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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分析了区域旅游合作面临的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为发展各自孤立、合作力度不够紧密、呈现分散局面,以致于没有形成规则合理统一的区域旅游一体化市场;以旅游资源、形象品牌、市场定位、各地政策间的冲突为例,论述了区域旅游合作中各利益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对于各利益相关主体间的冲突根源做出了进行了简要的研究和分析。提出了各地政府间协调机制、政策规章协调机制、行业组织协调机制、企业间协调机制的制度性框架内容及所涉及协调解路径所应遵循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则。
[关键词]区域旅游合作 利益冲突及协调 利益相关者
依据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对区域旅游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的主要以旅游经营商为中心列举出员工、旅游目的地居民、酒店、投资者、压力团体、游客、旅游代理商、环保组织、地方旅游营销者、媒体、旅游交通、贷款人、规划者、旅游目的地和各参与地政府等 15个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认为,区域旅游也可看作为一个整体,其涉及的利益主体也很多,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关注、协调和整合,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或实施机会主义行为都可能使他方的利益遭受损失,甚至危及旅游地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区域经济合作备受关注,区域旅游合作成为各成员地旅游业发展的必然途径。国内区域旅游的合作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各地的旅游业发展各自孤立,合作力度不够紧密,呈现分散局面,与规则合理统一的区域旅游一体化市场还有一段距离。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是理清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力、义务关系;释放市场力量,使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力量协调共存,消除其间不合理冲突,并把它逐步完善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合作章程。
一、区域旅游合作中各利益主体间的主要利益冲突
1.区域内旅游资源间冲突及影响
从旅游资源竞合的角度来讲,区域内旅游资源间的相似因素多于它们与区域外旅游资源的相似性,并且近距离分布在一起旅游资源的这两个因素有利于区域旅游资源的聚合效应,由于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区域旅游资源条块分割,难以协同发挥聚合—扩散效应,并且导致旅游资源间的利益取向冲突。区域旅游资源同质或相似的现象并不鲜见,很多距离相近的资源间具有可替代性,又没有形成产业聚集优势,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利益取向上的冲突,重复建设现象也导致整体收益效率低下。
2.区域内各地旅游形象品牌冲突及影响
各地旅游形象品牌是旅游者对此地区旅游资源、旅游地文化、旅游设施和服务的认知。区域内旅游资源的同质性必然导致区域内各地旅游形象品牌间的冲突,各地不应去争夺同一因素的形象品牌,而应从己方资源与其它城市的资源及市场定位的差异化方面来显现出自身的品牌形象。为了在竞争激烈的旅游市场上树立自己的品牌,需要宣传区域的主体形象,要突出其鲜明的特性。
3.区域旅游市场定位冲突及其影响
区域旅游合作中的市场定位冲突,指相近区域间在目标市场定位上和旅游产品和经营策略定位上的同质化而导致旅游客源市场上相互排斥或取代的现象。
4.区域旅游合作各方的政策冲突及影响
GDP标准至上的评价模式下,各行政区域间存在更多的是竞争意识,而区域旅游协调与合作意识相对淡薄。在此背景下,各地竞相出台自己的政策保护己方区域经济的发展,这种地方保护意识对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形成一些负面影响;各区域为保护己方的旅游市场免受外部竞争主体冲击,对本地一些资源、市场、项目实行封闭保护,由于各地的动机和模式大体相同造成了旅游产业结构重复、市场分割等弊端。各地的地方保护政策有些是明文规定,有些是隐性的潜规则,这些或明或暗的区域保护政策有悖于形成统一的区域旅游一体化市场和先进的产业组织。
二、利益主体间冲突的解决路径
1.政府协调机制
区域旅游竞争合作利益协调的途径有政府途径、市场途径、行业协会途径。但由于区域旅游合作的单纯市场调节途径经常会产生市场失灵。就调节途径来说主要是政府调节途径和市场调节途径共同发挥作用,但以政府调节途径为主导。
