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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9日,原告刘某因生殖器官不适到被告某市中医院泌尿科就诊。接诊的孟医生为原告做了体征检查,并要求原告进行尿道分泌物常规、尿液常规、尿道分泌物培养(衣原体和支原体)检验。2004年7月31日,原告自孟医生处看到其衣原体检验为阳性、支原体检验为阴性的报告单。孟医生根据其检查和检验结果,诊断原告患有尿道炎,并为原告开具处方,每日输液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462.3元。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自认其不适症状于2004年8月2日至3日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