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纵观德国校企合作的模式,最初是以“双元制”展开的,校企合作已经成为了当前培养教育人才的重要的方式,并且已经成为了当前职业教育改革的重点内容,德国校企合作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先进,但也同样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在借鉴的过程中,要不断的改进、完善成为适合我国当前教育发展的模式;详细的分析德国校企合作运作过程以及保障制度,研究德国在保障校企合作效果的一些立法,其中包括行业协会的一些立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方面的立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德国先进的立法制度与运作的模式,改进国内一些落后的制度建设,对我国的职业监狱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德国 校企合作 借鉴 制度
所谓校企合作主要是指在进行教育建设的过程中,结合当前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校以及企业之间相互合作,采用双方适时的教育资源及环境,使得学生的理论知识能够更好的运用到实际的操作中去,能够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将学生锻炼成生产、技术、管理等全面发展的技术型人才;校企合作已经逐渐的成为了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共同发展的必经之路,我国通过学习与借鉴,不断的提高国内学生的教育水平,使得我国的教育能够更快的发展。
一、德国“双元制”教育模式解析
1.德国“双元制”模式的分析。所谓的德国“双元制”主要是一种学徒制的教育模式,主要是严格的以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依据,通过校企合作的形式,主要完成企业目标的教育任务型的教育方式;“双元制”中的一元主要是指学校。另一元主要是企业;学校主要是传授理论的科学文化知识,教学生掌握一些相关的基础理论技能,企业主要注重的是实践操作方面的技能,技能培训更加的专业;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独立。校企之间的合作要求是相当高的,必须做到一一对应,学校的教学大纲与计划必须能够满足企业岗位的基本要求以及发展的需要,两者的合作不仅仅是办学主体与地点之间的合作,更重要的是在更深层次的文化理解基础上的相互合作,双方通过不断的调整来达到相互融合,这种合作需要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
2.德国“双元制”模式的基本特征。首先是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德国能够顺利的运行“双元制”模式,与德国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分不开的,德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很好的解决校企双方的矛盾关系,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明确的规定了学校、企业以及学生之间的义务与责任,学校以及企业的工作必须都按照法律所规定执行,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以及德国的联邦宪法,这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完成了德国职业教育的整体化管理,使得职业教育的发展越来越稳健。其次是企业已成为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在德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将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但是并没有忽略对学校教育的重视,将实践操作的能力放在第一位,与理论知识相互结合才能够紧密的结合起来,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完善的培训机制,学校可以给提供更加专业的设备,通过相应的补助减少学生的负担,不断的培养出更加高素质的人才。
二、我国校企合作面临的困境
1.当前相关的政策制度不完善。校企合作能够健康稳健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虽然我国已经有了相关的《职业教育法》、《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规,但是在一些重点环节中仍然缺乏必要的约束以及引导,并且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岗位,在法律法规实施的过程中,落实不到位,大大的降低了法律的效力,并且企业也不能与各级的政府领导部门相互协调,相应的奖惩制度不明确,不能够激发起校企双方的积极性,对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缺少必要的监督。
2.校企合作的对接不紧密。从整体上来看,校企之间的合作默契不是很高,企业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目的性还不够明确,提升空间很大,与学校的合作力度太小,基本还处在初级阶段,参与性与融入性还不够;另外在学校培养人才方面,“走出去”的战略思想还有待进一步的引导,能够积极主动的提出与企业进行合作的院校很少,或是积极性还不够,在岗位要求方面双方也很难达到一致,需要进行不断的磨合。
3.企业观念不科学。当前的大多数企业一致认为,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是学校的主要责任及任务,跟企业的相关程度不大,他们认为企业只是接受人才,学校的受益更大,企业为学学生提供了实习的机会,锻炼的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一些企业考虑到自身的发展,对校企合作的信心不是很大,担心会影响到企业的自身发展种种错误的观念给校企合作带来了困难。
4.学校建设发展优势不足。想要校企合作達到一个更深的层次,学校的发展以及自身的吸引力还不足,主要表现在一些重点专业的设置与企业的要求以及社会的发展需要不适应,甚至脱离了现实,在某一方面忽略了职业教育的应用价值,教学安排与企业的需求不同步,缺少严格的计划性,培养出来的人才竞争力不够高,在安排学生实习的过程中,很难找到满足生产任务要求的实习生。
三、德国校企合作对我国教育的借鉴作用
1.不断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校企合作方面政府应该高度的重视,积极的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为校企合作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集合现实的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校企合作的制度,协调好政府、企业、学校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立法方面将约束与激励相互的结合起来,加之必要的奖罚制度,为一些学校提供专门的外训基地,结合实际情况给企业可以适当的减免当地的税收,可以不断的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对于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要进行严格的惩罚。
