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7年第8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农药标识标注不合格该如何处理》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5年5月中旬,某县质监局对该县某农药厂生产销售的某品牌农药进行监督抽样检查,经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产品质量合格。但该农药产品的标识标注,如产品主要成分的含量、警示说明、中毒急救措施等,不符合《农药产品标签通则》GB20813—2006的相关规定,被判为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