政府调节途径为主导是指各方政府就区域旅游市场规范、行业监管、公共服务、政策法律协议等方面确立区域旅游合作发展的运行方向和轨迹。在区域旅游合作利益协调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务处理,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市场调节途径。在初期的合作中,从制度性合作框架上,到推进市场合作进程,政府起着决定作用。区域旅游合作的制度性章程构建到比较完善时,政府只在维护制度规章的制裁力方面起主导作用,不再涉及具体的市场行为。
各方政府间达成区域旅游合作制度。其对于区域旅游的各个利益相关主体都有制裁力。
各方政府主要在以下一些方面展开协调:安全保障、便利服务合作、环境保护、跨区基础设施共享与建设、旅游资源布局协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市场监管等,由于行政区域的刚性约束和市场的功利性,这些公共问题的解决必须由政府主导。如没有各方政府在这些方面清除合作壁垒,跨行政区开展旅游业活动的制度性成本太高,必然阻碍区域旅游业的发展。
各行政区政府会同各方共同协商规划旅游资源布局,预防重复建设而引起的恶性竞争。各方政府定期举行例会,协商调整业界所反馈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合作机制。各方政府官员、学者、业界人士设立定期论坛,为合作中的各方政府提供智力支持。
突发危机管理系统方面的处理与协调,也由各方政府协商解决。各方政府协调的途径还包括协调各行政区各异的法律和规定,形成具有统一依据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的合作制度框架。
各行政区间条块分割式的壁垒须清除,促进旅游市场自由化,形成资金、技术、信息、人员、物资等要素自由流动的一体化市场,由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各方政府共同营造开放的市场环境,构建公正、规范、公开的市场机制,监管、服务、调节市场秩序。各行政区政府构建公正公平的市场规则,规范旅游运行市场的监管,消除利益相关主体间歧视现象,建造无障碍区域旅游共同市场。
2.政策协调机制 区域旅游合作协调法律政策保障,从实施的程度上来讲不可能都象国家法律政策具备绝对的约束力,而是针对不同问题出台不同层次约束力的条约。分为以下几种:
(1)章程性条约:具有普遍适用性,对所有成员地区与各利益相关主体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各方必须遵守。
(2)标准性规章:部分问题在处理时只要求必须达到的具体目标性结果,涉及放可以选择自己的方式和手段达到此结果。
(3)建设性意见: 此等建议属行业指导性意见,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所提供的协调与支持是为更好地调节区域旅游事务。
这些针对区域内旅游竞争合作利益协调的法律政策条约,在各方政府的主导和区域旅游各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协商和决议,缓和了区域旅游合作过程中的竞争、运行、协调等方面的冲突,为区域旅游合作的发展提供保障。
3.社会团体协调机制
区域旅游竞争合作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必然通过一定协调机构来解决。区域旅游合作协调机构的具体模式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导模式,相关利益主体参与,成立合作协调机构,就事关全局性的问题展开磋商,形成合作协议,具备行政和法律式的制裁力;另一种是行业调节模式,一些不繁杂的具体问题由行业社团组织进行协调,不具备制裁力,却具有行业约束效力。
旅游行业协会的主要活动方式传递信息、充当中介人、促进行业规范,在旅游行业中充当纽带和桥梁的角色,在相关联行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间进行斡旋调解。行业协会在市场准入、规范价格、界定市场范围、预防恶性竞争、行业行为自律等在行业内进行协调。旅游行业协会是旅游企业为了寻求外界支持和自我保护,也是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并与外界协调而自发组织形成的。旅游企业加入行业协会的本意也是为了协调与行业内外其它利益相关主体间的冲突。
这两种协调组织中,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和权威从属于各方政府组建的合作协调组织。在区域旅游合作利益冲突中[3],各方政府主导组成的利益协调官方机构起到最终协调和裁定作用,其出台的条约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4.企业协调机制
制度性合作章程一经建立,政府只负责执行合作章程、处理突发危机事件、维持市场秩序等问题的处理,转型为市场服务,具体市场实务一般不需过问。的旅游企业间及行业间的合作及协调这时变为主体。旅游企业作为区域旅游合作市场的主体,提高企业竞争力、共享资源、降低交易费用、降低成本、联合开发客源市场和旅游精品等是旅游企业间开展合作的目标性动因。企业协调机制包括不同发展策略下的企业间和企业内外部协调方式。
