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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加强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是企业加快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但是,近年来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难以落实到位。本文认真分析了当前监督难的现状和原因,提出对策,以加强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
关键词:国有企业 一把手 有效监督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但近年来由于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难以落实到位,形成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乏力、下级监督难的现象,少数“一把手”甚至发生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如何加强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实现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
一、国有企业“一把手”监督难的现状
当前,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有法律监督、党内监督、职工群众监督,以及财务、审计、组织部门的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可以说建立了一套齐全的监督体系,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监督实践中有很多难以落实到位。
1.监督体制不顺,党内监督有“空档”。目前党内监督采用的传统方法是民主生活会、职代会、干部年度考评和党风廉政检查考核等。这些制度对于促进“一把手”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尚不能有效监督“一把手”权力的行使。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又负有监督同级党委、行政的职责,造成监督工作不能独立、有效地开展;而上级纪委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太远,大多流于参加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等形式,从中看到的更多是工作成绩,对存在的问题知之甚少。
2.信息不对称,职工群众民主监督难以落实。职工群众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有限,对企业重大决策了解很少,对“一把手”处理的工作更是不了解、不知情,所以对“一把手”的监督大多是表面的,不能形成有效监督。此外,职工群众对企业“一把手”的监督意识薄弱,仅关心涉及自身利益的一些问题,厂务公开、党务公开流于形式。加之职代会一年召开一次,有的问题没有及时得到解决,失去提出的意义,有的问题提出后没有回音,久而久之,也就没有了职工群众的声音。
3.权力过于集中,同级不敢监督。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在特定的历史、政治、经济背景下实施的,改革后的国企资本是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形式存在,国企“一把手”是由上级委派,作为政府的代表管理企业,“一把手”在价值取向上就是对上负责,容易忽视班子成员的意见。然而,班子成员才是最了解“一把手”的工作内容和廉洁情况,以及工作中的不足和缺点。但实际操作中,其他班子成员多出于班子团结考虑,往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纵容了“一把手”的独断专行、“家长式”管理。
二、国有企业“一把手”监督难的原因分析
现有监督机制对国企“一把手”难以发挥监督作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一把手”监督意识不强,难以自觉接受监督。国企“一把手”往往是由上级委派,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位置,传统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企“一把手”行为习惯和管理模式。在工作中,有的“一把手”集决策、管理、监督于一身,将上级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存在抵触情绪;将同级的监督看作对自己的挑剔和为难,存在挤兑现象;将职工群众的监督看作对自己的“鞭长莫及”,存在置若罔闻心理。
2.制度落實不到位,难以产生约束力。国企监管部门对“一把手”的管理规定要求,大多是参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某些规定,针对性和具体性不强,执行的随意性也较大,执行效果不佳。同时,下级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和文件规定过程中,没有很好地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导致所谓的具体实施办法没有具体执行。此外,有的企业的监督部门因为人情关系,对“一把手”违纪的情况不予追究,制度执行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
3.法人治理机构不健全,权力难以有效制衡。近年来,国企已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革,建立有董事会、监事会,但其法人治理结构距离规范的尚有一定差距,较为突出的是存在“一把手”既是企业的决策者、执行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监督者的情况,偏离了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分离、相制约的权力运行方式。此外,监事会工作需要企业和“一把手”的支持,其监督职责缺乏独立性,甚或有相当部分的监事会人员的编制、待遇都掌握在企业手中。这种利益上的依附关系,导致监事会的监督成效大打折扣。
4.企业内部监督资源分散,监督合力难以形成。国企内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不少,设置有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法务、组织等部门,但是这些部门大多分属于不同企业领导人员主管,监督资源分散,相互配合度不高,权责不明晰,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事情又相互推诿,加之有利于监督工作开展的信息又达不到共享,使得企业内部监督效率低下,发挥不出应有的监督合力。
三、加强对国企“一把手”监督的对策
纵观司法机关查处的央企、国企“一把手”违法情况,反思加强对国企“一把手”监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深入贯彻十八大提出的“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1.加强教育力度,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廉政法规教育和警示教育等活动,使“一把手”常修从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切实增强抵御名、利、权、色的能力,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自觉性,主动接受监督。充分利用企业网站、宣传栏、报纸、手机短信等形式,宣传政策、党纪、法规,加强研判典型案例,通过正面典型的激励教育和反面案件的警示教育,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不断强化“一把手”廉洁自律意识。
2.加强制度建设,将“一把手”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坚持述廉述责、廉洁承诺制度,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领导人员谈话制度等,有效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要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具体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集体决策事项,要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失职者要有相应的追究责任措施。要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职责,强化权力运行各环节的分工制约,改变企业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混同、监督机构隶属于执行机构的现象,不断改进和完善监事会监督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
3.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有效促进监督工作。上级机关要重视发挥巡视工作的作用,采取手段多样的巡视方式加强对国企的督查指导,并积极运用好巡视效果,形成上级对“一把手”权力的强有力监督。要加强审计监督,把审计关口前移,加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现从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审计的转变,坚持把查处问题与促进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好审计对企业和“一把手”的监督作用。以开展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为契机,重点排查“一把手”廉洁风险点,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将权力运行流程图公开,广泛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4.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制度能否落实关键在监督,监督是否有力关键在惩治,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要严肃查处“一把手”滥用权力、贪污贿赂、违反财经纪律、挪用公款和严重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一把手”擅自决定投资、借款、担保等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坚持查办案件与挽回损失相结合,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与保护“一把手”干事创业积极性相结合,使案件查办成为国企惩治腐败、保护干部、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手段。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管理漏洞或普遍问题、苗头性问题,及时纠偏补漏或建章立制、及时防控预警,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切实发挥惩治腐败的治本功能。
