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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09年,河北省衡水市开始了水市湖城的城市规划改建工程。工程项目众多,需要进行大量的招投标工作。本文从政府管理和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方面列举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诚信体系、行政监管等方面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规范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 水市湖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政监管
河北省衡水市区南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水湖,滏阳河穿城而过,另有大小水系及周边古河道纵横交错。2009年以来,衡水市启动了滏阳河开发改造、衡水湖西湖建设等一批项目,充分利用“水”优势,打造具有北方特色的“水市湖城”。按照规划,衡水市将使市区与衡水湖连接,通过滏阳河在市区内形成一个大的水网,再和市区内的渠道和湖泊连接,实现城中有水、水中有城,达到城湖相连的生态景观。目前,衡水市投资11亿元的衡水湖西湖水源地已经投入建设,市区经湖区通冀州的“东湖大街”和“西湖大街”改造和建设工程正在进行,湖城一体的水路、道路体系正在形成。如此大的城市改造工程,大中小工程众多、参与者众多,如何通过合理招投标选择建设施工企业,以保障工程质量,将是政府要面对的一个很大的问题。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是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了招投标机制,经过近三十年的探索努力,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进一步确定了工程招投标制的法律地位,使市场秩序大为改观,各地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成绩不断涌现。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于我市而言,在进行水市湖城建设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可能遇到哪些问题,如何解决,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令出多门,多重领导的制约。
目前,我国招投标领域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从中央一级开始,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然后顺这两条主线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地方一级来说,有些地方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还担任着企业高层的职务,自己制定政策,自己执行,自己监督,同时扮演着几个角色,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市场机制难以形成和发挥作用。阻碍了优秀企业的竞争,不利于建筑行业更好地发展。
2.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监督主体往往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必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二)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存在的问题。
1.业主方面,主要是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的问题。
业主规避招标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二是违背基建程序先行开工。三是钻优化经济环境的空子,打着“招商引资”的牌子规避招标。除了以上几种规避招标的现象以外,个别招标人采用表面招标,暗中弄虚作假,以达到指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其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故意缩短报名时间,潜在投标人无法在其规定的时间报名。
(2)资格预审设置过高条件或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使其意向的投标人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并且达到中标的目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2.施工单位方面,主要是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在现行的情况下,很多业主非常注重投标报价,将其视为评标的主要尺度。于是就有一些施工企业抓住这个特点,为了拿到工程,低价抢标,而业主又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在这个价格水平下完成工程,导致了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
3.招标代理机构方面,主要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招标代理的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没有出台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同业间难以有效地进行业务协调和信息联络。有些招标代理,基于拓展代理业务市场的需要,完全按招标人的意图办事,为投标人指定中标人出力。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既影响了各自功能的发挥,又为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规范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建议
(一)政府部门应该统一建筑工程招投标机构的管理口径。
建筑工程招投标机构的设置,要本着统一管理的精神设置,不能再继续沿用各个主体互不相干、各自管理的形式。在中央应该由建设部统一管理,行使宏观管理的职能,其他和建设部处于平级管理地位的各专业部委均实行大业主职能,入到微观管理层中去。这样有利于宏观管理,可以很大程度避免多重领导的问题,有利于工作的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加强监管力度。
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法》,并以此为标准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法规。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世界上许多国家除了由于统一的管理部门对招标程序进行审查之外,还制定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我国应建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由多家单位和部门组成。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
(三)完善现行的评标定标方法,减少人为因素。
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有两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为使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成为今后重点研究和应用的对象。这种方法首先体现了招标竞争的公正、公平性,提高了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只有管理水平高、成本低的企业才有机会中标,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其次,简化了很多程序,节省了大量人工和时间,大大节约了市场运营成本;最后,人为因素减少,评定标中的人情、关系、权利都无法发挥作用,腐败没有滋生的土壤,可以有效地预防腐败。
(四)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国家应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集中学习方式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招投标管理队伍,要求相关人员执证上岗,并时刻注意紧密与国际接轨,不仅仅局限于国内的水平。与此同时,还要严格把握好评标专家的入库资格,保证评标专家的高起点,为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打下良好的基础。行政管理机构必须建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依据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表现,定时更新专家库。
(五)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关键措施,也是保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要进一步利用已有信用信息系统,在现有的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兼容共享问题,并逐步实现区域及至全国联网;二是尽快发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使用标准》,尤其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属于失信行为;三是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将招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得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
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在水市湖城建设的过程中,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我们要谨遵这个目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市的工程项目有序、高效、高质量的进行;只有这样,招投标工作才能发挥其优越性,我国的建筑市场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逐步迈向世界。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届第21号,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Z].国办发[2000]34号,2000.
[3]谢顺.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监管对策[J].中华建设,2008,(7).
[4]胡建勇.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监管[J].科技资讯,2008,(11).
[5]张昕,蒋晓红.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J].浙江建筑,2009,(01).
[6]冯志祥.工程项目投标资格预审及其规范初探[J]建筑经济,2005,(01).
