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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的数名市民为了房屋拆迁安置的问题,向×省司法厅邮寄了一封信息公开申请信件,但收信人的落款却是该省司法厅前任厅长的名字。这封特快专递被司法局的机要工作人员视为前任厅长的私人信件没有拆开,因此导致×省司法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而被两名市民告上了法庭。最近,最高院公布了这个判例。
实践中,常常会有群众写信给政府机关的“一把手”,这些信件可能涉及对某件事进展的反馈、某些信息的公开,也有可能只是一封信访件。对这些信件该如何处理,我们可以通过这起案件探讨一二。
案例
2015年7月28日,×省司法厅办公室机要科收到了一封EMS邮政特快专递。特快专递的封面上标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字样,但收信人处写的却是“司法厅厅长陈某某收”。陈某某同志已于同年3月起不再担任×省司法厅厅长,因此这封特快专递被司法厅办公室机要科的工作人员作为个人信件处理。
特快专递的寄件人是该省×市陈某等7名市民。他们因为一起土地拆迁安置,向司法厅申请公开该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进行行政仲裁活动的职责权限及适用依据。
由于没有得到回复,同年9月21日,陈某等7名市民向该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该省司法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公开他们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省司法厅向陈某等7人回复了《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他们申请的信息依法不属于省司法厅公开范围。同年12月,×省人民政府驳回了陈某等7人的复议申请,驳回的理由是,在司法厅收到该信件之前,陈某某同志已不再担任省司法厅厅长职务。由于收件人为个人,导致司法厅办公室机要科工作人员无权开拆该信件,省司法厅无法获知陈某等7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陈某等7人所提交的EMS邮政特快专递单复印件只能证明其曾向省司法厅的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同志邮寄了信件,并不足以证明陈某等7人曾向省司法厅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后,陈某等人不服,其中两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省政府行政复议的驳回理由,判决陈某两人败诉。但陈某两人认为,虽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离任,但该行政机关并不停止运作,相关的法律文书应当由工作人员予以处理,两人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是×省司法厅到底有没有收到陈某等7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信件虽然邮寄给×省司法厅原厅长陈某某同志,但是该信件封面标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字样。根据常理,×省司法厅能够从表面识别出该信件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非陈某某同志的私人信件,×省司法厅应以保障知情权和减轻申请人负担为原则,及时按照相应的工作流程予以处理。×省司法厅以涉案信件系个人信件为由未予处理,理由并不充分。但鉴于×省司法厅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经就陈某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陈某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已经得到保障,已无提起此案诉讼之利益,因此,最高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某二人的再审申请,并告知陈某等人,如对×省司法厅做出的答复不服,可以直接针对该答复,依法主张权利。
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但此条例以及地方、部门的内部制度同时也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也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向行政机关内设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如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依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那么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為了引起行政机关的重视,一些申请人喜欢把诉求的信件寄给行政机关的“一把手”,这些信件中除了信息公开申请,还有行政复议申请、履行职责申请、信访等。对这类信件该做出怎样“相应”的处理?是作为私人信件还是工作信件?是作为信息存档还是转交相关工作机构?对寄件人是进行一般回信还是要像对待正常申请一样进行答复?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
以信息公开申请的信件为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价值取向是以及时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减轻其负担为原则,其中一个重要的判定方式则是——看信封。法官们认为,即使寄信人的申请方式有瑕疵,但如果寄信人在信封上注明了信件内容是信息公开申请,使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信封即可进行识别,那么行政机关有义务转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理,像对待正常申请一样进行答复。
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随着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通过写信向政府维权,收信、分信和拆信成了行政诉讼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有一些事项可能需要注意。
比如签收时间的问题。签收时间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行为办理期限的起算,不管是行政复议的60天结案,还是信息公开的15个工作日答复,都要从签收时间开始起算。超出时限答复,容易被法院认定违法。
还比如分信的问题。哪些是履职类申请,哪些是信访类投诉,行政机关收发信件的工作人员需要对本单位的工作职责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才能将不同类别的信件准确地送到相应工作机构。但事实上,由于所有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并无统一的文件详细列明,均散见在各个层级的法律文件之中,这一点并不太容易做到。稍有疏忽,容易埋下败诉的火星。
