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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一个重要的科室,它承担着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多种职能。丰县院公诉科不断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质量和效果,全面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
一、2008年以来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为了改变近年来对诉讼监督缺少明显成效的局面,公诉科转变工作思路、调整工作方向。工作方式由以往的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移,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等全面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8年,我们对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8份,纠正漏诉8人,避免错诉12件16人;2009年,我们对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0份,避免错诉10件13人;2010年,我们对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6份,避免错诉11件14人。
(一)统一思想,强化意识,正确监督。
公诉部门明确工作目标,以很抓案件质量为主线,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全面发展。公诉科制定了相关的诉讼监督工作方案,要求全科人员树立“监督不力就是失职”的意识,把诉讼监督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重点突出、敢于监督、树立权威。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和制约,才能充分显现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威。因此,全体公诉人员强化“以监督树立权威”的意识,纠正了强调配合,忽视监督,保持一团和气的错误认识。将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作为监督重点,一旦发现违法现象,绝不放过。对审查起诉的每一起案件都进行认真分析,建立刑事检察工作室,前移监督窗口,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避免错案发生。
(三)善于监督、多措并举,有序推进。
审查起诉部门进行监督,是一种静态监督,也是事后监督,研究监督方法,创新监督机制才能打开工作局面。
1.加大案件审查力度,立足办案搞监督。公诉科要求办案人员以手中办理的案件为基础,结合手中办理的案件开展监督。坚持谁办案谁负责,将严把案件质量与履行监督职能相结合。
2.打破传统思维定势,开拓案源渠道。传统的工作方式只注重审查案件事实。为了拓宽监督渠道,就要改变思维方式,将侦查机关不及时立案、只侦查不处理的现象纳入监督视线,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
3.强化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监督技能。为了增强监督能力,通过实施公诉岗位练兵活动,不定期进行专题研讨,紧密结合业务中的疑难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同时,公诉科积极与市院公诉处联系,及时向市院汇报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邀请市院公诉业务骨干对侦查监督活动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强化公诉人员的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公诉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监督能力。
(四)严把关口,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
公诉部门把保证监督案件质量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的主动性,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严格按照公诉办案流程开展工作,保证了所监督的案件追得上、诉得出、判得了,让被监督机关信服,经得起历史考验。
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原因
(一)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督
第一、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督缺位,导致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的都及时有效的惩处。虽然检察机关具有重要的诉讼监督职权,但是由于目前实践情况复杂,公安机关承担大量的工作,工作压力较大,处理案件的质量相对较低,在现有的工作机制下,检察机关还没有较好的履行自身之职权,对侦察机关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侦查机关在获取的证据上不能为公诉环节提供有力的保障。现实工作中,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的配合较少,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办案上只注重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但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在何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证据的收集往往极少涉及,这无形中增加了公诉环节审查起诉的工作量。
(二)事中监督力度不够
在实体监督中,经常发生公诉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公安机敷衍了事或者不予理会,这造成了公诉机关被动尴尬的局面,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权难以形成有效的控制,纠正违法、退回补充侦查等权力的行使难以得到侦查机关的有效配合。虽然在我国目前法律中规定了一些措施,但是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有效的落实机制,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往往效果不明显。
在程序性监督方面,侦查机关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违法侦查现象时有发生。这造成了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审查起诉的被动局面。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缺乏有效的鉴别标准及制约机制,对于此类有点“瑕疵性合法”的证据的被动接受,这造成了某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仍具有合法证据拥有相应的证明力。由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力度的缺乏,造成了刑讯逼供、非法扣押等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造成了震动全国的冤假错案,这在社会上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恶劣影响。
(三)事后监督力度较小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法院审理超期及判决送达不及时等审理程序违法的问题,而目前我们采取的大多是事后口头纠正或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监督,这种情况造成从程序上来说根本起不到有效的制约作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进行有效的保障,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第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的标准过于严格。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权,但是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原因,法律仅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审理的程序性违法、法官徇私枉法裁判、适用法律有误的案件有权提起抗诉。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其他大量审判瑕疵等程序性违法现象检察机关没有有效的遏制措施,导致了检察机关在事后的监督力度较小。