企业通过几种方式去实现这些目标,一是集团化经营,推出新的旅游产品,产品种类的增多充分利用了企业的基本设施,降低了平均成本,增加了总收益,提升了范围经济效益。处理好旅游企业与同类企业、行业组织、政府、所在地居民等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协调是集团化扩张的需要。另一种是以连锁经营方式实现此目标,如拓展前所未入的市场或发展新的客源团体市场等,让企业扩张到平均成本更低、总收益更高的生产规模水平。通常是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去追求更高利润。这种扩张方式需要旅游企业与各经营地政府、行业协会、所在地居民、上下游相关企业做好相应得利益协调。
企业追求更大效益也可以通过企业间产品与线路协调合作,这种合作方式可以推出精品提高竞争力、建立品牌、共享资源、节约成本。旅游企业间的产品合作、线路组合合作也可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不可避免地面临一定的利益冲突,是因企业间的合作不仅涉及到同类竞争企业、行业组织、政府、所在地居民、相关联行业等相关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分割与调节,还涉及到合作企业间在管理模式、收益分配、合作方式等一系列事宜的协调。
企业间通过资金、技术、采购等价值链过程环节上的一种或几种要素合作也常面临利益冲突,其间的协调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更多,包括金融业、知识产权部门等,较为复杂,企业协调机制的构建是必要的,企业协调机制内能解决的问题应快速处理,若企业协调机制运行规范高效,对区域旅游合作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它担负着多数企业间利益协调任务。规范公正、高效快捷的企业协调机制是基本的冲突调解器。
企业间的协调同样要遵守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制定的区域旅游合作协调框架,企业间的协调只是具体执行这些既定的有约束力的章程,所协调的内容是具体合作事宜。一旦企业在合法运作过程中与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产生冲突,而企业协调机制无法解决时,只须呈送至更高一级区域旅游合作协调仲裁机构,自然启动相应的协调程序,诉求利益协调的企业会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所涉及利益相关者进行协调,寻求消除合作障碍。
参考文献:
[1]牛江.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的利益相关者分析[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07.
[2]陈英.基于博弈论的旅游产业利益相关者分析[D].兰州:兰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08.
[3]梁艺桦 杨新军.区域旅游竞合博弈分析[J],地理与地理信息学,2005,9(2):16-17
[4]唐德鹏等.市场机制——旅游区域合作的动力源[J]. 旅游学刊,2004,11(5):22-23
[5]周玲.旅游规划与管理中利益相关者研究进展[J].旅游学刊,2004,12(9):83-85
[6]郑荣富.促进区域旅游与合作加速发展福建旅游业[J].旅游学刊,1997,(5):19-21.
[关键词]区域旅游合作 利益冲突及协调 利益相关者
依据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对区域旅游利益相关者进行界定的主要以旅游经营商为中心列举出员工、旅游目的地居民、酒店、投资者、压力团体、游客、旅游代理商、环保组织、地方旅游营销者、媒体、旅游交通、贷款人、规划者、旅游目的地和各参与地政府等 15个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认为,区域旅游也可看作为一个整体,其涉及的利益主体也很多,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关注、协调和整合,任何一方的随意退出或实施机会主义行为都可能使他方的利益遭受损失,甚至危及旅游地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区域经济合作备受关注,区域旅游合作成为各成员地旅游业发展的必然途径。国内区域旅游的合作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各地的旅游业发展各自孤立,合作力度不够紧密,呈现分散局面,与规则合理统一的区域旅游一体化市场还有一段距离。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是理清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力、义务关系;释放市场力量,使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力量协调共存,消除其间不合理冲突,并把它逐步完善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合作章程。
一、区域旅游合作中各利益主体间的主要利益冲突
1.区域内旅游资源间冲突及影响
