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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担负着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工作部署的重大责任,承担着把全省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吉林振兴上来的历史使命。因此,要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与“一府两院”的工作联系,努力推动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
一、充分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宪法意识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这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
人大的作用要通过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得以实现,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涵。一是人大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大要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与决策变成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二是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都要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和报告工作。三是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人大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然要服从人民的意志,忠实地代表民意,客观地反映民意,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保证民意的实现。
充分认识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就要牢固地树立宪法意识。首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发挥应有的作用。把省委的主张和决策与全省人民的意愿统一起来,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变为全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推动我省的改革发展,实现吉林的全面振兴。要紧紧围绕全省发展振兴的大局,依法履行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职责,认真、大胆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为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其次,“一府两院”要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认真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支持与配合省人大的各项活动。做好这些工作,既是执行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本质要求,也是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的具体体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营造我省和谐稳定、富有活力的社会环境。
二、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切实推动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就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及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具有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内得以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职责。因此,对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单位贯彻实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也要进行督促、检查。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是工作监督,也是法律监督,而且具有经常性。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法明确规定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的常设专门机构,负责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在协助常委会进行立法、监督等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职能的重要基础。今年,省人大常委会要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具体承办组织实施和开展调研等活动,它们的意见、建议,直接反映和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意图和经常性的监督工作。从过去的实践经验来看,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所联系的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在这方面的关系处理得比较好。在进行相关的调查和监督工作之前,一定要及时和各机关、部门沟通,争取把发现的问题解决在向常委会作出报告之前。在协调“一府两院”和代表的关系方面,人大能够而且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有些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些意见,或者带着具体的案件提出问题。因为大家站的角度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也有不同,看问题的观点就可能不尽一致。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做一些调查研究,客观地说明相关情况,这样取得的结论更有说服力,更易于让代表接受。
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密切相关,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分工、职责不同,但目标和任务是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都是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的一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必须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接受人民的监督,公开、有序地进行,目的是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地用于为人民服务。这既是必要的制约,也是支持和促进。监督并不意味着对立,而是把监督与支持相统一,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一方面,既要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另一方面,又要优化执法环境,排除干扰,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同样,“一府两院”要树立牢固的宪法意识,主动、自觉地接受监督,积极支持、配合执法检查等活动,如实地汇报工作,客观地正视问题,认真地落实人大的意见、建议,切实地改进工作,尽最大努力消除阻碍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际国内环境发生许多新的变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不断强化,收入分配拉大,就业岗位有限,形成了新的矛盾。市场经济也有它的劣根性,不讲诚信、自私、欺诈,以及干部的腐败等等,都影响我们当前的工作环境。社会矛盾出现新的特点,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面对。在“一府两院”重点岗位、重点部门负责的同志责任比较重大,这就需要在工作中十分谨慎,特别是要合法合理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这些都离不开外部监督,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权力机关也就是各级人大的监督。监督法实施以后,虽然不进行个案监督,但是对典型案件、热点问题我们仍然要做深入地研究。对司法质量的评价,包括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得当,还是要通过具体案件来进行。对于这些典型案件要进行深入地解剖,裁判正确的要坚持,裁判有瑕疵的要纠正,裁判存在错误的要改判,这样的监督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才能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权威和尊严。因此,省人大常委会特别是有关专门委员会要选准题目,适时开展调查研究,更好地促进“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这样,我们就能毫不动摇地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始终坚持以发展为根本途径解决现在和将来的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踏踏实实地为振兴吉林服务。
三、大力加强工作联系,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
省人大与“一府两院”、所联系的人民团体等单位之间是基于同一目标下监督与被监督的工作关系,具有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必须大力巩固和加强。
首先,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发挥主动作用。各专门委员会要与各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通报工作安排等情况。当前,人民群众对枉法裁判、司法不公的反映仍然比较突出。省人大常委会要依据监督法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等形式,有重点地针对人民关注的问题,大力加强调查研究,督促有关机关、部门着重解决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错案不纠等问题。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行使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职权,要主动与有关机关、部门沟通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相关的涉诉信访案件。对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有关机关、部门的领导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及时说明情况。“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好交办的信访案件,不仅能够纠正错误,而且可以展现良好形象。从这个意义上讲,既是监督,更是支持。今年,各专门委员会要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应提前与之沟通,确定检查和调查的重点,做好有关工作。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听取汇报等工作过程中,还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机关、部门反映情况,切实解决遇到的问题。同时,也要加强与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的相互交流。可以适时邀请有关领导和同志,为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作专题辅导,增进大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的了解,提高工作水平。也可以派人去亲身实践,深入了解相关工作,积累做好人大工作的经验。
其次,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性。“一府两院”要充分认识加强联系的重要性,通过向省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可以全面反映工作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也可以及时反映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各种干扰,求得支持,推动工作。今年,接受常委会执法检查、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有关机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与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特别是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密切协作,争取圆满完成任务。省人大与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单位是合作和配合的关系,同样离不开联系。各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还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大家共同努力,既丰富了省人大的立法工作,也对我省社会生活的有关方面予以规范,十分有利于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大家要保持联系的经常性和及时性,不能等到有工作要开展、有问题要反映才联系,往往受法定程序规定的时间要求的限制,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难以及时解决问题。因此,各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要重视联系工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沟通信息,促进各项工作。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一、充分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宪法意识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这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