2.实施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创新学校管理方法。结合当前我国学校的实际情况,为了达到使企业更大程度的参与到合作中来,应该不断的去改变及完善企业的相关管理方法,多采用采用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在学校相关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可以邀请合作的企业领导参与其中,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判断,更加有利于双方紧密的融合,为学校的发展献策献计,学校也应该安排具体的负责人,做到严格的执行与监督,为双方的共同发展努力。
3.创建资源共享平台,完善优势互补机制。对于学生来说,合适的实践机会是自身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学校应该站在学生的立场上,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践平台,保证学生获取到的实践信息真实可靠,站在更加长远的角度思考问题,有利于校企双方达到更好的合作效益,这个不仅表现在时间上,同时也表现在空间上。创建一个流动的信息分享平台,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优秀的人才资源,同时也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的工作效率,而且也提高了学校的就业率。
4.重视校企合作的健康持续发展。为了学校跟企业能够达到健康稳步的发展,必须站在长远的角度思考问题,不断的了解社会讯息,建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性场所,不断的提高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转化效率,构建利益共同体才能实现更加坚实的合作目标,不断的增强学校与企业的活力,更新陈旧的理念。
四、结语
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持续不断的为之注入新鲜的活力,敢于打破传统的合作方法,创新合作模式,不断的探索更加高效、安全的合作渠道,双方经常开展一些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主体与项目,对自身的发展也要进行准确的定位,政府相关部门也不能袖手旁观,更好的引导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与发展,为学生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与机遇。
参考文献:
[1]陈怡婧.德国校企合作模式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J].中国校外教育,:1.
[2]范婵娟,孟娜.德国职教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探讨及对我国的启示[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1,08:8-11.
[3]王萍,周军.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对我国教师教育的启示[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03:103-106.
[4]陈功,鲜金宏.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启示[J].中国校外教育,2013,12:144.
关键词:德国 校企合作 借鉴 制度
所谓校企合作主要是指在进行教育建设的过程中,结合当前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校以及企业之间相互合作,采用双方适时的教育资源及环境,使得学生的理论知识能够更好的运用到实际的操作中去,能够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将学生锻炼成生产、技术、管理等全面发展的技术型人才;校企合作已经逐渐的成为了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共同发展的必经之路,我国通过学习与借鉴,不断的提高国内学生的教育水平,使得我国的教育能够更快的发展。
一、德国“双元制”教育模式解析
1.德国“双元制”模式的分析。所谓的德国“双元制”主要是一种学徒制的教育模式,主要是严格的以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依据,通过校企合作的形式,主要完成企业目标的教育任务型的教育方式;“双元制”中的一元主要是指学校。另一元主要是企业;学校主要是传授理论的科学文化知识,教学生掌握一些相关的基础理论技能,企业主要注重的是实践操作方面的技能,技能培训更加的专业;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独立。校企之间的合作要求是相当高的,必须做到一一对应,学校的教学大纲与计划必须能够满足企业岗位的基本要求以及发展的需要,两者的合作不仅仅是办学主体与地点之间的合作,更重要的是在更深层次的文化理解基础上的相互合作,双方通过不断的调整来达到相互融合,这种合作需要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
2.德国“双元制”模式的基本特征。首先是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德国能够顺利的运行“双元制”模式,与德国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分不开的,德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很好的解决校企双方的矛盾关系,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均明确的规定了学校、企业以及学生之间的义务与责任,学校以及企业的工作必须都按照法律所规定执行,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以及德国的联邦宪法,这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完成了德国职业教育的整体化管理,使得职业教育的发展越来越稳健。其次是企业已成为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在德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将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但是并没有忽略对学校教育的重视,将实践操作的能力放在第一位,与理论知识相互结合才能够紧密的结合起来,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完善的培训机制,学校可以给提供更加专业的设备,通过相应的补助减少学生的负担,不断的培养出更加高素质的人才。
