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了,债务谁来还(外4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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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夏天,唐明的嗓音突然嘶哑,赶紧到省城医院检查,才知道患了喉癌。拿出全部积蓄又借了2万元,总算做了手术。唐明出院后,基本上失去劳动能力,而放疗加上化疗,又让他背上了新的债务。2009年底,唐明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产,而那些5万元外债是唐明的妻子挨家挨户借的。唐明的妻子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还钱的事儿就指望独生女儿唐妮。可唐妮刚刚大学毕业,每个月也就2000来元,要偿还5万元债务,显然非常吃力。更重要的是,唐妮想弄清楚,这笔债务到底该由谁来还?
  A应当由唐妮偿还。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唐明没有儿子,只有一个独生女儿,这笔债务就该由女儿偿还。
  B应当由唐明的妻子偿还。因为这笔债务是治疗唐明的癌症欠下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唐明的妻子负有偿还义务。
  C不用偿还。父债子还,只是道德约束,不是法律规定。唐明的债务应当用唐明的遗产偿还,既然唐明没有遗产,该债务也就不用偿还。
  答案:B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笔债务是属于唐明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同的认定,债务人是不同的。
  个人债务个人负责,人死7,就用他的遗产来偿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除非继承人自愿,法律上并无强制偿还的要求。唐明已经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如果这笔债务属于唐明的个人债务,其他人包括他的妻子和女儿,都没有法律上的偿还义务。而所谓的父债子还,只是道德约束,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共同负责,一方去世了,人死债不烂,另一方的偿还义务不能免除。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唐明的妻子有没有偿还能力且不论,账是一定要记到她头上的。
  那么,这笔债务究竟是唐明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自的债务,也在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因此,这5万元债务法律上的偿还义务人是唐明的妻子。当然,从道德层面讲,唐妮应当知恩图报,主动接过偿还债务的接力棒。
  
  车辆转让保险未过户,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
  
  1周前,徐元从刘某手中购得二手轿车一辆,付款后就开走了车。本想几天后再去过户,没想到出了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严重,徐元负事故全责。事发后,徐元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勘察了现场。不料,当徐元请求保险公司理赔车损险时,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不是他为由予以拒绝:请刘某出马,保险公司却又以车辆已转让为由予以拒绝。接连碰壁后,徐元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呢?
  A 不用理赔。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并变更保险合同。刘某出售轿车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合同也没有变更,因此不用理赔。
  B需要理赔。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并变更保险合同,但并不要求同步进行,在合理的期限内,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不能免除。
  C需要理赔。因为车辆尚未过户,视为没有转让。徐元驾驶车辆视为借用,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答案B
  徐元付款后开走了车,虽然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这并不影响徐元对车辆的控制权,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以车辆没有过户视为没有转让、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为由拒绝理赔,是不成立的。
  《保险法》第5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第21条第2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不过,法律并不强求车辆过户与车辆交付同步,也不要求保险过户与车辆交付同步,而是给予一个合理期限。在合理期限内,即便未办理过户手续,保险公司依然无权拒绝理赔。
  徐元从刘某手中所购的=手车,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和保险过户手续,只是合同履行程序上的瑕疵。但是转让才几天,尚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合理期限之内,自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保险公司既不向保险车辆法律上的车主理赔,又拒绝事实车主的赔偿请求,显然违背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于法于理不合,所以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儿子名下的房产。父母能不能卖掉
  
