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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零售企业的赢利模式包括前台毛利模式、后台毛利模式和资本经营模式,企业税负对三种赢利模式偏好有不同的影响。根据零售企业上市公司的数据和模型分析认为,后台毛利模式比前台毛利模式更具有避税效应,前台毛利模式的避税效应大于资本经营模式,这说明在面临高税负时零售企业具有强烈寻求后台毛利模式的倾向。零售企业应加强税负管理,避免过度依赖后台毛利模式,培育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并创新经营模式和营销手段,回归商业本质,增加前台毛利,从价格竞争转向服务竞争,改善零供关系,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关键词:零售企业赢利模式;企业税负;面板似不相关回归
中图分类号:F2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16)03-0062-09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商品流通业的经济规模一直呈现较快增长的态势,但零售业的规模增长并没有带来效益的同步增长。从中国商业联合会与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共同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零售百强榜》来看,2014年我国零售百强企业实现销售额33741.0亿元,同比增长26.2%,增速较上年提高6.4个百分点,但实体店零售企业利润率下滑,零售百强企业中31家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速中位数为1.5%。
特别是随着外资零售企业的进入,我国零售业的竞争不断加剧,单纯依靠进销差价等单边市场式的传统赢利模式反而使得零售行业成为微利行业,再加上电商企业平台式经营模式的冲击,一些传统零售企业甚至处于亏损状态。利润作为企业再生产和继续发展的基础,是商业资本家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企业经营者们关注的焦点,因此改进赢利模式、提高赢利水平便成为横亘在零售企业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但是,零售商在积极探索各种赢利模式的同时,却招致供应商对其滥用市场势力的指责,主要表现为对供应商(主要是生产商,也包括一些中间商)的商品进入商场或超市收取名目繁多的通道费用,加重了供应商的负担。零供关系的恶化甚至引发国家商务部等5部委出台《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明令禁止收取未提供服务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导致零售商赢利模式转型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本文无意评判零售企业各种赢利模式的社会总福利水平,而是从企业税负视角对零售企业赢利模式的绝对水平和相对结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我国零售企业赢利模式的发展建议。
二、理论分析
(一)赢利模式
根据零售企业专业化发展水平、与上游企业利益关系以及对我国零售市场不同发展阶段特点的分析,我们将零售企业赢利模式归纳为三种:
1.前台毛利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直存在商品供应短缺的问题,属于卖方市场,但此时零售企业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对供应链整合的能力较弱,被视为依附于上游企业的单边市场,基本上只能接受上游企业提供的配额,被动地选择“低进高出”,在买卖差价中获取收益。这是零售企业最初的前台毛利模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一赢利模式使零售企业处于弱势地位。零售企业为提高赢利,难免矫枉过正,在积极探索其他赢利模式的同时,疏忽了对前台毛利模式的经营。直到受电商冲击之后,零售企业经营者才意识到回归商业本质的重要性,主动选择自主经营的前台毛利模式。
2.后台毛利模式。随着零售企业专业化水平的提高,零售企业开始注重搭建平台,并吸引上游企业和下游消费者在其平台交易,以此获取网络外部性带来的收益。这类似多产品定价中的“拉姆齐定价”原理。零售企业搭建的平台,其定价结构往往是非对称的:零售企业对下游消费者收取远低于边际成本的费用,甚至向消费者提供补贴,而向上游企业收取高额的通道费以及各种类型的销售折扣与促销费用。这些通道费用、销售折扣与促销费用逐渐成为零售企业的重要利润来源,被形象地称为“后台毛利”。本质上这并不必然意味着零售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剥削上游企业,事实上,上游企业支付的通道费用也有利于向零售企业表明其商品质量,促进产品信息的透明化。但过度依赖后台毛利也使得中国零售业自主经营能力减弱,食利性泛滥,赢利难以持续。
3.资本经营模式。资本流通在不同环节上会有很大差异,从而造成资本流通的暂时间断。信用体系的发展使不同资本在流通上的差别被拉平,对每一个资本流通过程顺利的完成有重要意义。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零售企业规模急剧膨胀,通过连锁经营的形式,零售企业的采购量大幅度增加,依托越来越发达的信用体系和谈判能力,零售企业加大了对上游企业的资金占用,通过购销环节上的资金交付时间差沉淀出巨额的现金流,从而达到为企业筹资实现进一步发展的目的,并可能以这种无息资金投资相关项目以获利,这便形成了资本经营赢利模式。
