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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栉风沐雨。政府采购,这件地道的舶来品,经历一番紧锣密鼓的调研、试点、论证、推广,已在华夏大地落地生根。政府采购为国家节约4000多亿元资金。
在奥运会、亚运会、大运会等重大盛会中,政府采购贯穿产品、服务提供之中。
在国际舞台上,政府采购成为国际政治经济谈判的砝码。
肇始于1996年的政府采购,如今覆盖了县(市)一级。2011年,政府采购规模已突破1万亿元,占我国财政支出的10%,为国家节约资金1500多亿元。相比2002年的1009亿元,10年间采购规模增长10倍。其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金额10年累计907.26亿元,节约资金138.08亿元,资金平均节约率13.21%。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人文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仍然存在审批环节弄虚作假、招标环节露底串标等违规违法或腐败问题。
为规范“采购”乱象,打造阳光采购过程,由各地政府与检察机关、纪检委纷纷联手建章立制,推出“廉政准入制度”,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做好预防和监督。
政府采购专项立法进行时
没有法制作为基础,政府采购必然失去规范性、稳定性,权力也必然失去有效控制。要实现政府采购之初衷,必须遵循法治精神,也就是要推行“阳光采购”。
2003年1月1日,酝酿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施行。这部国家级法律的问世,改变了我国政府采购长期依赖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调整,“群龙无首”、“九龙治水”的尴尬局面。也正是凭借这部法律,政府采购程序更加规范,过程更加透明,效益更加突出。
但是,实施十年后,该法与《招标投标法》不够协调、与国际接轨不够严密及过于抽象、不够具体等问题,也逐渐凸显。该问题引起高层重视,从财政部网站上可以看到,2012年要大力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印发《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值得关注的,还有《政府采购协议(GPA)》。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GPA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该《协议》于1979年4月在日内瓦签订,1988年进行了修改,1993年12月各缔约方就该协议达成了基本意向。迄今为止,《政府采购协议》有27个成员方和21个观察方。
目前,我国正抓紧研究法律与GPA规则的一致性问题,拟定法律政策调整方案,对于政府采购法治进程而言,又将是一个巨大跨越。
在专项立法上下气力的同时,政府采购在部门规章、地方性立法等上,也采取了有力行动。
除《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直接立法外,我国《招标投标法》、《行政诉讼法》、《预算法》、《刑法》等国家法律中,也包含了一些政府采购方面的条款,也构成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时,各省、市、自治区也陆续制定了一些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如湖南省就制定了11个招标投标法规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保证。
政府采购腐败案时有发生
令人纠结的是,政府采购也常常突破底线,涌上媒体舆论的风口浪尖。我国行政费用从1978年至2003年的25年间增长了87倍,位居世界上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之列。
2006年9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显示,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4个部委政府采购活动违规金额高达3.8亿元,仅教育部违规采购金额就达1.45亿元。
近年来,海口政府采购事件、湖南政府采购实名举报事件等,更让政府采购受到重重拷问。
2003年,“政府采购第一案”浮出水面。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采购仪器设备,但两次中标者是同一公司,而该公司的报价是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同样功能、同等质量的仪器,现代沃尔报价5.68万元,而中标公司报价8万元,两次竞标568台仪器,差价高达1300多万元。北京现代沃尔以“财政部的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财政部被认为行政不作为,一审败诉。
2010年2月,网络上盛传“重庆市酉阳县不少乡镇中小学购买教师西服有猫儿腻,服装定价980元,回扣就有400至450元”,并戏称之为“西服门”。该网帖很快引起该县检察院网评员的注意。该院据此深查,最终查明该县12名中小学校长通过统一采购教师西服、学生校服,以及在基础设施建设、教职工调动、办理保险中,贪污受贿犯罪涉案金额上百万元。
2011年8月,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科原科长李显增被法院以受贿罪判有期徒刑5年。李显增负责吉林省内所有事业单位的汽车采购,因而众多汽车公司都想方设法给他送礼。而且李显增每购走一台汽车,都会收到少则1000元、多则几千元的回扣。至案发,李显增共收受吉林省昌运汽车公司和吉林省华生汽车公司等数家汽车企业贿赂款6.5万元。
李显增在法庭上供述:“省内的任何事业单位购买工作用车,都必须通过我们采购中心统一采购,这是省政府规定的,否则财政拨款支付不出去。不经过我们采购,也办不了手续,更落不上车籍。”
“所以商家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多挣钱,他们给我回扣,想让我长期购买他们的汽车,我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所以就收了回扣款,这在政府采购中已不是什么‘潜规则’,几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规则’。”李显增说。
与李显增一同被查处的还有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处原副处长张春山等6名政府采购部门负责人。
检察机关积极参与
打造阳光采购工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避免政府采购“屡屡误入歧途”,尤其需在亡羊补牢、未雨绸缪上下工夫。
被称为政府采购领域首例腐败案——深圳汪国栋案件之后,深圳市盐田区政府吸取教训,在分散主任权力、强化监督上作了一些改进,完善制度机制。比如,物料采购中心主任不再允许亲自参与评标、不再亲自选取评审专家,对于堵塞漏洞发挥了作用。
