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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所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抑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各级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还是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对上述问题所作的法学而非政治学或行政学的理论回答.对于明确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归属并提升其地位应当有所助益.进而为森林公安在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找准支点.以及为其在捍卫生态建设“相持阶段”的成果中发挥职能作用找到切入点.则更是本文主旨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