(二)零售企业实际税负
不同业态、不同管理水平的零售企业,经营数据往往有天壤之别,我们以一家具有代表性的集团企业经营数据为分析对象。假设零售企业每销售11700元(不含税收入10000元),其商品进价9600元(不含税成本8200元),经销差价率18%;費用开支情况如下:水电费300元,工资500元,房屋原值4 100元折旧200元(或房租300元),其他费用200元,水利、工商、检疫等部门收费20元;税前利润400元。下面计算零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
(1)直接税费。增值税:(11700-9600-300)/1.17×17%=261.54元;城建税7%和教育费附加3%:261.54×(7%+3%)=26.15元;印花税:9600×0.03%=2.88元;自有房产税:4100×70%×1.2%=34.44元;企业缴纳社保费:500×30%=150元;税外政府收费:20元(包括水利局收水利基金10元,文化局、工商、物价、检疫、环卫、城管、公安、街道、房管所、残联等强制性收费);企业所得税:400×25%=100元。
(2)间接税费。土地出让金:4100×25%/40=26.63元。 (3)代扣税费。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400-100)×20%=60元;代扣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与社保金:500×(5%+11%)=807aZ。
在其他影响税额核算和税额抵扣等问题均不考虑的情况下,依照上述计算,政府税费合计:761.64元,其中零售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所得税、房产税、社保费和税外费等直接纳税成本595.01元,超过人工费、水电费、房租费,高居零售企业费用开支第一名。
如果以费用负担率来反映,则:
第一,企业税负率:595.01/11700=5.09%;超过人工费率4.27%、房租费率2.56%、水电费率2.56%。其中流转税负率2.48%(仅包括增值税、附加费和印花税),与房租、水电费的费率相当。
第二,政府税费占商业增加值比重:761.64/1600=47.60%,意味着零售企业每年创造的增加值有47.60%被政府抽走,再扣除投资者需收回的房产投资折旧约12.20%,剩下的只有约40.20%能用于分配给工人和股东。
第三,股东税后净收益回报率:300×80%/1700=14.12%。这就意味着,即使经营良好,资本家投资于零售业也只能获得不超过14.12%的资本回报率,严重影响了商业资本的投资热情。
因此,遵循现行税法,即便经销差价率达到18%,税费支出也超过了人工费、水电费、房租费,高达商品零售总额的5.09%,明显制约了零售企业的赢利能力。
(三)税负影响零售企业赢利模式的内在逻辑
对于前述归纳的零售企业三种赢利来源,其中,前台毛利在税法上属于明确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范畴,税法对零售企业该部分毛利的课税极为规范,零售企业几乎不存在避税的可能。
但企业税负对零售企业后台毛利的影响则稍显复杂,李骏阳依托零售企业的增值税缴纳涉及到计算销项税与进项税之差这一特点,指出后台毛利对于零售企业而言具有避税效应。事实上,由于增值税的税基计算依赖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正确核算,而如果零售企业在保持进价虚高的基础上,以收取通道费代替压价,则可抵扣进项税额就会虚高,从而减少实际应纳税额,因此后台毛利便具有一定的避税效應,进而促使零售企业在面临高税负的情况下将赢利模式从前台毛利模式逐步转向后台毛利模式。不过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政府文件规范这种隐含偷漏税嫌疑的后台毛利行为,因此高税负是否一定会引发高后台毛利仍不确定,有待实证检验。
对于资本经营模式,零售企业通过采购和销售环节在资金交付上的时间差占用上游企业资金,从而沉淀巨额现金流的行为,其本质是企业的一种筹融资行为,虽然零售企业如果通过占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获利,赢利所得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但相比于前台毛利模式而言,不需要交纳各种流转税,从而也具有一定的避税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测量
本文的研究变量主要包括三种赢利模式的衡量、企业税负和控制变量(见表1)。三种赢利模式的划分本质上是对企业总利润的划分,其中:(1)前台毛利即为传统的进销差价,可以由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差额加以衡量。(2)至于后台毛利,由上市零售企业的年报可知,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进场费收人、促销服务费收入、供应商人员管理费收入等,来自于供应商的费用收入占其他业务收入非常大的比重。因此本文选择其他业务收入作为后台毛利的评价指标。(3)对于资本经营毛利,应推算出一个会计年度内零售企业占用的应负、预收款项的资本经营收益,具体数值等于企业应负、预收款项之和乘以资本经营收益率。根据机会成本原则,有两种方法衡量企业资本经营收益率:一是假设资本经营收益率等于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二是假设其等于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严谨起见,本文分别使用这两种方法对资本经营毛利进行衡量。