从旅游资源竞合的角度来讲,区域内旅游资源间的相似因素多于它们与区域外旅游资源的相似性,并且近距离分布在一起旅游资源的这两个因素有利于区域旅游资源的聚合效应,由于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区域旅游资源条块分割,难以协同发挥聚合—扩散效应,并且导致旅游资源间的利益取向冲突。区域旅游资源同质或相似的现象并不鲜见,很多距离相近的资源间具有可替代性,又没有形成产业聚集优势,在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利益取向上的冲突,重复建设现象也导致整体收益效率低下。
2.区域内各地旅游形象品牌冲突及影响
各地旅游形象品牌是旅游者对此地区旅游资源、旅游地文化、旅游设施和服务的认知。区域内旅游资源的同质性必然导致区域内各地旅游形象品牌间的冲突,各地不应去争夺同一因素的形象品牌,而应从己方资源与其它城市的资源及市场定位的差异化方面来显现出自身的品牌形象。为了在竞争激烈的旅游市场上树立自己的品牌,需要宣传区域的主体形象,要突出其鲜明的特性。
3.区域旅游市场定位冲突及其影响
区域旅游合作中的市场定位冲突,指相近区域间在目标市场定位上和旅游产品和经营策略定位上的同质化而导致旅游客源市场上相互排斥或取代的现象。
4.区域旅游合作各方的政策冲突及影响
GDP标准至上的评价模式下,各行政区域间存在更多的是竞争意识,而区域旅游协调与合作意识相对淡薄。在此背景下,各地竞相出台自己的政策保护己方区域经济的发展,这种地方保护意识对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形成一些负面影响;各区域为保护己方的旅游市场免受外部竞争主体冲击,对本地一些资源、市场、项目实行封闭保护,由于各地的动机和模式大体相同造成了旅游产业结构重复、市场分割等弊端。各地的地方保护政策有些是明文规定,有些是隐性的潜规则,这些或明或暗的区域保护政策有悖于形成统一的区域旅游一体化市场和先进的产业组织。
二、利益主体间冲突的解决路径
1.政府协调机制
区域旅游竞争合作利益协调的途径有政府途径、市场途径、行业协会途径。但由于区域旅游合作的单纯市场调节途径经常会产生市场失灵。就调节途径来说主要是政府调节途径和市场调节途径共同发挥作用,但以政府调节途径为主导。
政府调节途径为主导是指各方政府就区域旅游市场规范、行业监管、公共服务、政策法律协议等方面确立区域旅游合作发展的运行方向和轨迹。在区域旅游合作利益协调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务处理,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市场调节途径。在初期的合作中,从制度性合作框架上,到推进市场合作进程,政府起着决定作用。区域旅游合作的制度性章程构建到比较完善时,政府只在维护制度规章的制裁力方面起主导作用,不再涉及具体的市场行为。
各方政府间达成区域旅游合作制度。其对于区域旅游的各个利益相关主体都有制裁力。
各方政府主要在以下一些方面展开协调:安全保障、便利服务合作、环境保护、跨区基础设施共享与建设、旅游资源布局协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市场监管等,由于行政区域的刚性约束和市场的功利性,这些公共问题的解决必须由政府主导。如没有各方政府在这些方面清除合作壁垒,跨行政区开展旅游业活动的制度性成本太高,必然阻碍区域旅游业的发展。
各行政区政府会同各方共同协商规划旅游资源布局,预防重复建设而引起的恶性竞争。各方政府定期举行例会,协商调整业界所反馈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合作机制。各方政府官员、学者、业界人士设立定期论坛,为合作中的各方政府提供智力支持。
突发危机管理系统方面的处理与协调,也由各方政府协商解决。各方政府协调的途径还包括协调各行政区各异的法律和规定,形成具有统一依据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的合作制度框架。
各行政区间条块分割式的壁垒须清除,促进旅游市场自由化,形成资金、技术、信息、人员、物资等要素自由流动的一体化市场,由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各方政府共同营造开放的市场环境,构建公正、规范、公开的市场机制,监管、服务、调节市场秩序。各行政区政府构建公正公平的市场规则,规范旅游运行市场的监管,消除利益相关主体间歧视现象,建造无障碍区域旅游共同市场。
2.政策协调机制 区域旅游合作协调法律政策保障,从实施的程度上来讲不可能都象国家法律政策具备绝对的约束力,而是针对不同问题出台不同层次约束力的条约。分为以下几种:
(1)章程性条约:具有普遍适用性,对所有成员地区与各利益相关主体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各方必须遵守。
(2)标准性规章:部分问题在处理时只要求必须达到的具体目标性结果,涉及放可以选择自己的方式和手段达到此结果。
(3)建设性意见: 此等建议属行业指导性意见,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所提供的协调与支持是为更好地调节区域旅游事务。
这些针对区域内旅游竞争合作利益协调的法律政策条约,在各方政府的主导和区域旅游各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协商和决议,缓和了区域旅游合作过程中的竞争、运行、协调等方面的冲突,为区域旅游合作的发展提供保障。
3.社会团体协调机制
