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捡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台发布的第60号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10月1目正式实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总体工作安排.将在2005年年底前将M2/M3汽车(9座以上乘用车)纳入召回管理范围。为了进一步宣贯法规.充分听取企业对M2/M3类汽车实施召回管理的意见就企业在贯彻落实法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