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内蒙古作为以蒙古族为主体民族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蒙古族)法律人才培养在内蒙古法学教育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目前的内蒙古各高校設置的法学教育蒙语授课班的教育模式并没有为少数民族法律人才提供符合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法学专业大学生需要的特殊培养目标和特色的教学内容。因此,内蒙古少数民族的法学教育必须进行少数民族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和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新探索,发挥其自身的特点与优势,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和内蒙古区域发展的需求,取得进一步发展的途径。
关键词 少数民族 法学人才 培养目标
基金项目:本文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现状与改革研究》(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NJSY221)。
作者简介:胡玉荣,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族法学博士研究生,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G7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49
内蒙古自治区一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按照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正在全面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内蒙古边邻蒙古国和俄罗斯等国家,对国家北部边疆的稳定和发展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法学教育这项工作,各个国家都在普遍展开,国外虽然没有民族院校,但是也存在很多多民族的现状,所以也存在如何对待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问题。许多国家采用多元化的教育理念,把培养适应社会不同需求的法律职业人才作为法学教育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制定各层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时更加注重法学本科教育与社会不同的需求相互接轨的问题。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自治区的法治建设,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专业教育想要适应时代需求,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指导思想上积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坚持国家法学教育的统一性和民族地区的多样性相结合,强化结合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科学合理地构建课程体系,积极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进一步突出培养蒙汉兼通的少数民族人才的办学特色,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一、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的意义
(一)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的实施和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蒙古国访问时发表题为《守望相助,共创中蒙关系发展新时代》的重要演讲,体现了新形势下我国对外开放新布局,为加强区域合作提供了新平台。内蒙古作为中蒙两国对外开放的“窗口”,需要为中蒙两国经济贸易合作和国际文化交流提供法律保障的职责,所以优化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对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进行新的探索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二)满足内蒙古区域发展的现实需求
内蒙古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发挥自身的区域优势,想要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就要对中蒙两国的经济贸易发展提供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保障。所以,中蒙之间的贸易往来前景广阔,需要更多的蒙汉兼通人才,特别是在法律、财经领域。这是我们蒙古族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需求,也是充分发挥内蒙古北部边疆地区的区位优势和地缘优势转化为强劲的发展动力。
二、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特殊性
(一)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
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活动展开的前提和基础,要培养人才必须现有具体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内蒙古位于蒙古国接壤的中国北部边疆,除去一般的民族地区的功能,还包含了特有的边疆防御职能、对外经济枢纽、军事要塞、民族文化交流窗口等功能。所以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与一般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要有所区别,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是为内蒙古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服务,使少数民族法学专业大学生毕业后能够具有深厚的民族地区人文知识背景,很快融入民族地区的法治环境显得格外重要。但从目前的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来看,并没有突出考虑和照顾这种特殊性。因此针对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服务目的的针对性,制定内蒙古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发展需要的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才是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当务之急。
(二)民族文化传承的内在性
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大多来自于农村牧区,他们自出生到上大学一直在蒙古族居住的地区,受蒙古文化传统的熏染,有典型的民族特色文化和生活习惯。所以少数民族法学人才在文化传承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他们是将民族传统与现代发展、理性与感性、城市与乡土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沟通国家法律文化与蒙古族民族习惯法的桥梁。目前毫无民族特色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已经磨灭了他们身上留存不多的少数民族文化特征,把他们塑造成了与普通法学专业人才并无区别的法律人才。所以对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改革,突出特色,强调民族性,才能把蒙古族特有保护草原生态文明等优秀的民族习惯传承下去的同时他们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掌握现代法律知识和国家法律体系,并将其回馈给家乡民族社会,会推进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
三、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思路
(一)重新定位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目标
