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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材建设是高等院校教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来说同样如此。现行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存在着编写时间短、编写人员杂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目标的实现。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对教材编写的依据、主体、模式、目标等方面进行分析和审视,采取切实措施,真正编写出适合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教材。
[关键词]高等法律职业教育 教材 编写
[作者简介]叶群声(1955- ),男,浙江开化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江西 南昌 330013)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0)05-0129-02
近几年,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蓬勃发展,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输送了大量的合格人才。但是,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起步较晚,作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基本依据之一的教材,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还存在许多问题,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本文针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的现状,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希冀对提高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质量有所裨益。
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写现状
1.起步阶段。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2]2号)中指出,(高职高专)教材建设工作将分两步实施:先用2~3年时间,在继承原有教材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充分汲取高职高专教育近几年在教材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解决好新形势下高职高专教材的有无问题。为此,教育部于2000年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该套教材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人大版”),至今共出版了包括主要实体法和主要程序法在内的13种教材。2002年,该套教材被纳入了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并被评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同时,作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行业主管部门,司法部也于2000年前后组织相关人员编写了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该套教材于2001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陆续出版(以下简称“法大版”),到目前为止,共包括34种法律教材和非法律教材。上述两套教材作为比较权威的教材,在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使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具备了基本的教学依据。
2.完善阶段。在高等教育中,各高等院校都有自主使用教材的权力,他们既可以使用统编教材,也可以使用自主编写的教材。在使用人大版或者法大版教材后,鉴于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一些出版社或者高职院校各自编写出了更适用于高职法律教育的教材。2004年,高等教育出版社组织相关院校的教师编写了“银领工程”丛书,即高等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系列教材,共包括法理学、宪法概论等专业基础课以及三大实体法和三大程序法教材(以下简称“高教版”)。该套教材相比其他教材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中由徐明江教授任主编的《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打破了以往教材过分注重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系的编写模式,以“背景知识”“基础知识”为铺垫,以“重点知识”“难点知识”“热点知识”为主轴展开教材内容,取消“章”下设“节”的做法。这种教材编写体例具有较大的新颖性。2009年,该套教材被纳入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另外,在这一阶段,也有一些高职院校开始自己组织相关教师编写教材。这些教材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而言更具有针对性。
3.发展阶段。2007年前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出现了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对已经出版的教材进行修订,使之更符合高职法律教育的规律与特点。如人大版教材到2007年已经修订了2~3次,增加了实务训练的内容,法大版教材也出版了第2版。二是一些新教材随之涌现。如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了全国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法律类规划教材,该套教材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9年出版,目前共出版了《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律原理与实务》等十余种。另外,高职法律院校自行编写教材也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二、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类教材存在的问题
1.教材缺乏专业对应性。经过近几年的建设与发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已经形式了一定的层次与规模。但是,这些教材主要是围绕“课程”而编写的,没有区分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导致不同专业使用同一本教材的情况。如法律事务专业、司法助理专业一般都开设了民法原理与实务、刑事原理与实务,这两个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不同的。但是,不少高职院校在教学实践中,却使用同一本教材。另外,在已经出版的教材中,主要是一些专业的核心课程教材,对于培养学生专业辅助能力的教材很少,这就迫使高职院校去选择本科教材。此外,还有一些如婚姻家庭法、合同法等“偏远”课程的教材不注重编写,教材较少。当教师发现教材不适用职业教育时,却面临无“材”可选而不得不选择本科教材的现象。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存在较大差别,使用的教材应当有所不同。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教材编写的组织者过于强调核心课程而忽视核心课程之外的其他课程,应引起高职教育者们的高度重视。