在奥运会、亚运会、大运会等重大盛会中,政府采购贯穿产品、服务提供之中。
在国际舞台上,政府采购成为国际政治经济谈判的砝码。
肇始于1996年的政府采购,如今覆盖了县(市)一级。2011年,政府采购规模已突破1万亿元,占我国财政支出的10%,为国家节约资金1500多亿元。相比2002年的1009亿元,10年间采购规模增长10倍。其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金额10年累计907.26亿元,节约资金138.08亿元,资金平均节约率13.21%。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人文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仍然存在审批环节弄虚作假、招标环节露底串标等违规违法或腐败问题。
为规范“采购”乱象,打造阳光采购过程,由各地政府与检察机关、纪检委纷纷联手建章立制,推出“廉政准入制度”,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做好预防和监督。
政府采购专项立法进行时
没有法制作为基础,政府采购必然失去规范性、稳定性,权力也必然失去有效控制。要实现政府采购之初衷,必须遵循法治精神,也就是要推行“阳光采购”。
2003年1月1日,酝酿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施行。这部国家级法律的问世,改变了我国政府采购长期依赖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调整,“群龙无首”、“九龙治水”的尴尬局面。也正是凭借这部法律,政府采购程序更加规范,过程更加透明,效益更加突出。
但是,实施十年后,该法与《招标投标法》不够协调、与国际接轨不够严密及过于抽象、不够具体等问题,也逐渐凸显。该问题引起高层重视,从财政部网站上可以看到,2012年要大力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印发《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值得关注的,还有《政府采购协议(GPA)》。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GPA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该《协议》于1979年4月在日内瓦签订,1988年进行了修改,1993年12月各缔约方就该协议达成了基本意向。迄今为止,《政府采购协议》有27个成员方和21个观察方。
目前,我国正抓紧研究法律与GPA规则的一致性问题,拟定法律政策调整方案,对于政府采购法治进程而言,又将是一个巨大跨越。
在专项立法上下气力的同时,政府采购在部门规章、地方性立法等上,也采取了有力行动。
除《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直接立法外,我国《招标投标法》、《行政诉讼法》、《预算法》、《刑法》等国家法律中,也包含了一些政府采购方面的条款,也构成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同时,各省、市、自治区也陆续制定了一些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如湖南省就制定了11个招标投标法规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保证。
政府采购腐败案时有发生
令人纠结的是,政府采购也常常突破底线,涌上媒体舆论的风口浪尖。我国行政费用从1978年至2003年的25年间增长了87倍,位居世界上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之列。
2006年9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显示,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4个部委政府采购活动违规金额高达3.8亿元,仅教育部违规采购金额就达1.45亿元。
近年来,海口政府采购事件、湖南政府采购实名举报事件等,更让政府采购受到重重拷问。
2003年,“政府采购第一案”浮出水面。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采购仪器设备,但两次中标者是同一公司,而该公司的报价是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同样功能、同等质量的仪器,现代沃尔报价5.68万元,而中标公司报价8万元,两次竞标568台仪器,差价高达1300多万元。北京现代沃尔以“财政部的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200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财政部被认为行政不作为,一审败诉。
2010年2月,网络上盛传“重庆市酉阳县不少乡镇中小学购买教师西服有猫儿腻,服装定价980元,回扣就有400至450元”,并戏称之为“西服门”。该网帖很快引起该县检察院网评员的注意。该院据此深查,最终查明该县12名中小学校长通过统一采购教师西服、学生校服,以及在基础设施建设、教职工调动、办理保险中,贪污受贿犯罪涉案金额上百万元。
2011年8月,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科原科长李显增被法院以受贿罪判有期徒刑5年。李显增负责吉林省内所有事业单位的汽车采购,因而众多汽车公司都想方设法给他送礼。而且李显增每购走一台汽车,都会收到少则1000元、多则几千元的回扣。至案发,李显增共收受吉林省昌运汽车公司和吉林省华生汽车公司等数家汽车企业贿赂款6.5万元。
李显增在法庭上供述:“省内的任何事业单位购买工作用车,都必须通过我们采购中心统一采购,这是省政府规定的,否则财政拨款支付不出去。不经过我们采购,也办不了手续,更落不上车籍。”
“所以商家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多挣钱,他们给我回扣,想让我长期购买他们的汽车,我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所以就收了回扣款,这在政府采购中已不是什么‘潜规则’,几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规则’。”李显增说。
与李显增一同被查处的还有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处原副处长张春山等6名政府采购部门负责人。
检察机关积极参与
打造阳光采购工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避免政府采购“屡屡误入歧途”,尤其需在亡羊补牢、未雨绸缪上下工夫。
被称为政府采购领域首例腐败案——深圳汪国栋案件之后,深圳市盐田区政府吸取教训,在分散主任权力、强化监督上作了一些改进,完善制度机制。比如,物料采购中心主任不再允许亲自参与评标、不再亲自选取评审专家,对于堵塞漏洞发挥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