蒙古族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抓住特色,着重培养蒙汉兼通应用型法律人才,其目标是为内蒙古的法治建设以及为中蒙国际贸易提供法律人才。因此,蒙古族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提高学生语言能力,设置特色课程。语言能力对蒙古族法律人才培养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其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其中重要的是中蒙语言的互译(口头和书面)。为中蒙国际贸易提供法律人才为目标,除了设置法律专业主干课程外,还应设置蒙汉互译课程、斯拉夫蒙古语课程等课程,这些课程解决蒙古族法律人才培养的语言障碍问题,全面提高学生的语言能力。 2.通过与蒙古国有关高校合作办学,提高学生语言和法律应用能力。建议与蒙古国高校建立合作办学关系。在合作办学的模式上,本科生在中国读2年,在蒙古国读1年,实习和毕业设计1年。通过合作办学,使学生了解蒙古国发展现状,让生学习和掌握蒙古国的语言和法律,为中蒙国际贸易提供法律服务奠定扎实基础。蒙古族法律人才培养最重要的是突出本民族特色,通过中蒙两国合作办学,为国家培养蒙汉兼通的法律专业的紧缺人才,为中蒙两国国际经济贸易发展提供服务和内蒙古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明确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1.重新制定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笔者认为,在内蒙古高校少数民族法学教育中,不能笼统地设置一个法学专业来进行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例如,高校可以在蒙语授课法学专业之下设置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人才培养、民族地区(包括中蒙两国国际性)法律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性法律人才培养等,使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具体的法学方向。同时,进一步加强国内外法学教育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学校制定具体可行的法学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科学构建蒙古族大学生的思维方式,探索和完善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才能向社会培养出高素质的少数民族法学专业人才。
2.教学内容上突出特色。作为少数民族法学教育在教学内容上,除了一些核心必修课,应该根据民族地区的社会需求和内蒙古法治建设的要求进行客观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适当设置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课程,让学生参与一些牧区巡回审判之类的社会实践活动,采用对农村牧区来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最有效的教学方法。
(三)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教育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1.加强少数民族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对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改革,突出民族特色,必须需要本民族的教师教学队伍的建设。目前内蒙古各个高校法学院系都设置了蒙语授课法学专业本科班,但是蒙语授课法学教学的师资力量严重短缺,甚至有些院校无法完成專业课程的蒙语授课,导致师生比例的严重失调,教学质量无法提高。所以政府要加大民族教育的投入,要培养一批熟练地运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能够承担民族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的法学专业师资队伍,这样的师资队伍才能了解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特质。鼓励中青年教师的进修、学历教育和国家民族政策、法规的学习,蒙语授课法学班(少数民族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符合当地特色的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引导少数民族大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民族观、人生观、文化观,切实增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国家认同观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
2.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实践教学环节。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专业教师应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重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教师可以给学生留下民族地区典型案例,让学生结合课本上的法学理论知识进行预习,并找出案例涉及的理论知识点和解决案情的问题进行讨论,也可以让学生扮演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调解员、仲裁员等)不同角色来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学生讨论后加以补充和总结。这种循环教学模式不仅能够锻炼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效提高蒙语授课法学教学质量和带动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任课教师引导学生积极发现民族地区现实生活中的法学问题,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意识,提高少数民族法学专业大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是培养蒙古族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内蒙古高校少数民族法学专业应开设法学实践课程,引进专业人才指导法学实践课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意识。同时,高校应加强与民族地区公、检、法部门或企业的合作,让学生到司法机关实习,特别是让学生到具有中蒙国际贸易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实习,让学生深入了解我国法律行业的现状及法律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情况,这样既能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使学生毕业时能够胜任中蒙国际贸易的法律服务者,使少数民族学生在法学实习中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
随着中蒙两国经济贸易的不断深入和中蒙两国国际交流的频繁,内蒙古特殊地理位置的优越性会需要更多的国际贸易法律人才。尤其是近来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对外开放等形势,对熟悉中蒙两国语言和法律制度的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需求愈加迫切。所以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必须进行新的探索,既要培养内蒙古民族地区法治建设需求的基层法律人才,还要培养蒙古民族特有语言优势,并适应与中蒙两国贸易发展要求,为中蒙两国国际贸易进行法律服务的高素质国际法律人才。这样才能够发挥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尽力把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和法学职业教育相互结合,取得进一步发展的途径。
参考文献:
[1]胡玲琳.学术性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特性比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4).
[2]奉振、胡开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民族教育中的应用.中国民族教育.2016(10).
[3]袁翔珠.双向建构:西部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新探.前言.2010(2).