三、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措施 (一)完善侦查监督措施,加大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力度
1.提高思想认识,转变监督理念,增强对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增监督的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落实法律赋予的各项侦查监督职责,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推动侦查监督工作全面、健康地发展,正确有效行使监督权。
2.加强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通过召开联席会和电话沟通等方式,不断加强交流,坚决有效的遏制超期羁押、延期逮捕、刑讯逼供、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的合法性。
3.公诉部门及时介入侦查机关的重大疑难案件,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的。公诉部门加大与侦察机关的联系,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加对侦查机关重大案件的介入力度,引导侦查人员围绕审查起诉的展开侦查,及时固定证据。
4.加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配合,经常召开专题联席活动,研讨诉讼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认真调研,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措施。促进侦查活动的合法有效开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阶段的有效性。
(二)依法行使职权,加大审判监督力度
1.充分认识审判监督的重要性,不断强化自身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审判监督的能力。如定期不定期开展检察人员的学习,提高对审判监督的研讨力度,不断增强干警自身对审判监督的认识能力,在工作中加大对审判监督的力度。
2.结合上级司法机关对量刑建议的规定,不断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实现对法院审判监督的歉意,确保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到位。量刑建议在提高公诉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情况下同时能够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的一种事前制约,保证审判机关正确定罪量刑,维护司法的正义。
3.不断完善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加强法检机关的工作配合,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审判的事中监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实现刑事审判事中监督的重要手段,正确运用可以减少司法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4、检察机关加大对自身办案的检查的同时,加大对法院判决案件的复查力度,不断强化事后监督,提升自身的监督能力。通过对自身案件和法院判决的复查,能够进一步增加检察机关发现错案的几率,能够增加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线索。
5、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抗诉和提请抗案件的范围,加大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力度。目前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抗诉和提请抗诉案件的范围比较窄,不利于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的方式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综上,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增强自身的诉讼能力,正确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作者通讯地址: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徐州 221700)
一、2008年以来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为了改变近年来对诉讼监督缺少明显成效的局面,公诉科转变工作思路、调整工作方向。工作方式由以往的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移,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等全面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8年,我们对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8份,纠正漏诉8人,避免错诉12件16人;2009年,我们对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0份,避免错诉10件13人;2010年,我们对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6份,避免错诉11件14人。
(一)统一思想,强化意识,正确监督。
公诉部门明确工作目标,以很抓案件质量为主线,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全面发展。公诉科制定了相关的诉讼监督工作方案,要求全科人员树立“监督不力就是失职”的意识,把诉讼监督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重点突出、敢于监督、树立权威。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和制约,才能充分显现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威。因此,全体公诉人员强化“以监督树立权威”的意识,纠正了强调配合,忽视监督,保持一团和气的错误认识。将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作为监督重点,一旦发现违法现象,绝不放过。对审查起诉的每一起案件都进行认真分析,建立刑事检察工作室,前移监督窗口,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避免错案发生。
(三)善于监督、多措并举,有序推进。
审查起诉部门进行监督,是一种静态监督,也是事后监督,研究监督方法,创新监督机制才能打开工作局面。
1.加大案件审查力度,立足办案搞监督。公诉科要求办案人员以手中办理的案件为基础,结合手中办理的案件开展监督。坚持谁办案谁负责,将严把案件质量与履行监督职能相结合。
2.打破传统思维定势,开拓案源渠道。传统的工作方式只注重审查案件事实。为了拓宽监督渠道,就要改变思维方式,将侦查机关不及时立案、只侦查不处理的现象纳入监督视线,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
3.强化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监督技能。为了增强监督能力,通过实施公诉岗位练兵活动,不定期进行专题研讨,紧密结合业务中的疑难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同时,公诉科积极与市院公诉处联系,及时向市院汇报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邀请市院公诉业务骨干对侦查监督活动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强化公诉人员的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公诉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监督能力。
(四)严把关口,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
公诉部门把保证监督案件质量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的主动性,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严格按照公诉办案流程开展工作,保证了所监督的案件追得上、诉得出、判得了,让被监督机关信服,经得起历史考验。
二、当前基层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原因
(一)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督
