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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理论基础的权利的不可侵性,实际上可以转化为财产权的对抗力问题。财产权对抗力及其范围大小取决于财产权的公示方式。物权因其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因而对抗力极为广泛;债权因其意定性和不公示性,其对抗力的范围适用第三人知悉规则。尽管我国法律并未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是许多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在事实上承认了并发展着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