[4]王晨光.法学教育改革现状与宏观制度设计.法学.2016(8).
[5]胡玉荣.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教学改革.法制与社会.2012(8).
关键词 少数民族 法学人才 培养目标
基金项目:本文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现状与改革研究》(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NJSY221)。
作者简介:胡玉荣,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族法学博士研究生,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G7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49
内蒙古自治区一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按照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正在全面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内蒙古边邻蒙古国和俄罗斯等国家,对国家北部边疆的稳定和发展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法学教育这项工作,各个国家都在普遍展开,国外虽然没有民族院校,但是也存在很多多民族的现状,所以也存在如何对待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问题。许多国家采用多元化的教育理念,把培养适应社会不同需求的法律职业人才作为法学教育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制定各层次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时更加注重法学本科教育与社会不同的需求相互接轨的问题。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自治区的法治建设,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专业教育想要适应时代需求,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指导思想上积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坚持国家法学教育的统一性和民族地区的多样性相结合,强化结合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科学合理地构建课程体系,积极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进一步突出培养蒙汉兼通的少数民族人才的办学特色,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一、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的意义
(一)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的实施和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蒙古国访问时发表题为《守望相助,共创中蒙关系发展新时代》的重要演讲,体现了新形势下我国对外开放新布局,为加强区域合作提供了新平台。内蒙古作为中蒙两国对外开放的“窗口”,需要为中蒙两国经济贸易合作和国际文化交流提供法律保障的职责,所以优化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对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进行新的探索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二)满足内蒙古区域发展的现实需求
内蒙古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发挥自身的区域优势,想要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就要对中蒙两国的经济贸易发展提供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保障。所以,中蒙之间的贸易往来前景广阔,需要更多的蒙汉兼通人才,特别是在法律、财经领域。这是我们蒙古族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需求,也是充分发挥内蒙古北部边疆地区的区位优势和地缘优势转化为强劲的发展动力。
二、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特殊性
(一)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
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活动展开的前提和基础,要培养人才必须现有具体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内蒙古位于蒙古国接壤的中国北部边疆,除去一般的民族地区的功能,还包含了特有的边疆防御职能、对外经济枢纽、军事要塞、民族文化交流窗口等功能。所以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与一般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要有所区别,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是为内蒙古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服务,使少数民族法学专业大学生毕业后能够具有深厚的民族地区人文知识背景,很快融入民族地区的法治环境显得格外重要。但从目前的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来看,并没有突出考虑和照顾这种特殊性。因此针对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服务目的的针对性,制定内蒙古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发展需要的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才是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当务之急。
(二)民族文化传承的内在性
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大多来自于农村牧区,他们自出生到上大学一直在蒙古族居住的地区,受蒙古文化传统的熏染,有典型的民族特色文化和生活习惯。所以少数民族法学人才在文化传承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他们是将民族传统与现代发展、理性与感性、城市与乡土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沟通国家法律文化与蒙古族民族习惯法的桥梁。目前毫无民族特色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已经磨灭了他们身上留存不多的少数民族文化特征,把他们塑造成了与普通法学专业人才并无区别的法律人才。所以对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改革,突出特色,强调民族性,才能把蒙古族特有保护草原生态文明等优秀的民族习惯传承下去的同时他们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掌握现代法律知识和国家法律体系,并将其回馈给家乡民族社会,会推进民族地区的法治文化建设。
三、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思路
(一)重新定位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目标