第一、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督缺位,导致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的都及时有效的惩处。虽然检察机关具有重要的诉讼监督职权,但是由于目前实践情况复杂,公安机关承担大量的工作,工作压力较大,处理案件的质量相对较低,在现有的工作机制下,检察机关还没有较好的履行自身之职权,对侦察机关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侦查机关在获取的证据上不能为公诉环节提供有力的保障。现实工作中,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的配合较少,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办案上只注重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但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在何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证据的收集往往极少涉及,这无形中增加了公诉环节审查起诉的工作量。
(二)事中监督力度不够
在实体监督中,经常发生公诉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公安机敷衍了事或者不予理会,这造成了公诉机关被动尴尬的局面,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权难以形成有效的控制,纠正违法、退回补充侦查等权力的行使难以得到侦查机关的有效配合。虽然在我国目前法律中规定了一些措施,但是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有效的落实机制,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往往效果不明显。
在程序性监督方面,侦查机关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违法侦查现象时有发生。这造成了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审查起诉的被动局面。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缺乏有效的鉴别标准及制约机制,对于此类有点“瑕疵性合法”的证据的被动接受,这造成了某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仍具有合法证据拥有相应的证明力。由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力度的缺乏,造成了刑讯逼供、非法扣押等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造成了震动全国的冤假错案,这在社会上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恶劣影响。
(三)事后监督力度较小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法院审理超期及判决送达不及时等审理程序违法的问题,而目前我们采取的大多是事后口头纠正或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进行监督,这种情况造成从程序上来说根本起不到有效的制约作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进行有效的保障,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第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的标准过于严格。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权,但是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原因,法律仅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审理的程序性违法、法官徇私枉法裁判、适用法律有误的案件有权提起抗诉。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其他大量审判瑕疵等程序性违法现象检察机关没有有效的遏制措施,导致了检察机关在事后的监督力度较小。
三、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措施 (一)完善侦查监督措施,加大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力度
1.提高思想认识,转变监督理念,增强对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增监督的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落实法律赋予的各项侦查监督职责,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推动侦查监督工作全面、健康地发展,正确有效行使监督权。
2.加强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通过召开联席会和电话沟通等方式,不断加强交流,坚决有效的遏制超期羁押、延期逮捕、刑讯逼供、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的合法性。
3.公诉部门及时介入侦查机关的重大疑难案件,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的。公诉部门加大与侦察机关的联系,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加对侦查机关重大案件的介入力度,引导侦查人员围绕审查起诉的展开侦查,及时固定证据。
4.加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配合,经常召开专题联席活动,研讨诉讼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认真调研,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措施。促进侦查活动的合法有效开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阶段的有效性。
(二)依法行使职权,加大审判监督力度
1.充分认识审判监督的重要性,不断强化自身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审判监督的能力。如定期不定期开展检察人员的学习,提高对审判监督的研讨力度,不断增强干警自身对审判监督的认识能力,在工作中加大对审判监督的力度。
2.结合上级司法机关对量刑建议的规定,不断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实现对法院审判监督的歉意,确保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到位。量刑建议在提高公诉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情况下同时能够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的一种事前制约,保证审判机关正确定罪量刑,维护司法的正义。
3.不断完善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加强法检机关的工作配合,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审判的事中监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实现刑事审判事中监督的重要手段,正确运用可以减少司法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4、检察机关加大对自身办案的检查的同时,加大对法院判决案件的复查力度,不断强化事后监督,提升自身的监督能力。通过对自身案件和法院判决的复查,能够进一步增加检察机关发现错案的几率,能够增加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线索。
5、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抗诉和提请抗案件的范围,加大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力度。目前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抗诉和提请抗诉案件的范围比较窄,不利于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的方式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综上,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增强自身的诉讼能力,正确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作者通讯地址: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徐州 22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