对于企业涉税核算,一般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包括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和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以及“收到的税费返还”科目。其中:(1)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流转税及附加等相关税费。作为损益类科目,期末时需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2)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某一会计时点应交纳的所有税费。(3)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预交的税费、在本年度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虽然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在本年度进行支付的税费。(4)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税费返还”反映企业“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与“收到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返还”。
通过上述分析,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虽然直接反映了企业全年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流转税及附加等相关税费的涉税处理,但其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企业实际缴纳的部分,在现金流量表中由支付的各项税费和收到的税费返还这两个科目反映,而未缴纳的部分在应交税费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中有体现。因此,在衡量零售企业税负水平时,只需用到其他几个科目,具体计算公式为:企业各项税收总额=应交税费+支付的各项税费-收到的税费返还。
此外,为了检验企业税负是否会促使企业从前台毛利模式转换为其他两种模式,我们定义了另一套因变量,分别用后台毛利以及资本经营毛利与前台毛利进行对比来衡量。
根据已有文献,影响零售企业赢利的控制变量包括:(1)企业规模,企业规模扩张有助于零售企业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本文用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衡量;(2)资本结构,企业的资本结构可能有助于企业利用财务杠杆效应提高企业业绩,本文使用资产负债率作为其衡量指标;(3)货架分配效率,更高的货架分配效率能提高零售企业的经营效率,从而增加零售企业赢利,本文选择存货周转率作为其评价指标;(4)企业年龄,根据企业成长理论中关于吉布莱特定律的相关探讨,企业年龄不同可能会对企业成长等有影响,从而影响赢利能力,本文通过年末企业存续时间来衡量;(5)区域类型,根据企业区域限制理论,选取区域类型变量作为控制变量,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的区域划分标准,将上市零售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4类,并转化为三个虚拟变量RE1、RE2和RE3。若样本企业为东部地区,则RE1=1,否则RE1=0,其余类推。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2007—2014年的数据资料,选取在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的A股零售企业为研究样本。企业年龄和区域类型数据来源于RESSET数据库,其他变量所需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部分前台毛利数据和后台毛利数据可以通过国泰安数据库直接获得,但企业的其他业务数据一般是作为企业的分报告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出现,无法通过上述数据库直接查询,此类数据可通过巨潮资讯网下载企业各年度财务报表检索获得。
(三)模型设定
本文的实证研究数据是面板数据,文献中通常使用固定效应模型(Fixed Effects Modal,FE)和随机效应模型(Random Effects Model,RE)来进行估计。但FE和RE都只能对本文研究的零售企业单一赢利模式方程进行估计,而前台毛利、后台毛利和资本经营是零售企业运营过程中错综交织的三个基本活动,所以本文将三种赢利模式作为因变量建立联立方程组。由于同一个样本企业的不可观察因素可能同时对前台毛利、后台毛利和资本经营造成影响,这三个方程的扰动项应该是相关的,将这三个方程看成一个系统,采用面板似不相关回归(Panel Dsta Seemingly Unrelated Re-gression Model,XTSUR)模型进行联合估计,可以提高估计效率。XTSUR的估计原理是使用随机效应估计非平衡面板数据,基于广义最小二乘法(GLS)和最大似然(ML)程序構造一个多步(逐步)算法。因此本文主要采用XTSUR模型对零售企业赢利模式三个联立方程进行系统估计,同时为了进行对比研究,对每个方程进行FE和RE估计。因数据是微观企业数据,容易产生异方差,因此在所有FE和RE中都使用了聚类稳健性标准差。