2.教材理论体系过于庞杂。任何形式的教育都应当遵循“理论—实践—理论”的认知规律。但是,层次不同的法律教育,对理论的要求应有所不同。就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而言,应坚持必需且适度的理论知识。因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本身就不强调理论知识的系统性,而是强调理论知识的实用性。但目前所出版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理论性强。以法大版教材为例,教材共出版了34种。2002年出版的《民法原理与实务》的体系共分为6篇28章,总计60万字。无论是理论体系还是篇幅,与本科教材相差不大。因此,现行的许多高职法律教材仍然是本科压缩型甚至就是本科教材,缺乏自己的特色。
3.教材实训内容过于单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人才。因此,作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教材应突出实务训练。然而,现行的高等法律职业教材实训部分严重不足,大多就是在每章后面增加一两个案例分析题。其实,这种设计并没有凸显高职教育“职业性”的特色。案例分析充其量只能起到巩固学生课堂学习的作用,对于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所起的作用并不大。教材的实训内容应该是一个多样化的模式,案例分析是必要的,但不能仅仅局限于案例分析。在案例分析之外还应有其他内容,如教学设施的应用,与法官、检察官的交流,律师事务所工作的运作等。如果仅以案例分析来划分高职法律教育与本科法学教育、研究生法学教育,将会泯灭两者之间的界限,制约高等职业人才培养,影响高等职业学生的培养质量。
4.教材缺乏必要的评价。高等职业教育是突出实践性为主的教育,“双证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所在,它要求学生不仅要获得学历证书,而且要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等级证书。但是,目前高等职业教材建设是以学校的选择为依据、以方便教师授课为标准,与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鉴定标准缺乏有效衔接,没有从根本上体现以应用性职业岗位需求为中心,以素质教育、创新教育为基础,以学生能力培养为本位的教育观念。理工科类的高等职业教育至少可以有相应的等级证书来评价,如计算机的等级证书,高等职业教育按照相关的层次进行培养即可,教材的编写也可按照相应的标准来进行。而法律类的高等职业教育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至今还未出现相关的等级证书。目前,有关证书的考试也只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这种考试又主要是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设定的准入门槛,其应考对象限定为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学历,对于高职生来说还没有资格参加考试(当然,放宽条件地区例外,但这种放宽也是有一定期限的)。所以,从这层意义上来说,对于法律类高职生的培养还没有可见性的评价标准,反映在教材的编写上缺乏具体的导向。
三、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类教材编写应注意的问题
1.教材编写的依据。教材的编写应当符合教育学的基本常识。从教育学的原理上说,教材与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它们结合起来共同规定学生应受到的思想品德教育,应掌握的基础知识、技能和主要能力。但是三者又同样存在较大区别,属于不同层次上的教学文件。教学计划属于第一层次,是编制大纲和教材的依据;教学大纲属于第二个层次,是编写教材的依据;教材属于第三层次,是教师施教的依据。然而,在实践中,有多少教材的编写是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指导下完成的?教材的编写者是否真正接触了专业教学计划或者课程教学大纲?如果编写者对两者没有基本的认识或者认识不到位,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教材要么等同于学术专著,要么等同于普法教材。事实上,目前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写不少是游离于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之外的,所编教材并不符合专业教学计划与课程教学大纲基本要求。
2.教材编写的主体。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编写教材,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陈金钊先生认为:“教材所反映的内容,应是法学研究的精华,只有对法学研究到一定程度的人才能对整个学科有较系统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编好教材。教材的新颖和特色都是建立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的。”的确,作为法律教材的编写者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素养,他(她)至少应当对该学科的基本理论有总体把握。另外,还应接受过专业的教育,接触过专科生的教学工作。但在教材编写实践中,一个人横贯东西、互通南北的事例并不鲜见。中国现有几大系列的教材大多都是由高校教师编写的,甚至是一个人同时参加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教材的编写。在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的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中,不少教材的主编都是大学的博导、硕导,真正从事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师并不多。如果排除教材销量的因素,则参与这类教材编写的高职院校教师可能更少。这导致所编写的教材与实际教学差距较大,因此,很多高职院校只好另起炉灶。
3.教材编写的模式。苏力先生说:“法学理论不应当仅仅是目前法理学教科书上的那种模样,没有谁规定法学理论一定要从概念上讨论法律的本质、社会性、渊源、分类、权利、义务这样的问题,或者一定要用现在这样的方式或概念说话。法学理论完全可以更生动一些,更多一些智识的挑战。”但是,只要任意翻开一本法学教材,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几乎是一种“样板戏”式的编写模式:概念—特点—意义(或作用或本质等),然后以此为前提再进行展开。无论是理论法学或应用法学无一不是此种模式的产物。教材的编写是否仅有这种模式?这种模式是否排斥了其他编写模式的可能性?我们是否可以对编写模式进行改革?对于不太强调理论体系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我们也许应当从体系与模式上换个角度去看问题。
4.教材编写的目标。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的功能除了要传递知识,还要使学生的职业能力能得到锻炼与提高。但是,现行的教材似乎只是对相关知识的解说与传递,而相应的能力培养在教材中基本没有体现,无论是何种层次的法科毕业生,在走向职业岗位前后都要经过二次培训,这种“回炉”本身就说明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柯克就曾告诫道:“司法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胜任的轻松活,由普通人直接来执法或直接操纵审判过程就像由普通人直接行医或控制治疗过程、由普通人指挥军队、控制军事专门技术一样,都是不太可能的。”将柯克的话进行转述,就是凡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应当是能工巧匠,而不仅仅是一个演说家。而法律职业领域中的能工巧匠的培养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律教材。因此,在法律教材中要大力强化实务训练。
[参考文献]
[1]陈金钊.问题与对策:对法学教材编写热潮的感言[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2]袁明圣.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政策调整[J].法学杂志,2006(1).
