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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是公司治理研究的一个新领城,企业社会责任是从20世纪前期开始,成为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研究的热点问题。目前中国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开展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具有相当迫切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性质入手,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做出思考,并提出法律层面公司社会责任规制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治理机制;利益相关者
一、公司社会责任概述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公司社会责任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亦是构建公司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然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问题学者们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公司法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科学内涵加以诸多定义,概括起来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可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即公司社会责任目标论,多数人利益说,公司义务观。
1.公司社会责任目标论。这种学说传承了西方法学者剖析公司最终价值目标的理论,从公司还应负有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它所有社会利益的二元目标为出发点,而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界定。
2.多数人利益说。这种学说以探讨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为基点,从公司内部控制理论的角度出发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进行界定。
3.公司义务观。我国法学学者卢代富继承了早期公司社会责任倡导者在使用“公司社会责任”一语时所表达的基本意旨,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然而,这种学说近年来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责难。
以上三种学说的提出可以看作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三个里程碑。公司社会责任目标论的提出是学者们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早期阶段。在那个时期,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股东营利以及公司只对股东负责,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护和维护的观念在学界占主导地位。除应负有使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责任以外,还应负有维护公共利益责任的公司二元目标论学者们与之进行了长时期、拉锯式的斗争。最终,公司二元目标论被广大学者接受,成为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出发点。通过对学界三种学说的分析,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应表述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增进除股东权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包括债权人利益、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基准之上的道德责任,是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结合体。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是基于法律责任之上的道德责任。首先,公司社会责任表现为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律责任是将一部分公司道德原则条文化,体现出由立法者确定的对公平、正义地进行公司活动的基本观念。它存在于我国各部门法中,体现的是一定社会所认可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其次,公司社会责任表现为法律责任之上的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指社会期望公司负责法律尚未规范的责任,具有自愿性。现代法学家倾向于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相对分离开来,公司道德责任不是法律规范,它寓于以一定的社会道德传统和道德观念之中。这意味着,不能把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不能用法律制裁来对付所有道德上的恶行,惟在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条件下,法律才执行最低限度的公共道德。①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存在的问题
21世纪科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对企业的经营带来巨大挑战。当今,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尽管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社会责任问题,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仍令人担忧。现阶段我国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部分企业不愿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改革开放前,一直采用的是企业办社会的做法,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过多的让企业分担了社会和政府的责任。这使企业在改革开放后,只注重发展自身经济,不愿承担其相应社会责任。
(二)我国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和鼓励力度不足
我国政府虽然制定了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但在加大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如何避免产生一种误解——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办社会的回潮;如何对能较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进行适当的行政或荣誉上的鼓励;如何加大企业积极性,督促企业之间互相学习等问题,政府有待进一步深入思考对策。
(三)现阶段我国市场机制及其管理不完善不健全是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充分的又一根本原因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度建设不完善,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得不到保障,这又进一步削弱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我国现代经济正在进入一个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宏观调控为辅的试行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管理经验不足、市场监管不利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从单纯追求盈利的主体,如何转向富有社会责任的经济主体,在投资中讲求社会责任,是当前中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进程中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②
三、我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
由于公司法律层面社会责任实现机制还具有以上缺陷,因此有必要从如下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公司法律层面社会责任的实现。
(一)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如何完善这种治理模式,建立起能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机制其基本思路是遵循“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建立起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以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追求股东的利益。借鉴国际经验,要在公司社会责任方面建立起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就必须在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两个方面双管齐下,进行制度创新。在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方面,主要是建立起三种制度;1、建立保护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 使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化。2、建立“绿色准入”制度的市场机制。“绿色准入”制度就是符合公司社会责任要求的市场准人制度。凡是不符合“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司不能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投资活动以及获取各种资源。3、建立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以便社会各方面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方面,要建立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共同治理机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共同的决策机制和共同的监督机制。 (二)政府部门应加快对企业社会责任维护的步伐
从政策上对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给予褒奖。督促加快建设我国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国际上占据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动权,改变被动接受其他国家定制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不利局面。政府要通过法律来保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建立。我国的《劳动法》提及的保护劳工权益,就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之一。在2006年1月1日,中国新《公司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国正式在法律上明确公司社会责任,这表明我国法制和社会的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重视法律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政府监管刻不容缓。
(三)加大处罚力度,并重在处罚个人
如果一个企业怠于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成本支出远远低于其所收到的利润,该企业一定不会去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因此,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成为维持和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后一道屏障和最有效的防线。然而,我们目前的制度设计往往是在事故发生以后,直接追究公司责任,对公司进行罚款,而造成事故的相关决策者和责任人却往往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公司受到处罚,损害的是股东的利益,而真正的肇事者却依然逍遥法外,损害公司利益、怠于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依然没有得到制约,真正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就难以建立。③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怠于履行公司社会责任行为的法律制约,使真正损害公司和社会利益的蛀虫得到应有的惩罚。
总之,“在和谐社会建设、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循环经济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责任竞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成果,中国企业实现责任竞争的路径逐步清晰”。随着经济全球化,全社会对企业承担更高标准的产品安全、环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从保护人与环境的利益着眼,使我国企业在经济、政府影响、企业自身、社会环境、其他利益相关者等有机统一,才能更深入地认识企业社会责任、认清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在宏观和微观方面对它的统一认识,更好地发展我国经济,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起到积极的作用。
注 释:
①徐家力:“略论中国企业的专利战略”,《企业科技与发展》2007年第15期
②刘俊海.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商事法论集(第二卷).