区域旅游竞争合作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必然通过一定协调机构来解决。区域旅游合作协调机构的具体模式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导模式,相关利益主体参与,成立合作协调机构,就事关全局性的问题展开磋商,形成合作协议,具备行政和法律式的制裁力;另一种是行业调节模式,一些不繁杂的具体问题由行业社团组织进行协调,不具备制裁力,却具有行业约束效力。
旅游行业协会的主要活动方式传递信息、充当中介人、促进行业规范,在旅游行业中充当纽带和桥梁的角色,在相关联行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间进行斡旋调解。行业协会在市场准入、规范价格、界定市场范围、预防恶性竞争、行业行为自律等在行业内进行协调。旅游行业协会是旅游企业为了寻求外界支持和自我保护,也是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并与外界协调而自发组织形成的。旅游企业加入行业协会的本意也是为了协调与行业内外其它利益相关主体间的冲突。
这两种协调组织中,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和权威从属于各方政府组建的合作协调组织。在区域旅游合作利益冲突中[3],各方政府主导组成的利益协调官方机构起到最终协调和裁定作用,其出台的条约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4.企业协调机制
制度性合作章程一经建立,政府只负责执行合作章程、处理突发危机事件、维持市场秩序等问题的处理,转型为市场服务,具体市场实务一般不需过问。的旅游企业间及行业间的合作及协调这时变为主体。旅游企业作为区域旅游合作市场的主体,提高企业竞争力、共享资源、降低交易费用、降低成本、联合开发客源市场和旅游精品等是旅游企业间开展合作的目标性动因。企业协调机制包括不同发展策略下的企业间和企业内外部协调方式。
企业通过几种方式去实现这些目标,一是集团化经营,推出新的旅游产品,产品种类的增多充分利用了企业的基本设施,降低了平均成本,增加了总收益,提升了范围经济效益。处理好旅游企业与同类企业、行业组织、政府、所在地居民等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协调是集团化扩张的需要。另一种是以连锁经营方式实现此目标,如拓展前所未入的市场或发展新的客源团体市场等,让企业扩张到平均成本更低、总收益更高的生产规模水平。通常是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去追求更高利润。这种扩张方式需要旅游企业与各经营地政府、行业协会、所在地居民、上下游相关企业做好相应得利益协调。
企业追求更大效益也可以通过企业间产品与线路协调合作,这种合作方式可以推出精品提高竞争力、建立品牌、共享资源、节约成本。旅游企业间的产品合作、线路组合合作也可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不可避免地面临一定的利益冲突,是因企业间的合作不仅涉及到同类竞争企业、行业组织、政府、所在地居民、相关联行业等相关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分割与调节,还涉及到合作企业间在管理模式、收益分配、合作方式等一系列事宜的协调。
企业间通过资金、技术、采购等价值链过程环节上的一种或几种要素合作也常面临利益冲突,其间的协调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更多,包括金融业、知识产权部门等,较为复杂,企业协调机制的构建是必要的,企业协调机制内能解决的问题应快速处理,若企业协调机制运行规范高效,对区域旅游合作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它担负着多数企业间利益协调任务。规范公正、高效快捷的企业协调机制是基本的冲突调解器。
企业间的协调同样要遵守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制定的区域旅游合作协调框架,企业间的协调只是具体执行这些既定的有约束力的章程,所协调的内容是具体合作事宜。一旦企业在合法运作过程中与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产生冲突,而企业协调机制无法解决时,只须呈送至更高一级区域旅游合作协调仲裁机构,自然启动相应的协调程序,诉求利益协调的企业会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所涉及利益相关者进行协调,寻求消除合作障碍。
参考文献:
[1]牛江.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的利益相关者分析[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07.
[2]陈英.基于博弈论的旅游产业利益相关者分析[D].兰州:兰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08.
[3]梁艺桦 杨新军.区域旅游竞合博弈分析[J],地理与地理信息学,2005,9(2):16-17
[4]唐德鹏等.市场机制——旅游区域合作的动力源[J]. 旅游学刊,2004,11(5):22-23
[5]周玲.旅游规划与管理中利益相关者研究进展[J].旅游学刊,2004,12(9):83-85
[6]郑荣富.促进区域旅游与合作加速发展福建旅游业[J].旅游学刊,1997,(5):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