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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从“选举委员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受人大常委会领导”这个层面来看,虽然选举法并未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要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基于人大常委会对选委会负有领导和工作指导之责任的这一实际情况,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选委会制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还是有必要的。然而,这应该有个前提:即省级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依据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有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这一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