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多元时代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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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公民道德发展必须遵循正确的策略。社会或社会发展的某种特殊时期被大多数人普遍认同的道德称为基德,因为这些德性又是其他诸德发育及其合理性的基础,因而又被称之为母德。中国古代的“五常”及当今时代的新“五常”是统摄社会道德的最基本的规范。构建多元时代公民道德规范体系要与中华传统美德相承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制规范相协调。多变时代应该培育人伦关系的精神性、平等性和信任性,做到信念与制度的内外双修。
  一、传统中国社会的基德或母德——旧“五常”
  一般认为,传统中国社会的基德或母德是“三纲五常”中的“五常”。如樊浩认为:“传统中国社会的基德或母德是所谓仁、义、礼、智‘四德’,或仁、义、礼、智、信‘五常’,它们形成一个有机的德性体系,并与中国传统文明的经济社会状况构成一个有机的文化生态。”[1]
  在中国历史上,“五常”的提出经历了一个过程,它先是由孔子提出,再经孟子,最后由董仲舒发展而成的。此后,“五常”就“作为中国传统伦理体系中的核心因素,在华夏神州已影响人们两千多年,贯穿中华伦理和中华文化的发展中,成为民族精神的构成元素,成为全世界华人文化的根” [2]。
  孔子曾将“智仁勇”称为“三达德”。“智”,亦作“知”。孔子认为仁智勇互相联系,特别是“仁”与“智”的关系尤为密切。孔子曰:“未知,焉得仁?”(《论语·公冶长》)但以仁为根本,“仁者安仁,知者利仁。”(《论语·里仁》)孔子又将“仁义礼”组成一个系统,曰:“仁者人(爱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焉。”而在上述两个道德体系中,均少不了“仁”字。综观整个《论语》,共11705个字,而“仁”字一共出现109 次,足见“仁”在孔子心目中的地位。
  孟子在孔子的基础上,取了“仁”、“义”、“礼”、“智”,构成了“四德”或“四端”。一次,孟子就人性善恶问题发表意见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孟子·告子上》)
  董仲舒在“仁义礼智”的基础上又加入“信”,并将它们视为与天地长久的经常法则,谓之“五常”。 董仲舒曰:“夫仁、谊(义)、礼、知(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饬也。”(《汉书·董仲舒传》)应当说,董仲舒的“五常”论与“五行”说是密切相关的。所谓“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尚书·洪范》)董仲舒十分推崇“五行说”,并与阴阳理论相结合,形成独特的阴阳五行理论。他甚至用“五行”与“五常”配对来说明“五常”的重要性。董仲舒曰:“东方者木,农之本,司农尚仁”;“南方者火也,本朝,司马尚智”;“中央者土,君官也,司营尚信”;“西方者金,大理,司徒也,司徒尚义”;“北方者水,执法,司寇也,司寇尚礼”。
  董仲舒除了首次概括了“五常”外,还首先提出了“三纲”,后来东汉经学家马融将“三纲”同“五常”相提并论,合称为“三纲五常”。自此,“三纲五常”作为道德信念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作为概念则一直沿袭至今。“五常”的影响之所以能够达到两千年,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过了时间的沉淀。从孔子提出“三达德”或“仁义礼”,再到董仲舒“五常”的概括,前后经历了400年左右的时间,这一理论变得越来越完善,已经经受了比较充分的时间考验和实践检验,因而具备比较强的生命力。二是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生活的共通性及其真谛。比如“仁”是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原则,而人类社会不管发展到哪个阶段都要处理人与人的关系,而“仁者爱人”不管放到哪个社会,即使不能完全适用,最起码也是可以部分适用的。其他几个原则也具有如此品性,因而能够超越一定的时空限制。三是历代统治者的强力推行。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君为臣纲”都是最高的政治原则,也是最高的道德原则。“君为臣纲”的基础是“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合称“三纲”。而“五常”与“三纲”是结合在一起的,且是“三纲”的道德基础,因而历代统治者都不遗余力地推行“三纲五常”。四是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性。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中国封建社会虽然一直在发展变化,但其社会组织结构始终处于不断重建和瓦解的震荡之中,并没有发展到新的结构中去,因而保持了一种巨大的稳定性。而这种超稳定性与“五常”的稳定性是相辅相成的,即社会组织结构的超稳定性决定了“五常”的稳定性,反过来,“五常”的稳定性又加固了封建社会组织结构的超稳定性。
  二、现代中国社会基德或母德的突变——新“五常”
  传统“五常”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当代中国,但如何概括“新五常”,则见仁见智。
  第一种是不改变传统“五常”,但对“五常”的地位和内涵做出了新的解释。这种观点认为,“五常”仍不失为五种传统美德,其在当代中国社会中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仍应是国人道德生活的主要规范。但是,随着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基础的改变,儒家传统“五常”的地位及内涵会发生相应改变。如“智”在信息社会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要性;“仁”的中心地位则发生了相应改变,但它所包含的彼此理解、彼此同情的原则乃是处理人际关系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义”则从个体推广至社会,“正义”的意蕴得到了强化;礼在今天已摆脱了陈旧宗法制度的束缚,而更多地与法律相联系;“信”对现代社会的适用性,已得到了当代人的肯定。