人大的作用要通过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得以实现,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涵。一是人大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大要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与决策变成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二是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都要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和报告工作。三是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人大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然要服从人民的意志,忠实地代表民意,客观地反映民意,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保证民意的实现。
充分认识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就要牢固地树立宪法意识。首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发挥应有的作用。把省委的主张和决策与全省人民的意愿统一起来,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变为全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推动我省的改革发展,实现吉林的全面振兴。要紧紧围绕全省发展振兴的大局,依法履行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职责,认真、大胆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为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其次,“一府两院”要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认真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支持与配合省人大的各项活动。做好这些工作,既是执行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本质要求,也是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的具体体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营造我省和谐稳定、富有活力的社会环境。
二、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切实推动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就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及由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具有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内得以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职责。因此,对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单位贯彻实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也要进行督促、检查。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是工作监督,也是法律监督,而且具有经常性。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职权,监督法明确规定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的常设专门机构,负责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在协助常委会进行立法、监督等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职能的重要基础。今年,省人大常委会要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具体承办组织实施和开展调研等活动,它们的意见、建议,直接反映和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意图和经常性的监督工作。从过去的实践经验来看,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所联系的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在这方面的关系处理得比较好。在进行相关的调查和监督工作之前,一定要及时和各机关、部门沟通,争取把发现的问题解决在向常委会作出报告之前。在协调“一府两院”和代表的关系方面,人大能够而且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有些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些意见,或者带着具体的案件提出问题。因为大家站的角度不同,对法律的理解也有不同,看问题的观点就可能不尽一致。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做一些调查研究,客观地说明相关情况,这样取得的结论更有说服力,更易于让代表接受。
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密切相关,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分工、职责不同,但目标和任务是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都是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的一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必须严格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接受人民的监督,公开、有序地进行,目的是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地用于为人民服务。这既是必要的制约,也是支持和促进。监督并不意味着对立,而是把监督与支持相统一,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一方面,既要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另一方面,又要优化执法环境,排除干扰,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同样,“一府两院”要树立牢固的宪法意识,主动、自觉地接受监督,积极支持、配合执法检查等活动,如实地汇报工作,客观地正视问题,认真地落实人大的意见、建议,切实地改进工作,尽最大努力消除阻碍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利因素。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际国内环境发生许多新的变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不断强化,收入分配拉大,就业岗位有限,形成了新的矛盾。市场经济也有它的劣根性,不讲诚信、自私、欺诈,以及干部的腐败等等,都影响我们当前的工作环境。社会矛盾出现新的特点,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面对。在“一府两院”重点岗位、重点部门负责的同志责任比较重大,这就需要在工作中十分谨慎,特别是要合法合理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这些都离不开外部监督,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权力机关也就是各级人大的监督。监督法实施以后,虽然不进行个案监督,但是对典型案件、热点问题我们仍然要做深入地研究。对司法质量的评价,包括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得当,还是要通过具体案件来进行。对于这些典型案件要进行深入地解剖,裁判正确的要坚持,裁判有瑕疵的要纠正,裁判存在错误的要改判,这样的监督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才能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权威和尊严。因此,省人大常委会特别是有关专门委员会要选准题目,适时开展调查研究,更好地促进“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这样,我们就能毫不动摇地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始终坚持以发展为根本途径解决现在和将来的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踏踏实实地为振兴吉林服务。
三、大力加强工作联系,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
省人大与“一府两院”、所联系的人民团体等单位之间是基于同一目标下监督与被监督的工作关系,具有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必须大力巩固和加强。
首先,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发挥主动作用。各专门委员会要与各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通报工作安排等情况。当前,人民群众对枉法裁判、司法不公的反映仍然比较突出。省人大常委会要依据监督法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等形式,有重点地针对人民关注的问题,大力加强调查研究,督促有关机关、部门着重解决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错案不纠等问题。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行使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的职权,要主动与有关机关、部门沟通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相关的涉诉信访案件。对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有关机关、部门的领导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及时说明情况。“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好交办的信访案件,不仅能够纠正错误,而且可以展现良好形象。从这个意义上讲,既是监督,更是支持。今年,各专门委员会要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应提前与之沟通,确定检查和调查的重点,做好有关工作。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听取汇报等工作过程中,还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及时向有关机关、部门反映情况,切实解决遇到的问题。同时,也要加强与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的相互交流。可以适时邀请有关领导和同志,为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作专题辅导,增进大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的了解,提高工作水平。也可以派人去亲身实践,深入了解相关工作,积累做好人大工作的经验。
其次,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性。“一府两院”要充分认识加强联系的重要性,通过向省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可以全面反映工作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也可以及时反映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各种干扰,求得支持,推动工作。今年,接受常委会执法检查、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有关机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与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特别是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密切协作,争取圆满完成任务。省人大与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单位是合作和配合的关系,同样离不开联系。各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还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大家共同努力,既丰富了省人大的立法工作,也对我省社会生活的有关方面予以规范,十分有利于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大家要保持联系的经常性和及时性,不能等到有工作要开展、有问题要反映才联系,往往受法定程序规定的时间要求的限制,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难以及时解决问题。因此,各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要重视联系工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沟通信息,促进各项工作。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