  8岁的小军是一个小富翁,因为爷爷奶奶两年前把一套价值80余万元的房产登记到了他的名下。小军的父母开了一家公司,最近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便准备把儿子名下一直空着的房产卖掉。小军的爷爷奶奶没有意见,只是要求度过危机后,要把钱还给小军。房产的买主找好了,合同也草拟完毕,可当买主得知房产在小军名下后却犹豫起来。买主想知道,父母有没有权力卖掉未成年儿子的房产?
  A有权卖掉。小军尚未成年,父母是他的监护人,也是其财产监管人,有权处理他的财产。
  B有权卖掉。小军的房产是爷爷奶奶赠与的,既然赠与人同意,小军的父母也就取得了卖掉儿子房产的权力。
  C无权卖掉。房产是小军的,父母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权卖掉儿子的房产。
  答案:c
  爷爷奶奶将房产赠予未成年的孙子,还办理了过户手续,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已经归属在孙子名下。房产已经赠送出去,爷爷奶奶也就没有法定发言权了。现在,父母要卖掉房产,爷爷奶奶可以祖父母的身份表示反对,但无权以赠与者的身份投赞成票。
  房产是小军的,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享有房产的管理权,但要处分房产必须符合小军的利益。《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什么是被监护人的利益?比如说孩子生病需要救治或移居国外等可以算,父母公司经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是肯定排除在外的。因为这与孩子的利益联系并不十分紧密。因此,虽然小军的爷爷奶奶持赞成态度,但小军的父母仍然不能出售孩子的房产。如果把孩子的房产卖了,就是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贷款人改变了贷款用途。担保人还承担担保责任吗
  
  陆华和郭某是生意伙伴,两年前郭某找到陆华,说看好一笔生意,苦于手头紧想向银行贷款,央求陆华做个担保,陆华答应了。有了陆华的担保,郭某从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40万元,期限1年,借款用途为购买木材。不料,这笔钱只在郭某账户上过了一下手,郭某就和信用社协商,用这40万元中的35万元归还了他在该社的旧贷,只有5万元真正用来做木材生意。由于郭某未能如期还 贷,信用社催收未果,便将郭某和陆华一起告上了法庭。贷款人改变了贷款用途,担保人还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A要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B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未征求担保人意见,或未取得担保人同意,担保合同失效,陆华对40万元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C承担部分担保责任。改变用途的35万元借款,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未改变用途的5万元借款,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c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郭某和当地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贷款用来购买木材。但他们又背地里协商,将其中的55万元用来偿还旧贷本息,这是对主合同的重大变更。这种变更加大了担保人的风险,应当取得陆华的书面同意。没有担保人的书面同意,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担保人就此获得了免费权,他的担保责任就此打了折扣,因此陆华有权对偿还旧贷的那35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说不。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还对这种情况作了专门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这样的尚方宝剑,陆华大可放心,他只对郭某实际用于购买木材的5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酒店耽误婚宴,应否双倍赔偿
  
  戴莹提前3个月到某酒店预订了总价22860元的婚宴,并交纳了2000元定金。离举办婚宴只有2周时间时,酒店突然通知戴莹,说因酒店装修未能如期完工,预订的场地没有了,要她另择酒店。戴莹十分气愤,可也没办法,总不能因此耽误了终身大事,于是只得到其它酒店重新预订。因是临时预订,同样的桌数和菜肴,却多花了5000元。原酒店表示,愿意退还定金并赔偿1000元,但戴莹不能接受,遂将原酒店告上法庭,索要婚宴总价的双倍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A 双倍返还定金。戴莹与酒店签订了婚宴消费合同并交纳了定金,现在酒店违约,应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
  B 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酒店双倍返还定金尚不足以弥补戴莹的损失,因此,酒店不仅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还应当赔偿损失。
  C 按消费金额双倍赔偿。酒店明知装修可能影响婚宴的举行,仍接受预约,系欺诈行为,应按婚宴预订价数额双倍赔偿。
  答案:B
  戴莹到酒店预订婚宴,双方之间成立消费服务合同,彼此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酒店因装修不能按期承办婚宴,系违约,而造成其违约的原因既不是意外事件,也不是不可抗力,因此,该酒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戴莹预交了定金,违约责任首先体现在定金罚则上。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戴莹向酒店交纳了2000元定金,酒店的违约行为导致婚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酒店应当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但双倍返还定金,显然不足以弥补戴莹的全部损失,不算另行选择婚宴场所的辛苦费,也不算因婚宴场所变更所造成的精神损失费,单计算为婚宴多支出的费用也有5000元。因此,酒店不仅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还应当另行赔偿5000元。
  至于按消费金额双倍赔偿,那要有一个前提,就是故意欺诈。从实际情况看,酒店虽然违约但并无欺诈的故意,因此,无需按预订消费金额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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