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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工程建设中,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了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通过实行招标,大大提高了工程质量、降低了工程建设成本、缩短了工程建设周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促进了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就针对如何完善工程招投标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 工程建设;招投标;完善对策
引言:
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标投标在各个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迅猛发展。为了不断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各部门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统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国务院于2012年又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然而,目前我国招标投标行业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完善显得极为必要。
一、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人存在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依法必须强制招标的项目,然而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没有组织招标而直接发包给内定的投标人(这些投标人属于当地、系统内部的企业);招标人通过改变招标的方式(将公开招标改变为邀请招标)来减少投标人数量,继而直接确定招标的最终结果;招标人的招标形同虚设,仅仅只是走个过场,真正中标的承包单位早已经被内定;为了排除其他承包企业,招标文件中以内定的承包单位为标准,任意增加限制条件,造成中标合法的假象。
2、串标和转包行为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后,自己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将其全部倒手转给他人的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给整个工程质量、安全留下重大隐患。这种擅自违约、损害发包人利益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
3、招标投标过程的违规行为
一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增加违法规定的限制条件,如任意提高投标人的资质要求、限制本地区以外(本系统以外)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提高保证金的额度或者要求先交纳保证金再进行投标等规定;一些招标人高价出售招标文件以达到营利的目的,这些行为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影响其投标热情;有些招标人为了让内定投标单位获得工程任务,往往将一个大型工程进行肢解招标,从而达到对投标单位的区别对待。这种行为表面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却遭受损害,严重影响招标投标的公平。上述行为往往给投标人带来巨大的负担,不利于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权利义务完全的不对等,严重干扰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有序进行。
4、评标方法的人为操作空间大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法定的评标方法有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然而,在当前实际工程建设招标评标中,普遍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中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在使用综合评分法中,除报价按招标文件事先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确定分值外,其他商务和技术评审因素均由专家打分并经算术平均计算确定分值。由于专家打分属于主观评价,所以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呈现出许多弊病:
4.1由于该评标方法受人为影响大,所以给权力寻租、人为操控评标留下了巨大空间,必然导致招标投标及评标违法违规现象多,不利于保证真正有实力的投标人获得中标机会;
4.2在该评标方法中,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是专家评分的核心内容,然而大量的工程实际情况是中标人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再好,但在工程施工中却并未按其实施,投标评审与工程施工成了“两张皮”,致使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成了典型的纸上谈兵。
4.3由于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繁多,而评标时间普遍仓促,所以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无法保证逐字逐句地仔细审阅每份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内容,由此易诱发投标人故意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埋伏笔,中标后再向招标人要求增加额外费用,给招标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诚信缺失
招标投标人员对法律认识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立不够健全,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信用考核机制;对企业和人员的失信行为无法明确定标准,对其如何处罚也不明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串标、围标、挂靠等行为的难以明确认定,招标投标单位对诚信不重视,导致建筑市场中违法企业数量多,但真正受处罚的比较少的现象。
6、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方面存在问题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存在执法及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的现象屡见不鲜;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规定不够详细,比较模糊。监督管理人员存在一些贪污腐败行为。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对策
1、完善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的招标投标过程
通过制订有关办法(细则)、实施等形式使得招标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完善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是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的前提,执法及监督必须以明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的招标投标过程主要表现在:招标过程:对虚假招标和规避招标,偏袒和歧视招标人,与招标人串通等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投标过程:进行进一步细化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评标过程:加强评标队伍的建设,从综合能力、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并实行淘汰制度;进一步细化评标的标准(如明确废标标准),完善评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形成严格规范的评标程序。打击(地方、部门或行业)保护主义的行为,形成规范、统一的招标投标环境。
2、坚持招标效果为导向,提高招标限额,避免过度招标
出现强制招标过度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的强制招标范围及限额不合理和对招标作用的无限放大。误认为只有招标才是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好方式,但实际招标效果往往却并不理想;误认为只有招标才是防止工程建设腐败的最有效方式,但实际上大量招标案例却反映出招标已成了权力寻租、腐败的高发环节。因此,我国从立法阶段就应当理性看待招标的作用,招标作为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本身也具有一定局限性,只有在招标项目规模、市场环境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招标才能真正发挥有效作用,取得良好效果。国家主管部门坚持以招标效果为导向,结合自2000年以来市场物价的上涨幅度以及多年来各行业招标实践情况,合理提高招标限额。 3、加大执法及监督力度,推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首先,应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监督管理部门,提高有关信息的透明度。其次,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加大执法及监督力度,尽可能减少并避免违法行为的出现。再次,加强对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腐败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使他们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形成一个健康、良好的建筑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合理运行,保证建筑行业秩序的稳定。应建立诚信机制,加强信用体系的宣传教育。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完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形成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的失信行进行披露和曝光。
