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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国引导民间资本合法化的金融创新机构,对于缓解我国"三农"资金匮乏、提高金融业务的覆盖率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当前世界经济危机背景下,它的设立对于加速我国尽快走出世界经济危机阴影、促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会诱发金融风险。无视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的不作为将会让我们为之付出高昂代价,而高估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而严厉管控也会得不偿失。根据成本效益原则构建适合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管制度是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