[3]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关键词]高等法律职业教育 教材 编写
[作者简介]叶群声(1955- ),男,浙江开化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江西 南昌 330013)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0)05-0129-02
近几年,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蓬勃发展,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输送了大量的合格人才。但是,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起步较晚,作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基本依据之一的教材,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还存在许多问题,影响教学质量的提高。本文针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的现状,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希冀对提高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质量有所裨益。
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写现状
1.起步阶段。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2]2号)中指出,(高职高专)教材建设工作将分两步实施:先用2~3年时间,在继承原有教材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充分汲取高职高专教育近几年在教材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解决好新形势下高职高专教材的有无问题。为此,教育部于2000年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该套教材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人大版”),至今共出版了包括主要实体法和主要程序法在内的13种教材。2002年,该套教材被纳入了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并被评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同时,作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行业主管部门,司法部也于2000年前后组织相关人员编写了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该套教材于2001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陆续出版(以下简称“法大版”),到目前为止,共包括34种法律教材和非法律教材。上述两套教材作为比较权威的教材,在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使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具备了基本的教学依据。
2.完善阶段。在高等教育中,各高等院校都有自主使用教材的权力,他们既可以使用统编教材,也可以使用自主编写的教材。在使用人大版或者法大版教材后,鉴于其自身存在的问题,一些出版社或者高职院校各自编写出了更适用于高职法律教育的教材。2004年,高等教育出版社组织相关院校的教师编写了“银领工程”丛书,即高等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系列教材,共包括法理学、宪法概论等专业基础课以及三大实体法和三大程序法教材(以下简称“高教版”)。该套教材相比其他教材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中由徐明江教授任主编的《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打破了以往教材过分注重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系的编写模式,以“背景知识”“基础知识”为铺垫,以“重点知识”“难点知识”“热点知识”为主轴展开教材内容,取消“章”下设“节”的做法。这种教材编写体例具有较大的新颖性。2009年,该套教材被纳入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另外,在这一阶段,也有一些高职院校开始自己组织相关教师编写教材。这些教材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而言更具有针对性。
3.发展阶段。2007年前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出现了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对已经出版的教材进行修订,使之更符合高职法律教育的规律与特点。如人大版教材到2007年已经修订了2~3次,增加了实务训练的内容,法大版教材也出版了第2版。二是一些新教材随之涌现。如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了全国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法律类规划教材,该套教材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2009年出版,目前共出版了《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经济法律原理与实务》等十余种。另外,高职法律院校自行编写教材也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二、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类教材存在的问题
1.教材缺乏专业对应性。经过近几年的建设与发展,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已经形式了一定的层次与规模。但是,这些教材主要是围绕“课程”而编写的,没有区分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导致不同专业使用同一本教材的情况。如法律事务专业、司法助理专业一般都开设了民法原理与实务、刑事原理与实务,这两个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不同的。但是,不少高职院校在教学实践中,却使用同一本教材。另外,在已经出版的教材中,主要是一些专业的核心课程教材,对于培养学生专业辅助能力的教材很少,这就迫使高职院校去选择本科教材。此外,还有一些如婚姻家庭法、合同法等“偏远”课程的教材不注重编写,教材较少。当教师发现教材不适用职业教育时,却面临无“材”可选而不得不选择本科教材的现象。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存在较大差别,使用的教材应当有所不同。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教材编写的组织者过于强调核心课程而忽视核心课程之外的其他课程,应引起高职教育者们的高度重视。
2.教材理论体系过于庞杂。任何形式的教育都应当遵循“理论—实践—理论”的认知规律。但是,层次不同的法律教育,对理论的要求应有所不同。就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而言,应坚持必需且适度的理论知识。因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本身就不强调理论知识的系统性,而是强调理论知识的实用性。但目前所出版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理论性强。以法大版教材为例,教材共出版了34种。2002年出版的《民法原理与实务》的体系共分为6篇28章,总计60万字。无论是理论体系还是篇幅,与本科教材相差不大。因此,现行的许多高职法律教材仍然是本科压缩型甚至就是本科教材,缺乏自己的特色。
