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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有3处规定了"习惯",第10条规定的习惯为习惯法,其他两处为事实上习惯。习惯法是事实上习惯与法的确信的结合,是国家制定法之外的规范来源。法的确信本质上是一定区域内民众客观存在的普遍心理。我国应接受习惯法与事实上习惯这一区分,由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判断法的确信。区分习惯法与事实上习惯的实益为:有助于厘清对习惯的错误认识,有助于实现习惯的司法适用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