4、改进评标方法,消除人为操作空间
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的根本缺陷是本身固有的人为操作空间,为权力寻租、人为操控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通道。要想根除当前我国工程建设评标违法违规行为,必须改进评标方法,消除人为操作空间。为消除评标中人为操作空间,应当研究和推行适宜我国国情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例如:取消对报价以外的商务和技术因素由专家进行优劣评审打分的作法,而改为合格制评审,即取消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打分,将对投标人特别重要的技术方面要求如投入资源(主要人员及设备)、关键工艺等列入投标人资格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事先给定明确的基本条件,评标中经专家评审投标文件均符合给定基本条件的,即判定该投标人合格,然后以有效且合格的投标人名单中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由于将原来对商务和技术因素的优劣评审改成了合格评审,由此可极大地消除评标中人为操作空间。
采用上述方法评标时,为防止投标人恶意压低报价,应研究配套采取相应有效的报价风险责任约束倒逼机制,以反制投标人不敢冒险投低于成本的报价,从而促进每个投标人根据自己的管理水平报出自己能够承受且具有竞争力的报价。例如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补充约定:当选择的中标人报价低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一定幅度时,应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一份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人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之间差额的3倍以上,在工程实施中当发生因中标人报价过低而造成工程资金不足时,则将差额担保金用于工程以弥补资金不足。只有这样,才能给真正管理水平高且报价低的投标人创造更多的中标机会,才能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才能不断促进建筑市场正常有序竞争,激发投标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最终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5、加强对招投标专业化队伍的培养,探索新的招标方式
招标咨询服务创新必然离不开专业化的创新人才队伍。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与“咨询”角色的要求仍有不小的差距,社会关系仍然是绝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承揽业务的主要手段,因此也被外界戏称为“关系密集型行业”。但从长远看,招标代理服务的质量一定离不开招标咨询队伍的专业水准。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需要建立完善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通过网络技术为基础,对业务全过程(招标、投标、评标、签订合同等)实现数字化、网络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可以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使得招标投标工作更加公正、透明,有利于推进招标投标的公开化、法制化。
三、结束语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建筑交易市场秩序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不断提高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改进、共同促进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事业规范、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广晟.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对策[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9):167-168.
[2]常云.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22):489.
[3]郭经纬.招标代理机构的创新与发展[J].山西建筑,2011(23):49.
【关键词】 工程建设;招投标;完善对策
引言:
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标投标在各个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迅猛发展。为了不断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各部门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统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国务院于2012年又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然而,目前我国招标投标行业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完善显得极为必要。
一、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人存在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依法必须强制招标的项目,然而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没有组织招标而直接发包给内定的投标人(这些投标人属于当地、系统内部的企业);招标人通过改变招标的方式(将公开招标改变为邀请招标)来减少投标人数量,继而直接确定招标的最终结果;招标人的招标形同虚设,仅仅只是走个过场,真正中标的承包单位早已经被内定;为了排除其他承包企业,招标文件中以内定的承包单位为标准,任意增加限制条件,造成中标合法的假象。
2、串标和转包行为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后,自己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将其全部倒手转给他人的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给整个工程质量、安全留下重大隐患。这种擅自违约、损害发包人利益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
3、招标投标过程的违规行为
一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增加违法规定的限制条件,如任意提高投标人的资质要求、限制本地区以外(本系统以外)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提高保证金的额度或者要求先交纳保证金再进行投标等规定;一些招标人高价出售招标文件以达到营利的目的,这些行为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影响其投标热情;有些招标人为了让内定投标单位获得工程任务,往往将一个大型工程进行肢解招标,从而达到对投标单位的区别对待。这种行为表面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却遭受损害,严重影响招标投标的公平。上述行为往往给投标人带来巨大的负担,不利于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权利义务完全的不对等,严重干扰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有序进行。
4、评标方法的人为操作空间大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法定的评标方法有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然而,在当前实际工程建设招标评标中,普遍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中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在使用综合评分法中,除报价按招标文件事先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确定分值外,其他商务和技术评审因素均由专家打分并经算术平均计算确定分值。由于专家打分属于主观评价,所以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呈现出许多弊病:
4.1由于该评标方法受人为影响大,所以给权力寻租、人为操控评标留下了巨大空间,必然导致招标投标及评标违法违规现象多,不利于保证真正有实力的投标人获得中标机会;
4.2在该评标方法中,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是专家评分的核心内容,然而大量的工程实际情况是中标人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结果再好,但在工程施工中却并未按其实施,投标评审与工程施工成了“两张皮”,致使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成了典型的纸上谈兵。