  第二种是不改变原有的体系框架,但对原有德目有所增减,保留下来的德目则做出新的解释,构成一种“新五常”。如有学者提出了“公仁义诚勤”。其中,公,既可以指“公家”,即国家和集体,也可以指“公心”,即公平、公正、公道。“仁”即“仁者爱人”,核心是爱护人、关心人、尊重人,以爱心善待他人、善待社会、善待自然。“义”,既指正义、道义、公义,也指义务、责任和奉献。 有学者则提出了“仁义信和敬”。其中,和即提倡中和之道。在当代,尤有必要坚持执两用中、多元和谐的精神。敬的内涵极其丰富:一曰敬天,即敬畏天道,追求“天人合一,万物一体”的整体和谐局面;二曰敬祖,敬畏祖宗,孝敬长辈;三曰敬师友;四曰敬事敬业,即开创事业,建立事功。[3]还有学者提出,新五常应当对应于党中央的五位一体政策,即文化、经济、社会、政治、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具体的德目是“觉悟、大爱、忠诚、责任、习惯”。其中,觉悟主要指政治觉悟;习惯主要指养成低碳、绿色、环保、学习、成功的生活习惯,形成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及人与自然的生态平衡。由于“觉悟”、“习惯”等词都比较模糊,需要解释才能清楚,因而这种提炼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提炼。   第三种则是在广泛调查基础上,提出了尽乎全新的 “新五常” 。2009年,东南大学樊浩教授带领自己的团队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查,结果发现,现代中国社会的基德或母德从元素到结构都已发生根本变化。与“五常”的传统元素相对应,在现代社会所存在的诸种德性的多项选择中,得到最大认同的五种德目依次是:爱78.2%,诚信72.0%,责任69.4%,正义52.0%,宽容47.8%。五者之中,除第一、二两个德目在基本内容方面与“仁”和“信”可以相通相接,其余三个德目都具有明显的现代性和受西方文化影响的特征;而且,即便是“爱”与“诚信”两个德目,其文化内涵及其在德性体系中的地位也已发生重大变化。[1]
  对于樊浩教授提出的“新五常”,有人提出不同看法,认为“新五常”与“旧五常”相比,似乎责任、宽容有点新意,但从易记的角度说,还是“旧五常”更便于记忆,而且用今天的伦理道德对仁、义、礼、智、信加以诠释,也完全可以把责任、宽容放进去。[4]但是,我们认为,片面强调传统“五常”的易记性是不妥的,对于传统“五常”中的任何一个德目,如果需要很多的解释才能符合现实要求的话,则必须进行置换,否则很难普及推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过去我国理论界提出的“新五常”基本上都是逻辑推演的结果。这种推演虽然也要以一定的生活经验和现实观察为基础,但能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人们道德观念的变化,则是无法确定的。特别是当代社会越来越复杂,我们的信息越来越依赖于媒体,由此做出的理论推断很容易偏离社会现实。因此,在广泛调查基础上提出“新五常”,无论在方法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更为可靠、更为科学。
  三、多元时代公民道德规范体系的构建
  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需要有共同的、统一的价值来维系,因为在一个共同体中,维护公共利益需要价值共识,维护共同体秩序需要价值共识,进行合作和竞争同样需要价值共识。但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迅速扩张,中外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和常态化;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不同群体的经济状况和利益诉求呈现出明显的差别,人们思想活动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日趋增强。一方面是对价值共识的不可或缺,另一方面则是价值多元的不可阻挡,如何构建新的有效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并以此作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道德基础和精神基础,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时代课题。笔者认为,创建公民道德规范体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任何道德体系都不可能凭空产生。后一时代的道德是从前一时代的道德演变而来的,前后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继承关系。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道德必然随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永恒的、不变的道德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与中华传统道德相承接并不是简单的沿袭,而是“批判地继承”、“取其精华,舍其糟粕”,或者是“创造性”地转化。比如说,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基本内容包括承“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整体利益和奉献精神;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提倡尊老爱幼,强调人伦价值;注重大义,讲求奉献;注重道德践履,强调自我修养等。我们完全可以继承下来而且必须继承下来。而“仁义礼智信”特别是其中的“仁义礼”,由于原先的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就应当进行“创造性”的转化。