3.教材实训内容过于单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人才。因此,作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教材应突出实务训练。然而,现行的高等法律职业教材实训部分严重不足,大多就是在每章后面增加一两个案例分析题。其实,这种设计并没有凸显高职教育“职业性”的特色。案例分析充其量只能起到巩固学生课堂学习的作用,对于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所起的作用并不大。教材的实训内容应该是一个多样化的模式,案例分析是必要的,但不能仅仅局限于案例分析。在案例分析之外还应有其他内容,如教学设施的应用,与法官、检察官的交流,律师事务所工作的运作等。如果仅以案例分析来划分高职法律教育与本科法学教育、研究生法学教育,将会泯灭两者之间的界限,制约高等职业人才培养,影响高等职业学生的培养质量。
4.教材缺乏必要的评价。高等职业教育是突出实践性为主的教育,“双证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所在,它要求学生不仅要获得学历证书,而且要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等级证书。但是,目前高等职业教材建设是以学校的选择为依据、以方便教师授课为标准,与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鉴定标准缺乏有效衔接,没有从根本上体现以应用性职业岗位需求为中心,以素质教育、创新教育为基础,以学生能力培养为本位的教育观念。理工科类的高等职业教育至少可以有相应的等级证书来评价,如计算机的等级证书,高等职业教育按照相关的层次进行培养即可,教材的编写也可按照相应的标准来进行。而法律类的高等职业教育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至今还未出现相关的等级证书。目前,有关证书的考试也只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这种考试又主要是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设定的准入门槛,其应考对象限定为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学历,对于高职生来说还没有资格参加考试(当然,放宽条件地区例外,但这种放宽也是有一定期限的)。所以,从这层意义上来说,对于法律类高职生的培养还没有可见性的评价标准,反映在教材的编写上缺乏具体的导向。
三、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类教材编写应注意的问题
1.教材编写的依据。教材的编写应当符合教育学的基本常识。从教育学的原理上说,教材与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它们结合起来共同规定学生应受到的思想品德教育,应掌握的基础知识、技能和主要能力。但是三者又同样存在较大区别,属于不同层次上的教学文件。教学计划属于第一层次,是编制大纲和教材的依据;教学大纲属于第二个层次,是编写教材的依据;教材属于第三层次,是教师施教的依据。然而,在实践中,有多少教材的编写是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指导下完成的?教材的编写者是否真正接触了专业教学计划或者课程教学大纲?如果编写者对两者没有基本的认识或者认识不到位,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教材要么等同于学术专著,要么等同于普法教材。事实上,目前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写不少是游离于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之外的,所编教材并不符合专业教学计划与课程教学大纲基本要求。
2.教材编写的主体。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编写教材,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陈金钊先生认为:“教材所反映的内容,应是法学研究的精华,只有对法学研究到一定程度的人才能对整个学科有较系统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编好教材。教材的新颖和特色都是建立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的。”的确,作为法律教材的编写者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素养,他(她)至少应当对该学科的基本理论有总体把握。另外,还应接受过专业的教育,接触过专科生的教学工作。但在教材编写实践中,一个人横贯东西、互通南北的事例并不鲜见。中国现有几大系列的教材大多都是由高校教师编写的,甚至是一个人同时参加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教材的编写。在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的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中,不少教材的主编都是大学的博导、硕导,真正从事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师并不多。如果排除教材销量的因素,则参与这类教材编写的高职院校教师可能更少。这导致所编写的教材与实际教学差距较大,因此,很多高职院校只好另起炉灶。
3.教材编写的模式。苏力先生说:“法学理论不应当仅仅是目前法理学教科书上的那种模样,没有谁规定法学理论一定要从概念上讨论法律的本质、社会性、渊源、分类、权利、义务这样的问题,或者一定要用现在这样的方式或概念说话。法学理论完全可以更生动一些,更多一些智识的挑战。”但是,只要任意翻开一本法学教材,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几乎是一种“样板戏”式的编写模式:概念—特点—意义(或作用或本质等),然后以此为前提再进行展开。无论是理论法学或应用法学无一不是此种模式的产物。教材的编写是否仅有这种模式?这种模式是否排斥了其他编写模式的可能性?我们是否可以对编写模式进行改革?对于不太强调理论体系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我们也许应当从体系与模式上换个角度去看问题。
4.教材编写的目标。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的功能除了要传递知识,还要使学生的职业能力能得到锻炼与提高。但是,现行的教材似乎只是对相关知识的解说与传递,而相应的能力培养在教材中基本没有体现,无论是何种层次的法科毕业生,在走向职业岗位前后都要经过二次培训,这种“回炉”本身就说明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柯克就曾告诫道:“司法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胜任的轻松活,由普通人直接来执法或直接操纵审判过程就像由普通人直接行医或控制治疗过程、由普通人指挥军队、控制军事专门技术一样,都是不太可能的。”将柯克的话进行转述,就是凡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应当是能工巧匠,而不仅仅是一个演说家。而法律职业领域中的能工巧匠的培养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律教材。因此,在法律教材中要大力强化实务训练。
[参考文献]
[1]陈金钊.问题与对策:对法学教材编写热潮的感言[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2]袁明圣.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政策调整[J].法学杂志,2006(1).
[3]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