二、我国校企合作面临的困境
1.当前相关的政策制度不完善。校企合作能够健康稳健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虽然我国已经有了相关的《职业教育法》、《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规,但是在一些重点环节中仍然缺乏必要的约束以及引导,并且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岗位,在法律法规实施的过程中,落实不到位,大大的降低了法律的效力,并且企业也不能与各级的政府领导部门相互协调,相应的奖惩制度不明确,不能够激发起校企双方的积极性,对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缺少必要的监督。
2.校企合作的对接不紧密。从整体上来看,校企之间的合作默契不是很高,企业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目的性还不够明确,提升空间很大,与学校的合作力度太小,基本还处在初级阶段,参与性与融入性还不够;另外在学校培养人才方面,“走出去”的战略思想还有待进一步的引导,能够积极主动的提出与企业进行合作的院校很少,或是积极性还不够,在岗位要求方面双方也很难达到一致,需要进行不断的磨合。
3.企业观念不科学。当前的大多数企业一致认为,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是学校的主要责任及任务,跟企业的相关程度不大,他们认为企业只是接受人才,学校的受益更大,企业为学学生提供了实习的机会,锻炼的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一些企业考虑到自身的发展,对校企合作的信心不是很大,担心会影响到企业的自身发展种种错误的观念给校企合作带来了困难。
4.学校建设发展优势不足。想要校企合作達到一个更深的层次,学校的发展以及自身的吸引力还不足,主要表现在一些重点专业的设置与企业的要求以及社会的发展需要不适应,甚至脱离了现实,在某一方面忽略了职业教育的应用价值,教学安排与企业的需求不同步,缺少严格的计划性,培养出来的人才竞争力不够高,在安排学生实习的过程中,很难找到满足生产任务要求的实习生。
三、德国校企合作对我国教育的借鉴作用
1.不断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校企合作方面政府应该高度的重视,积极的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为校企合作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集合现实的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校企合作的制度,协调好政府、企业、学校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立法方面将约束与激励相互的结合起来,加之必要的奖罚制度,为一些学校提供专门的外训基地,结合实际情况给企业可以适当的减免当地的税收,可以不断的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对于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要进行严格的惩罚。
2.实施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创新学校管理方法。结合当前我国学校的实际情况,为了达到使企业更大程度的参与到合作中来,应该不断的去改变及完善企业的相关管理方法,多采用采用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在学校相关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可以邀请合作的企业领导参与其中,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判断,更加有利于双方紧密的融合,为学校的发展献策献计,学校也应该安排具体的负责人,做到严格的执行与监督,为双方的共同发展努力。
3.创建资源共享平台,完善优势互补机制。对于学生来说,合适的实践机会是自身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学校应该站在学生的立场上,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践平台,保证学生获取到的实践信息真实可靠,站在更加长远的角度思考问题,有利于校企双方达到更好的合作效益,这个不仅表现在时间上,同时也表现在空间上。创建一个流动的信息分享平台,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优秀的人才资源,同时也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的工作效率,而且也提高了学校的就业率。
4.重视校企合作的健康持续发展。为了学校跟企业能够达到健康稳步的发展,必须站在长远的角度思考问题,不断的了解社会讯息,建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性场所,不断的提高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转化效率,构建利益共同体才能实现更加坚实的合作目标,不断的增强学校与企业的活力,更新陈旧的理念。
四、结语
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持续不断的为之注入新鲜的活力,敢于打破传统的合作方法,创新合作模式,不断的探索更加高效、安全的合作渠道,双方经常开展一些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主体与项目,对自身的发展也要进行准确的定位,政府相关部门也不能袖手旁观,更好的引导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与发展,为学生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与机遇。
参考文献:
[1]陈怡婧.德国校企合作模式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J].中国校外教育,:1.
[2]范婵娟,孟娜.德国职教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探讨及对我国的启示[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1,08:8-11.
[3]王萍,周军.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对我国教师教育的启示[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03:103-106.
[4]陈功,鲜金宏.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启示[J].中国校外教育,2013,1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