还有拆信的问题。这些信件在层层流转过程中,经手的工作人员都应仔细核对信封上所写的内容和收到的是不是一致。如果不一致,寄信人会以信封上记载的内容举证自己邮寄的内容,而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证据的,到法院应诉时,容易说不清。■
实践中,常常会有群众写信给政府机关的“一把手”,这些信件可能涉及对某件事进展的反馈、某些信息的公开,也有可能只是一封信访件。对这些信件该如何处理,我们可以通过这起案件探讨一二。
案例
2015年7月28日,×省司法厅办公室机要科收到了一封EMS邮政特快专递。特快专递的封面上标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字样,但收信人处写的却是“司法厅厅长陈某某收”。陈某某同志已于同年3月起不再担任×省司法厅厅长,因此这封特快专递被司法厅办公室机要科的工作人员作为个人信件处理。
特快专递的寄件人是该省×市陈某等7名市民。他们因为一起土地拆迁安置,向司法厅申请公开该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进行行政仲裁活动的职责权限及适用依据。
由于没有得到回复,同年9月21日,陈某等7名市民向该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该省司法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公开他们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省司法厅向陈某等7人回复了《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他们申请的信息依法不属于省司法厅公开范围。同年12月,×省人民政府驳回了陈某等7人的复议申请,驳回的理由是,在司法厅收到该信件之前,陈某某同志已不再担任省司法厅厅长职务。由于收件人为个人,导致司法厅办公室机要科工作人员无权开拆该信件,省司法厅无法获知陈某等7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陈某等7人所提交的EMS邮政特快专递单复印件只能证明其曾向省司法厅的原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同志邮寄了信件,并不足以证明陈某等7人曾向省司法厅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后,陈某等人不服,其中两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省政府行政复议的驳回理由,判决陈某两人败诉。但陈某两人认为,虽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离任,但该行政机关并不停止运作,相关的法律文书应当由工作人员予以处理,两人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是×省司法厅到底有没有收到陈某等7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信件虽然邮寄给×省司法厅原厅长陈某某同志,但是该信件封面标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字样。根据常理,×省司法厅能够从表面识别出该信件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非陈某某同志的私人信件,×省司法厅应以保障知情权和减轻申请人负担为原则,及时按照相应的工作流程予以处理。×省司法厅以涉案信件系个人信件为由未予处理,理由并不充分。但鉴于×省司法厅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经就陈某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陈某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已经得到保障,已无提起此案诉讼之利益,因此,最高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某二人的再审申请,并告知陈某等人,如对×省司法厅做出的答复不服,可以直接针对该答复,依法主张权利。
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但此条例以及地方、部门的内部制度同时也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也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向行政机关内设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如果信息公开申请没有依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那么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為了引起行政机关的重视,一些申请人喜欢把诉求的信件寄给行政机关的“一把手”,这些信件中除了信息公开申请,还有行政复议申请、履行职责申请、信访等。对这类信件该做出怎样“相应”的处理?是作为私人信件还是工作信件?是作为信息存档还是转交相关工作机构?对寄件人是进行一般回信还是要像对待正常申请一样进行答复?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
以信息公开申请的信件为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价值取向是以及时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减轻其负担为原则,其中一个重要的判定方式则是——看信封。法官们认为,即使寄信人的申请方式有瑕疵,但如果寄信人在信封上注明了信件内容是信息公开申请,使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通过信封即可进行识别,那么行政机关有义务转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理,像对待正常申请一样进行答复。
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随着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通过写信向政府维权,收信、分信和拆信成了行政诉讼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有一些事项可能需要注意。
比如签收时间的问题。签收时间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行为办理期限的起算,不管是行政复议的60天结案,还是信息公开的15个工作日答复,都要从签收时间开始起算。超出时限答复,容易被法院认定违法。
还比如分信的问题。哪些是履职类申请,哪些是信访类投诉,行政机关收发信件的工作人员需要对本单位的工作职责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才能将不同类别的信件准确地送到相应工作机构。但事实上,由于所有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并无统一的文件详细列明,均散见在各个层级的法律文件之中,这一点并不太容易做到。稍有疏忽,容易埋下败诉的火星。
还有拆信的问题。这些信件在层层流转过程中,经手的工作人员都应仔细核对信封上所写的内容和收到的是不是一致。如果不一致,寄信人会以信封上记载的内容举证自己邮寄的内容,而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证据的,到法院应诉时,容易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