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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精神,积极配合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