关键词:国有企业 一把手 有效监督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但近年来由于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难以落实到位,形成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乏力、下级监督难的现象,少数“一把手”甚至发生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如何加强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实现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
一、国有企业“一把手”监督难的现状
当前,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有法律监督、党内监督、职工群众监督,以及财务、审计、组织部门的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可以说建立了一套齐全的监督体系,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监督实践中有很多难以落实到位。
1.监督体制不顺,党内监督有“空档”。目前党内监督采用的传统方法是民主生活会、职代会、干部年度考评和党风廉政检查考核等。这些制度对于促进“一把手”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尚不能有效监督“一把手”权力的行使。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又负有监督同级党委、行政的职责,造成监督工作不能独立、有效地开展;而上级纪委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太远,大多流于参加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等形式,从中看到的更多是工作成绩,对存在的问题知之甚少。
2.信息不对称,职工群众民主监督难以落实。职工群众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有限,对企业重大决策了解很少,对“一把手”处理的工作更是不了解、不知情,所以对“一把手”的监督大多是表面的,不能形成有效监督。此外,职工群众对企业“一把手”的监督意识薄弱,仅关心涉及自身利益的一些问题,厂务公开、党务公开流于形式。加之职代会一年召开一次,有的问题没有及时得到解决,失去提出的意义,有的问题提出后没有回音,久而久之,也就没有了职工群众的声音。
3.权力过于集中,同级不敢监督。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在特定的历史、政治、经济背景下实施的,改革后的国企资本是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形式存在,国企“一把手”是由上级委派,作为政府的代表管理企业,“一把手”在价值取向上就是对上负责,容易忽视班子成员的意见。然而,班子成员才是最了解“一把手”的工作内容和廉洁情况,以及工作中的不足和缺点。但实际操作中,其他班子成员多出于班子团结考虑,往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纵容了“一把手”的独断专行、“家长式”管理。
二、国有企业“一把手”监督难的原因分析
现有监督机制对国企“一把手”难以发挥监督作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一把手”监督意识不强,难以自觉接受监督。国企“一把手”往往是由上级委派,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位置,传统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企“一把手”行为习惯和管理模式。在工作中,有的“一把手”集决策、管理、监督于一身,将上级的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存在抵触情绪;将同级的监督看作对自己的挑剔和为难,存在挤兑现象;将职工群众的监督看作对自己的“鞭长莫及”,存在置若罔闻心理。
2.制度落實不到位,难以产生约束力。国企监管部门对“一把手”的管理规定要求,大多是参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某些规定,针对性和具体性不强,执行的随意性也较大,执行效果不佳。同时,下级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和文件规定过程中,没有很好地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导致所谓的具体实施办法没有具体执行。此外,有的企业的监督部门因为人情关系,对“一把手”违纪的情况不予追究,制度执行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
3.法人治理机构不健全,权力难以有效制衡。近年来,国企已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革,建立有董事会、监事会,但其法人治理结构距离规范的尚有一定差距,较为突出的是存在“一把手”既是企业的决策者、执行者,又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监督者的情况,偏离了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分离、相制约的权力运行方式。此外,监事会工作需要企业和“一把手”的支持,其监督职责缺乏独立性,甚或有相当部分的监事会人员的编制、待遇都掌握在企业手中。这种利益上的依附关系,导致监事会的监督成效大打折扣。
4.企业内部监督资源分散,监督合力难以形成。国企内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不少,设置有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法务、组织等部门,但是这些部门大多分属于不同企业领导人员主管,监督资源分散,相互配合度不高,权责不明晰,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事情又相互推诿,加之有利于监督工作开展的信息又达不到共享,使得企业内部监督效率低下,发挥不出应有的监督合力。
三、加强对国企“一把手”监督的对策
纵观司法机关查处的央企、国企“一把手”违法情况,反思加强对国企“一把手”监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深入贯彻十八大提出的“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1.加强教育力度,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廉政法规教育和警示教育等活动,使“一把手”常修从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切实增强抵御名、利、权、色的能力,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自觉性,主动接受监督。充分利用企业网站、宣传栏、报纸、手机短信等形式,宣传政策、党纪、法规,加强研判典型案例,通过正面典型的激励教育和反面案件的警示教育,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不断强化“一把手”廉洁自律意识。
2.加强制度建设,将“一把手”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坚持述廉述责、廉洁承诺制度,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领导人员谈话制度等,有效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要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具体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集体决策事项,要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失职者要有相应的追究责任措施。要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职责,强化权力运行各环节的分工制约,改变企业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混同、监督机构隶属于执行机构的现象,不断改进和完善监事会监督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
3.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有效促进监督工作。上级机关要重视发挥巡视工作的作用,采取手段多样的巡视方式加强对国企的督查指导,并积极运用好巡视效果,形成上级对“一把手”权力的强有力监督。要加强审计监督,把审计关口前移,加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现从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审计的转变,坚持把查处问题与促进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好审计对企业和“一把手”的监督作用。以开展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为契机,重点排查“一把手”廉洁风险点,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将权力运行流程图公开,广泛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4.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制度能否落实关键在监督,监督是否有力关键在惩治,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要严肃查处“一把手”滥用权力、贪污贿赂、违反财经纪律、挪用公款和严重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一把手”擅自决定投资、借款、担保等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坚持查办案件与挽回损失相结合,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与保护“一把手”干事创业积极性相结合,使案件查办成为国企惩治腐败、保护干部、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手段。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管理漏洞或普遍问题、苗头性问题,及时纠偏补漏或建章立制、及时防控预警,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切实发挥惩治腐败的治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