基金项目:2010年度衡水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201053B)
关键词: 水市湖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政监管
河北省衡水市区南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衡水湖,滏阳河穿城而过,另有大小水系及周边古河道纵横交错。2009年以来,衡水市启动了滏阳河开发改造、衡水湖西湖建设等一批项目,充分利用“水”优势,打造具有北方特色的“水市湖城”。按照规划,衡水市将使市区与衡水湖连接,通过滏阳河在市区内形成一个大的水网,再和市区内的渠道和湖泊连接,实现城中有水、水中有城,达到城湖相连的生态景观。目前,衡水市投资11亿元的衡水湖西湖水源地已经投入建设,市区经湖区通冀州的“东湖大街”和“西湖大街”改造和建设工程正在进行,湖城一体的水路、道路体系正在形成。如此大的城市改造工程,大中小工程众多、参与者众多,如何通过合理招投标选择建设施工企业,以保障工程质量,将是政府要面对的一个很大的问题。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是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了招投标机制,经过近三十年的探索努力,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进一步确定了工程招投标制的法律地位,使市场秩序大为改观,各地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成绩不断涌现。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于我市而言,在进行水市湖城建设中会遇到一些问题,可能遇到哪些问题,如何解决,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令出多门,多重领导的制约。
目前,我国招投标领域多头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从中央一级开始,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然后顺这两条主线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地方一级来说,有些地方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还担任着企业高层的职务,自己制定政策,自己执行,自己监督,同时扮演着几个角色,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市场机制难以形成和发挥作用。阻碍了优秀企业的竞争,不利于建筑行业更好地发展。
2.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监督主体往往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对实体性内容往往很难深入,加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了,往往实施经济处罚的多,追究法律责任的少。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的风险成本低,而获取的收益高。受利益驱动,必然会有人铤而走险。
(二)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存在的问题。
1.业主方面,主要是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的问题。
业主规避招标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二是违背基建程序先行开工。三是钻优化经济环境的空子,打着“招商引资”的牌子规避招标。除了以上几种规避招标的现象以外,个别招标人采用表面招标,暗中弄虚作假,以达到指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其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故意缩短报名时间,潜在投标人无法在其规定的时间报名。
(2)资格预审设置过高条件或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使其意向的投标人顺利通过资格预审并且达到中标的目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2.施工单位方面,主要是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在现行的情况下,很多业主非常注重投标报价,将其视为评标的主要尺度。于是就有一些施工企业抓住这个特点,为了拿到工程,低价抢标,而业主又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能否在这个价格水平下完成工程,导致了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
3.招标代理机构方面,主要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招标代理的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没有出台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评估奖惩制度,同业间难以有效地进行业务协调和信息联络。有些招标代理,基于拓展代理业务市场的需要,完全按招标人的意图办事,为投标人指定中标人出力。一些地方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与原有行业主管部门,明脱暗挂,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既影响了各自功能的发挥,又为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规范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建议
(一)政府部门应该统一建筑工程招投标机构的管理口径。
建筑工程招投标机构的设置,要本着统一管理的精神设置,不能再继续沿用各个主体互不相干、各自管理的形式。在中央应该由建设部统一管理,行使宏观管理的职能,其他和建设部处于平级管理地位的各专业部委均实行大业主职能,入到微观管理层中去。这样有利于宏观管理,可以很大程度避免多重领导的问题,有利于工作的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加强监管力度。
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法》,并以此为标准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法规。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世界上许多国家除了由于统一的管理部门对招标程序进行审查之外,还制定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我国应建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由多家单位和部门组成。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
(三)完善现行的评标定标方法,减少人为因素。
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有两种: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为使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成为今后重点研究和应用的对象。这种方法首先体现了招标竞争的公正、公平性,提高了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只有管理水平高、成本低的企业才有机会中标,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其次,简化了很多程序,节省了大量人工和时间,大大节约了市场运营成本;最后,人为因素减少,评定标中的人情、关系、权利都无法发挥作用,腐败没有滋生的土壤,可以有效地预防腐败。
(四)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国家应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集中学习方式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招投标管理队伍,要求相关人员执证上岗,并时刻注意紧密与国际接轨,不仅仅局限于国内的水平。与此同时,还要严格把握好评标专家的入库资格,保证评标专家的高起点,为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打下良好的基础。行政管理机构必须建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依据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表现,定时更新专家库。
(五)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关键措施,也是保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要进一步利用已有信用信息系统,在现有的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解决地区间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兼容共享问题,并逐步实现区域及至全国联网;二是尽快发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使用标准》,尤其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属于失信行为;三是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将招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得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
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在水市湖城建设的过程中,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我们要谨遵这个目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市的工程项目有序、高效、高质量的进行;只有这样,招投标工作才能发挥其优越性,我国的建筑市场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逐步迈向世界。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届第21号,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Z].国办发[2000]34号,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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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建勇.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监管[J].科技资讯,2008,(11).
[5]张昕,蒋晓红.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J].浙江建筑,2009,(01).
[6]冯志祥.工程项目投标资格预审及其规范初探[J]建筑经济,2005,(01).
基金项目:2010年度衡水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20105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