋庸置疑,构建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规范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的行使,防止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的滥用,确保检察权的运行不越界、不违规,其目标自然归宿于司法公正。
与此同时,效益亦为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追求的价值目标。一般而言,检察机关并非以追求经济性利益为前提,其收益主要是伦理性的。然而,将效益确认为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的价值目标,乃“是法律正义与程序公正的逻辑结果”,[5]“效益是正义的同义语,正义的第二种意义就是效益”。[6]
三、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已较为完整,并且在职能部门之间普遍建立起了相互监督的机制。
自1988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定,逐步规范了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当下,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主要有:(1)举报中心,负责案件线索的接受、移送和复核;(2)反贪局、反渎局负责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3)侦监部门负责批准逮捕、侦查监督;(4)公诉部门负责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5)控申部门负责处理控告申诉案件;(6)监所部门负责刑罚的执行监督;(7)民行部门负责民行案件的诉讼监督;(8)案管部门负责案件的监督管理,等等。
同时,在职能部门之间也形成了相应的横向监督机制。譬如:立案监督机制,形成了立案部门与侦查起诉部门的监督;审查决定逮捕机制,形成了自侦部门与侦监部门的监督;侦监部门的审查逮捕接受公诉部门的审查起诉监督;公诉部门对不起诉的决定受控申部门的监督;各职能部门的案件统一受案管部门的监督,等等。可见,从部门设置、职权配置以及现有的监督机制来看,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业已形成,且内容丰富。 (二)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然而,当前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也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职能部门的设置方面存在着职能交叉的问题,容易导致工作上的相互推诿或者缺乏有效的衔接,进而影响到彼此之间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在职能部门之间职能定位方面存在着定位不够精准的问题,容易造成职能部门之间该管的事情不管,致使相互之间出现监督的真空或者缺乏效率;三是各职能部门对监督的认识不足,在“以和为贵”的文化积淀下,彼此之间更多的是注重协调配合而忽视了监督;四是职能部门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导致部门间双向、互动监督机制的缺失。
四、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改革完善
(一)科学设置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
检察机关内设各部门正确履行职责,这是检察权依法行使的基础。现阶段,检察系统内设机构基本遵循上下级对应式的设置。然而,从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责来看,其境况并不尽一致,因而这种上下级完全对应式的职能部门的设置并不能全然保证检察权的高效运行,对此应进行相应的改革。检察机关应从全面履行监督职能角度出发,遵循检察一体化、检察官相对独立、因地制宜等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内设部门,以便在内设部门之间形成高效的监督机制。
(二)构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反向监督机制
长期以来,在检察机关内部,行使侦查权、审查和批准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的各业务部门之间呈现出来的乃是一种“流水线”式的工作模式,由此在职能部门的监督上形成的亦为一种线性监督的模式。然而从监督的实效来看,这种单向性监督的成效并不理想。对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改造,即通过构建反向监督机制,使后置程序对前置程序产生监督作用,[7]从而变单向性的监督为双向性的监督,以提高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实效。
(三)建立新型的案件监督管理机制
传统的案件管理机制主要是一种纵向的监督管理,这种事后监督式的管理模式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已难以适应检察业务发展的需要。为此,有必要在现代管理学的基础上,构建起新型的案件管理模式,将原来纵向的层层审批为基础的组织架构转变为横向的以流程为基础的组织架构。即由案件管理机构对案件进行统一受理、分配、送达,统一案件数据出入口,统一对案件程序流转进行跟踪监督。如此,才能达到有效防范权力滥用的效果。[8]
(四)建立科学公正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必须有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后盾和保障。因此,在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机制的构建中,最为关键的还是要完善和落实有关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只有让办错案、执错法的人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规范执法、公正执法落到实处。为此,要尽快建立起科学公正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过错的范围、责任的划分、责任的认定及责任追究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规范。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主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23页。
[2]黄亚珍、温波:《检察权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化之思考——以规范执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为主线》,载张智辉主编:《中国检察》第1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247—250页。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4]高少勇:《权力监督制衡机制构建的法治化思考》,载《江东论坛》,2008年第3期。
[5]姜伟:《公诉的价值》,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6]樊崇义:《论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载于《政法论坛》2001年第2期。
[7]陈久红 张林《公正与效率的自新进路——检察内部监督机制探略》[C],《第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08年。
[8]雷长彬、邓左、冯刚:《整合检察资源形成监督合力》[J],《中国检察论坛》2007 年第 3 期,第 91 页。
参考文献:
[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部.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523.
[2] 黄亚珍,等.检察权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化之思考——以规范执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为主线[A].张智辉.中国检察(第13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47—250.
[3]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4] 高少勇.权力监督制衡机制构建的法治化思考[J].江东论坛,2008,(3)
[5] 姜伟.公诉的价值[J].法学研究,2002,(2).
[6] 樊崇义.论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J].政法论坛,2001,(2).
[7] 陈久红,等.公正与效率的自新进路——检察内部监督机制探略[A].第四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C],2008.
[8] 雷长彬,等.整合检察资源形成监督合力[J].中国检察论坛,2007,(3).
本文系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执笔人:蒋旗,王岚,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干部,邮编:537100;电话:0775-4255086.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广西 贵港 53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