4.3由于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繁多,而评标时间普遍仓促,所以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无法保证逐字逐句地仔细审阅每份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内容,由此易诱发投标人故意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埋伏笔,中标后再向招标人要求增加额外费用,给招标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诚信缺失
招标投标人员对法律认识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建立不够健全,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信用考核机制;对企业和人员的失信行为无法明确定标准,对其如何处罚也不明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串标、围标、挂靠等行为的难以明确认定,招标投标单位对诚信不重视,导致建筑市场中违法企业数量多,但真正受处罚的比较少的现象。
6、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方面存在问题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存在执法及监督力度不够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的现象屡见不鲜;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规定不够详细,比较模糊。监督管理人员存在一些贪污腐败行为。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对策
1、完善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的招标投标过程
通过制订有关办法(细则)、实施等形式使得招标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完善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是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的前提,执法及监督必须以明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的招标投标过程主要表现在:招标过程:对虚假招标和规避招标,偏袒和歧视招标人,与招标人串通等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投标过程:进行进一步细化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评标过程:加强评标队伍的建设,从综合能力、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并实行淘汰制度;进一步细化评标的标准(如明确废标标准),完善评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形成严格规范的评标程序。打击(地方、部门或行业)保护主义的行为,形成规范、统一的招标投标环境。
2、坚持招标效果为导向,提高招标限额,避免过度招标
出现强制招标过度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的强制招标范围及限额不合理和对招标作用的无限放大。误认为只有招标才是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好方式,但实际招标效果往往却并不理想;误认为只有招标才是防止工程建设腐败的最有效方式,但实际上大量招标案例却反映出招标已成了权力寻租、腐败的高发环节。因此,我国从立法阶段就应当理性看待招标的作用,招标作为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本身也具有一定局限性,只有在招标项目规模、市场环境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招标才能真正发挥有效作用,取得良好效果。国家主管部门坚持以招标效果为导向,结合自2000年以来市场物价的上涨幅度以及多年来各行业招标实践情况,合理提高招标限额。 3、加大执法及监督力度,推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首先,应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监督管理部门,提高有关信息的透明度。其次,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加大执法及监督力度,尽可能减少并避免违法行为的出现。再次,加强对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腐败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使他们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形成一个健康、良好的建筑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合理运行,保证建筑行业秩序的稳定。应建立诚信机制,加强信用体系的宣传教育。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完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形成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的失信行进行披露和曝光。
4、改进评标方法,消除人为操作空间
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的根本缺陷是本身固有的人为操作空间,为权力寻租、人为操控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通道。要想根除当前我国工程建设评标违法违规行为,必须改进评标方法,消除人为操作空间。为消除评标中人为操作空间,应当研究和推行适宜我国国情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例如:取消对报价以外的商务和技术因素由专家进行优劣评审打分的作法,而改为合格制评审,即取消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打分,将对投标人特别重要的技术方面要求如投入资源(主要人员及设备)、关键工艺等列入投标人资格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事先给定明确的基本条件,评标中经专家评审投标文件均符合给定基本条件的,即判定该投标人合格,然后以有效且合格的投标人名单中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由于将原来对商务和技术因素的优劣评审改成了合格评审,由此可极大地消除评标中人为操作空间。
采用上述方法评标时,为防止投标人恶意压低报价,应研究配套采取相应有效的报价风险责任约束倒逼机制,以反制投标人不敢冒险投低于成本的报价,从而促进每个投标人根据自己的管理水平报出自己能够承受且具有竞争力的报价。例如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补充约定:当选择的中标人报价低于招标项目估算价的一定幅度时,应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一份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人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之间差额的3倍以上,在工程实施中当发生因中标人报价过低而造成工程资金不足时,则将差额担保金用于工程以弥补资金不足。只有这样,才能给真正管理水平高且报价低的投标人创造更多的中标机会,才能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才能不断促进建筑市场正常有序竞争,激发投标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最终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5、加强对招投标专业化队伍的培养,探索新的招标方式
招标咨询服务创新必然离不开专业化的创新人才队伍。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与“咨询”角色的要求仍有不小的差距,社会关系仍然是绝大多数招标代理机构承揽业务的主要手段,因此也被外界戏称为“关系密集型行业”。但从长远看,招标代理服务的质量一定离不开招标咨询队伍的专业水准。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需要建立完善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通过网络技术为基础,对业务全过程(招标、投标、评标、签订合同等)实现数字化、网络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可以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使得招标投标工作更加公正、透明,有利于推进招标投标的公开化、法制化。
三、结束语
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建筑交易市场秩序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不断提高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改进、共同促进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事业规范、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广晟.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对策[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9):167-168.
[2]常云.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22):489.
[3]郭经纬.招标代理机构的创新与发展[J].山西建筑,2011(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