③刘连煜.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治理机制;利益相关者
一、公司社会责任概述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公司社会责任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亦是构建公司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然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问题学者们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公司法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科学内涵加以诸多定义,概括起来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可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即公司社会责任目标论,多数人利益说,公司义务观。
1.公司社会责任目标论。这种学说传承了西方法学者剖析公司最终价值目标的理论,从公司还应负有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它所有社会利益的二元目标为出发点,而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界定。
2.多数人利益说。这种学说以探讨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为基点,从公司内部控制理论的角度出发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进行界定。
3.公司义务观。我国法学学者卢代富继承了早期公司社会责任倡导者在使用“公司社会责任”一语时所表达的基本意旨,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然而,这种学说近年来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责难。
以上三种学说的提出可以看作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三个里程碑。公司社会责任目标论的提出是学者们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早期阶段。在那个时期,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股东营利以及公司只对股东负责,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护和维护的观念在学界占主导地位。除应负有使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责任以外,还应负有维护公共利益责任的公司二元目标论学者们与之进行了长时期、拉锯式的斗争。最终,公司二元目标论被广大学者接受,成为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出发点。通过对学界三种学说的分析,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应表述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增进除股东权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包括债权人利益、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基准之上的道德责任,是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结合体。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是基于法律责任之上的道德责任。首先,公司社会责任表现为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律责任是将一部分公司道德原则条文化,体现出由立法者确定的对公平、正义地进行公司活动的基本观念。它存在于我国各部门法中,体现的是一定社会所认可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其次,公司社会责任表现为法律责任之上的道德责任。道德责任是指社会期望公司负责法律尚未规范的责任,具有自愿性。现代法学家倾向于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相对分离开来,公司道德责任不是法律规范,它寓于以一定的社会道德传统和道德观念之中。这意味着,不能把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不能用法律制裁来对付所有道德上的恶行,惟在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条件下,法律才执行最低限度的公共道德。①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存在的问题
21世纪科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对企业的经营带来巨大挑战。当今,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尽管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社会责任问题,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仍令人担忧。现阶段我国企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部分企业不愿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改革开放前,一直采用的是企业办社会的做法,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过多的让企业分担了社会和政府的责任。这使企业在改革开放后,只注重发展自身经济,不愿承担其相应社会责任。
(二)我国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和鼓励力度不足
我国政府虽然制定了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但在加大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如何避免产生一种误解——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办社会的回潮;如何对能较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进行适当的行政或荣誉上的鼓励;如何加大企业积极性,督促企业之间互相学习等问题,政府有待进一步深入思考对策。
(三)现阶段我国市场机制及其管理不完善不健全是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充分的又一根本原因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度建设不完善,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得不到保障,这又进一步削弱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我国现代经济正在进入一个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宏观调控为辅的试行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管理经验不足、市场监管不利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从单纯追求盈利的主体,如何转向富有社会责任的经济主体,在投资中讲求社会责任,是当前中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进程中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②
三、我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对策
由于公司法律层面社会责任实现机制还具有以上缺陷,因此有必要从如下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公司法律层面社会责任的实现。
(一)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如何完善这种治理模式,建立起能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机制其基本思路是遵循“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建立起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以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追求股东的利益。借鉴国际经验,要在公司社会责任方面建立起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就必须在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两个方面双管齐下,进行制度创新。在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方面,主要是建立起三种制度;1、建立保护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 使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化。2、建立“绿色准入”制度的市场机制。“绿色准入”制度就是符合公司社会责任要求的市场准人制度。凡是不符合“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司不能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投资活动以及获取各种资源。3、建立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以便社会各方面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方面,要建立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共同治理机制,其内容主要包括共同的决策机制和共同的监督机制。 (二)政府部门应加快对企业社会责任维护的步伐
从政策上对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给予褒奖。督促加快建设我国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国际上占据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动权,改变被动接受其他国家定制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不利局面。政府要通过法律来保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建立。我国的《劳动法》提及的保护劳工权益,就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之一。在2006年1月1日,中国新《公司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国正式在法律上明确公司社会责任,这表明我国法制和社会的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重视法律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政府监管刻不容缓。
(三)加大处罚力度,并重在处罚个人
如果一个企业怠于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成本支出远远低于其所收到的利润,该企业一定不会去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因此,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成为维持和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后一道屏障和最有效的防线。然而,我们目前的制度设计往往是在事故发生以后,直接追究公司责任,对公司进行罚款,而造成事故的相关决策者和责任人却往往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公司受到处罚,损害的是股东的利益,而真正的肇事者却依然逍遥法外,损害公司利益、怠于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依然没有得到制约,真正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就难以建立。③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怠于履行公司社会责任行为的法律制约,使真正损害公司和社会利益的蛀虫得到应有的惩罚。
总之,“在和谐社会建设、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循环经济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责任竞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成果,中国企业实现责任竞争的路径逐步清晰”。随着经济全球化,全社会对企业承担更高标准的产品安全、环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从保护人与环境的利益着眼,使我国企业在经济、政府影响、企业自身、社会环境、其他利益相关者等有机统一,才能更深入地认识企业社会责任、认清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在宏观和微观方面对它的统一认识,更好地发展我国经济,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起到积极的作用。
注 释:
①徐家力:“略论中国企业的专利战略”,《企业科技与发展》2007年第15期
②刘俊海.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商事法论集(第二卷).
③刘连煜.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