蒙古族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抓住特色,着重培养蒙汉兼通应用型法律人才,其目标是为内蒙古的法治建设以及为中蒙国际贸易提供法律人才。因此,蒙古族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提高学生语言能力,设置特色课程。语言能力对蒙古族法律人才培养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其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其中重要的是中蒙语言的互译(口头和书面)。为中蒙国际贸易提供法律人才为目标,除了设置法律专业主干课程外,还应设置蒙汉互译课程、斯拉夫蒙古语课程等课程,这些课程解决蒙古族法律人才培养的语言障碍问题,全面提高学生的语言能力。 2.通过与蒙古国有关高校合作办学,提高学生语言和法律应用能力。建议与蒙古国高校建立合作办学关系。在合作办学的模式上,本科生在中国读2年,在蒙古国读1年,实习和毕业设计1年。通过合作办学,使学生了解蒙古国发展现状,让生学习和掌握蒙古国的语言和法律,为中蒙国际贸易提供法律服务奠定扎实基础。蒙古族法律人才培养最重要的是突出本民族特色,通过中蒙两国合作办学,为国家培养蒙汉兼通的法律专业的紧缺人才,为中蒙两国国际经济贸易发展提供服务和内蒙古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明确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1.重新制定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笔者认为,在内蒙古高校少数民族法学教育中,不能笼统地设置一个法学专业来进行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例如,高校可以在蒙语授课法学专业之下设置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人才培养、民族地区(包括中蒙两国国际性)法律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性法律人才培养等,使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具体的法学方向。同时,进一步加强国内外法学教育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学校制定具体可行的法学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科学构建蒙古族大学生的思维方式,探索和完善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才能向社会培养出高素质的少数民族法学专业人才。
2.教学内容上突出特色。作为少数民族法学教育在教学内容上,除了一些核心必修课,应该根据民族地区的社会需求和内蒙古法治建设的要求进行客观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适当设置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课程,让学生参与一些牧区巡回审判之类的社会实践活动,采用对农村牧区来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最有效的教学方法。
(三)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教育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1.加强少数民族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对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改革,突出民族特色,必须需要本民族的教师教学队伍的建设。目前内蒙古各个高校法学院系都设置了蒙语授课法学专业本科班,但是蒙语授课法学教学的师资力量严重短缺,甚至有些院校无法完成專业课程的蒙语授课,导致师生比例的严重失调,教学质量无法提高。所以政府要加大民族教育的投入,要培养一批熟练地运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能够承担民族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的法学专业师资队伍,这样的师资队伍才能了解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价值观、思维方式、心理特质。鼓励中青年教师的进修、学历教育和国家民族政策、法规的学习,蒙语授课法学班(少数民族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符合当地特色的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引导少数民族大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民族观、人生观、文化观,切实增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国家认同观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
2.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实践教学环节。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专业教师应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重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教师可以给学生留下民族地区典型案例,让学生结合课本上的法学理论知识进行预习,并找出案例涉及的理论知识点和解决案情的问题进行讨论,也可以让学生扮演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调解员、仲裁员等)不同角色来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学生讨论后加以补充和总结。这种循环教学模式不仅能够锻炼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有效提高蒙语授课法学教学质量和带动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任课教师引导学生积极发现民族地区现实生活中的法学问题,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意识,提高少数民族法学专业大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是培养蒙古族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内蒙古高校少数民族法学专业应开设法学实践课程,引进专业人才指导法学实践课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意识。同时,高校应加强与民族地区公、检、法部门或企业的合作,让学生到司法机关实习,特别是让学生到具有中蒙国际贸易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实习,让学生深入了解我国法律行业的现状及法律工作内容、工作流程等情况,这样既能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使学生毕业时能够胜任中蒙国际贸易的法律服务者,使少数民族学生在法学实习中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
随着中蒙两国经济贸易的不断深入和中蒙两国国际交流的频繁,内蒙古特殊地理位置的优越性会需要更多的国际贸易法律人才。尤其是近来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对外开放等形势,对熟悉中蒙两国语言和法律制度的少数民族法律人才的需求愈加迫切。所以内蒙古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必须进行新的探索,既要培养内蒙古民族地区法治建设需求的基层法律人才,还要培养蒙古民族特有语言优势,并适应与中蒙两国贸易发展要求,为中蒙两国国际贸易进行法律服务的高素质国际法律人才。这样才能够发挥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尽力把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和法学职业教育相互结合,取得进一步发展的途径。
参考文献:
[1]胡玲琳.学术性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特性比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4).
[2]奉振、胡开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民族教育中的应用.中国民族教育.2016(10).
[3]袁翔珠.双向建构:西部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新探.前言.2010(2).
[4]王晨光.法学教育改革现状与宏观制度设计.法学.2016(8).
[5]胡玉荣.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教学改革.法制与社会.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