  二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的最大、最深刻的变化就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而经济的转型必然推动着道德的转型。对此,罗国杰先生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传统的义利观、效率观中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受到挑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观念开始逐步确立。追求个人正当利益、重视个人价值、讲求效率、开拓创新、平等竞争、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和人才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5]但道德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以能动的方式来把握世界和引导、规范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的法则也容易侵蚀到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的精神领域,导致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有所滋长。而这时,道德就要发挥制约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作用。市场经济与道德之间的这种关系意味着:在传统道德文化中,凡是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将会被继承下来;凡是能够抑制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也将会被保留下来;如果因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道德真空,将会由新的道德来填充。这种新的道德可能来自实践,也可能来自对西方文明成果的学习和借鉴。总之,未来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应当是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系,但相适应并不是被动适应,而是相互适应。
  三是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这表明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已经开始从过去的主要依靠政策,转变到今天的主要依靠法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是万能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还需要多种因素,特别是道德的支持和配合。这是因为:第一,从法律和道德的价值来看,它们不仅存在着部分重合的关系,而且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法律的主要价值有公平、秩序、自由、人权、效益等等,道德的主要价值有和谐、公平、秩序等等。这里很显然,法律和道德存在着共同的价值,这就是公平、秩序等。而法律和道德的其他的价值表现虽然有所不同,但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而它们的根本价值是一致的。第二,从法律和道德的功能来看,它们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调整力度虽大,但调整范围小、调整程度浅;道德的调整力度虽小,但调整范围大、调整程度深。因此,只有通过“软硬兼施”、法德互补,才能对社会进行全面、深刻和持久的控制,以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第三,从法律和道德的作用趋势来看,它们是相互渗透和相互促进的。一方面,由于道德对法律的渗透,不仅提升了法律规范的价值,而且提高了司法主体执法的公正性和社会全体成员守法的自觉性;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道德的渗透,不仅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为道德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且通过法律的教育作用促进了道德的自律。第四,从它们与治国模式的关系看,法律与道德并不矛盾。对于人治模式而言,虽然道德可以附着于人治,但道德并不是人治的天然的同盟军。在一个人治的社会中,部分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同样也可以任意践踏道德。而相对于法治模式而言,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十分重要,但没有道德支撑不可能建成真正的法治,因为如果执法者和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不高,就不可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传统的人治模式将很难打破。因此,既不能厚法薄德,更不能将法和德对立起来,而必须把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很好地协调起来。
  参考文献:
  [1]樊浩.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状况及其精神哲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9(4).
  [2]李汉秋.新三伦五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A].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战略文化[C].北京:时事出版社,2010.
  [3]吴光.一道五德:儒学核心价值观的新表述[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2010(2).
  [4]苏文洋.新旧五伦五常之我见[N].北京晚报,2012-04-12.
  [5]罗国杰.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N].光明日报,2001-03-04.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重大基金课题“推进当代中国社会公民道德发展研究”(12&ZD036)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共南京市委党校科文教研部主任,教授,南京市委党校学报常务副主编)
  责任编辑:彭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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