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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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东盟十国中,柬埔寨由于战乱中导致国内经济矛盾升华。1993年柬埔寨政府成立之后实行市场经济,实现经济自由化和对外开放的政策。与此同时,柬埔寨在改进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和环境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柬埔寨政府在1997年、1999年和2003年对《柬埔寨王国投资法》进行了三次修改,保障了本国和外国的投资者。2005年柬埔寨颁布了实施细则,是对该法修改的完善。本文以此为基础梳理柬埔寨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政治背景、法律制度、BOT投资法律制度,最后分析该制度对该国投资环境的影响。
  【关键词】 柬埔寨 投资 法律制度
  柬埔寨是东南亚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法治水平也不尽完善。近年来,柬埔寨开始注重通过法治环境的改进吸引外商投资来发展经济,由于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的改善,柬埔寨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在这种趋势下,国内学者对于该国法律制度的研究也随之兴起。并且多集中于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研究方向。
  通过在中国知网以“柬埔寨+法律”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国内研究尚属阙(近5年每年5篇左右)如且多集中与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研究。从研究指数上看,说明无论从营商环境还是研究热度,柬埔寨的法律制度都不是国内学者关注的热点。
  一、柬埔寨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我国学者对于柬埔寨投资法律制度的研究都是以《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为核心。该法于1994年制定,经过3次修订,目前生效的是2003年修订的版本。并于2005年制定了《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该法与《土地法》、《税法》等法律构成了柬埔寨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
  (一)柬埔寨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政治背景
  多数学者在引出对外国投资法律制度时,都详略有别的介绍了这种制度产生的政治背景。如漆思剑谈到,柬埔寨长久处在战乱中,政治不稳定,思想比较落后。1989年政治局势稍稍缓和时,“金边政权就在国民议会第一届立法大会第17 次会议上颁布了《外国在柬埔寨投资法》。这部法律中很少涉及到政治、民族、宗教的内容, 这对于一个方才走出动乱、宗教之风盛行的国家而言实属不易。”陶学兰在其硕士论文《柬埔寨外国投资法研究》中介绍了这种政治环境和背景:“柬埔寨在1975年郎诺政权垮台前的外国个人投资几乎为零。在其传统橡胶行业仅有的贸易伙伴是法国。1975年4月红色高棉夺取政权后,柬埔寨施行了自给自足的闭关锁国政策,取消了商品市场,禁止了货币流通,拒绝外国的投资。1979 年红色高棉建立的 “民主柬埔寨政府”被推翻后,柬埔寨建立了人民共和国,在这个时期,柬埔寨也是不允许外国投资。”不难发现,在这样一个思想落后、政治局势不稳定的国家,发展经济尤其是外商投资拉动的经济,从国内具有较大的难度,并且不稳定、不健康的法治环境也很难吸引到外国投资者。所以柬埔寨能形成今天的投资环境,政治上的努力是可想而知的。
  (二)柬埔寨外国投资法律制度
  大多数学者的文章比较全面的介绍了其制度。并把这种制度概括为投资准入、投资优惠政策、投资保障政策、劳工土地政策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部分学者单独就BOT等投资模式之于柬埔寨的应用做了论述。
  柬埔寨在国内政局稳定后,在经济发展上做了很大的努力,反应在外国投资法律制度上,表现为对外国投资者极大的优惠,国际评论家们认为该修正法是“ 亚洲最优惠的一部外资法”。
  1、投资准入政策
  柬埔寨设立了作为专门机构负责外商投资准入的审查和决策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其对外国投资实行一站式服务。该委员会不断简化投资审批流程,对外国投资除禁止和限制投资的领域的准入都比较宽松,准入门槛较低,利于经济的发展。
  2、投资优惠政策
  投资优惠政策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中表现为,对外国投资者的国民待遇。陶学兰谈到,柬埔寨没有一部专门的外国投资法,所有的投资者都适用该法律。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唯一的限制就是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这种优惠不仅体现在其国内法中,也体现在柬埔寨与外国订立的国际条约中。例如中国与柬埔寨签订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国与东盟签订的《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中也明确规定给予双方投资者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同时,在柬埔寨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同样可以享受美,日、欧等28个国家或地区给予柬捕寨的普惠制优待。
  3、投资保障措施
  外商的财产在柬埔寨也予以法律保障。柬埔寨确立了平等的法律原则。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之外, 所有的投资者, 无论国籍和民族, 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第9、10 条规定可以得出外资企业实行自由定价政策。并且,对于外国投资者比较关心的外汇管制问题,柬埔寨也没有做过多限制。
  4、纠纷解决制度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第20条规定,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到投资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由纠纷各方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如果通过协调纠纷未能得以解决,该纠纷则可由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提供解决办法或通过柬埔寨王国法律程序由法庭裁决或者由纠纷各方协议,根据国际法加以解决。陶学兰同时也介绍了仲裁等其他解决方式。
  (三)BOT投资法律制度
  除《柬埔寨王国投资法》,柬埔寨于1998年2 月颁布了《建设—经营—移交(BOT)合同条例》,成为大湄公河次区域几个欠发达国家中第一个对BOT 投融资模式进行立法规制的国家。该BOT 合同条例共四章十八条,其主要内容主要涉及项目的性质和授权的范围;特许受让人的选定以及授予特许权的程序;特许合同的订立、内容和实施;特许协议的终止和争端的解决五个方面的内容。该合同是特许合同,将基础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交由私人部門建设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运营和维护,在特许期限30年后移交给许可方。并且项目的内部收益率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然后根据合同规定进行收益,如果违反可以对其罚款、暂扣、和吊销合同。一旦产生争端,可以进行协商和仲裁,和平友好的解决。   二、柬埔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对该国投资环境的影响
  笔者认为,作为学术研究的法律制度研究,必须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理论层面上说,法律制度研究不能局限于法律制度的介绍和罗列,应该细致分析法律产生的社会环境和存在的问题。柬埔寨国家法律制度虽然在国内研究中属于冷门,可查阅的资料较少,但学术研究依然可以在比较法和国际经济法等角度找到空间,而不应局限于法律制度层面的介绍。从现实层面,随着柬埔寨国内政治环境和法治水平的持续改善,该国的区位和资源优势逐渐凸显,吸引了很多外商投资。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研究,应该为这种实践提供更强的指引,即更加深入的阐释在该国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综合评价,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规避方式等等。
  陶学兰的论文专节探讨了中国企业在柬埔寨投资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归纳为三点,:第一,法律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不完备 ,缺乏相应的法律部门或者法律体系比较混乱,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法律体系。第二,执法的随意性。第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并且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提出了防范建议。
  李清的文章《柬埔寨法律体系中投资环境分析》专门分析了该国法律体系给投资环境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司法层面,司法标准不同时期不统一,“以至于法官的执法空间很大,对各类案件的裁决有很强的随意性,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的案例时有发生。”同时在外汇和国有资产管控等方面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造成了投资中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但文章并没有提出从法律方面规避这种风险的建议。
  对于外国法律的研究,虽然不能提出完善建议。但以中国视角和中国价值立场来看,学术研究必须为我国投资者在柬埔寨的投资“排雷”,尽力探究可能的法律风险,探讨法律意义上的防范措施和对策,体现应有的学术价值。
  【参考文献】
  [1] 杨建学:《柬埔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分析》,载《东南亚纵横》,2008年第11期
  [2] 漆思剑:《柬埔寨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2期
  [3] 陶学兰:《柬埔寨外国投资法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4] 李清:《柬埔寨法律体系中投资环境分析》,载《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12期
  作者簡介:梁欣,女,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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