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从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发现:(1)无论使用哪种方法衡量企业的资产经营收益率,从MA3和MA3′的总体均值来看,差异并不显著;(2)MA4的总体均值结果表明,后台毛利约为前台毛利的31.85%,与其他类型的上市企业相比,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比例;(3)如果考虑到企业占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可能,资本经营为前台毛利的17.80%(或16.10%);(4)企业税负TA的总体均值为0.01635,其中部分零售企业的企业税负为负值,这是因为企业当年的应交税费这一科目为负值。应交税费一级科目是负数,有可能是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大,造成很多留抵;二是实缴税款大于计提的应缴税款;(5)零售企业的资本结构AD的总体均值为59.00%,这一高负债率也是零售企业占用供应商资金的一大表现;(6)零售企业的平均年龄在18.23年以上,与证券市场上其他行业公司相比,这一数值显示出零售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更长时间的积淀;(7)从零售企业分布的区域来看,大部分零售企业分布在东部地区,地区不均衡发展可见一斑。
(二)基准分析——毛利水平分析
本文的第一个目的是分析企业税负对零售企业三种主要赢利模式的影响,因此,本文首先分别建立被解释变量为前台毛利、后台毛利和资本经营的三个方程。根据前文理论分析,建立以下模型:
根据前述计量方法分析,这里将同时列出XT—SUR、FE和RE三种计量模型的回归结果。这三种计量模型比较而言,XTSUR模型是一种系统估计,主要适应非平衡面板数据,其结果比单一方程更有效,本文将主要对XTSUR模型的结果进行解释,FE和RE模型结果作为比较、参考,三个模型都通过了相关检验,实证结果较好。特别需要说明的是,XTSUR模型是对前台毛利、后台毛利和资本经营三个联立方程的系统估计,但为了便于与各单独方程的固定效应、随机效应回归进行比较,本文将XTSUR回归三个方程参数的两个估计结果分别放在表3、表4和表5的第2和第3列。
综合表3、表4和表5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对于零售企业的任何一种赢利模式,企业税负成本的增加始终会减少企业的赢利,这与我们的税法常识是吻合的;同时,企业规模AS的增加会促进零售企业的赢利增多;高资产负债率AD对零售企业增加前台毛利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对零售企业增加后台毛利却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而对于零售企业增加资本经营所得的影响并不显著;同时,货架分配效率IS提升有助于零售企业通过三种赢利模式增加收益;至于企业年龄AGE变量,其回归结果显示,随着企业年龄的增加,其前台毛利反而会显著减少,后台毛利会显著增加,对资本经营的影响不显著;三个地区虚拟变量的回归结果则显示,零售企业所处区域的不同也影响到企业赢利。
(三)拓展分析——毛利结构分析
本文的另一个目的是分析企业税负的增加是否会影响零售企业对三种主要赢利模式的偏好,与上述分析类似,本文将分别建立被解释变量为相对毛利1和相对毛利2(相对毛利3)的两个方程。根据前文理论分析,建立以下模型:
模型相关变量与前述类似,相应的,XTSUR、FE和RE三种计量模型的回归结果如表6和表7所示。
从表6的面板似不相关回归结果来看,企业税负的增加会显著提升被解释变量(即后台毛利/前台毛利),显示出后台毛利这一赢利模式相比于前台毛利而言具有避税效应;而从表7的回归结果来看,不管是用何种衡量方法,面板似不相关的回归结果显示,企业税负增加时,相比于资本经营这一赢利模式,企业更倾向于前台毛利这一赢利模式。两相对比可以发现,对于这三种赢利模式,考虑到企业的税负成本,企业会优先考虑后台毛利模式,其次是前台毛利模式,最后才是资本经营模式。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从本文的回归结果来看,对于零售企业而言,毛利水平和毛利结构均在一定程度上受企业税负的影响。从绝对毛利水平分析的回归结果来看,不管是何种赢利模式,企业税负都是零售企业进行生产活动和业务发展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从相对毛利结构分析的回归结果来看,零售企业在面临高税负时,具有强烈的寻求后台毛利的倾向。因此,对于零售企业而言,提出以下几点发展建议:
一是加强税负管理。经营者应全面了解本零售企业面临的税收结构,根据企业自身特点、财务水平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通过灵活选用纳税主体身份、利用不同核算税率、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甄选申报纳税方式等一系列合法措施消除税负过重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二是避免过度依赖后台毛利模式。目前零售企业获取后台毛利的主要方式仍然是收取通道费。从短期来看,收取通道费确实会给零售企业带来避税效应,而且由于本土大型供应商数量极为有限,分散的中小型供应商由于缺乏品牌建设意识和实力,为争取到零售企业的稀有资源,在与零售企业进行谈判的过程中议价能力不高,因此使得零售企业在短期可以依赖此种赢利模式维持经营。不过如果零售企业过度依赖后台毛利来增加自身利润,可能会因为设置过高的入场门槛而阻碍新创产品和具有强大市场潜力的产品进入消费者视线,造成零供关系紧张。同时,过度依赖后台毛利模式,对于零售企业本身也极为不利,尤其是中国本土零售企业。与许多外资零售企业不同,大部分中国零售企业还处于较低的发展阶段,在管理水平、赢利模式和经营理念等多方面都需要改进,对后台毛利的依赖会制约其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培育,缺乏长远的战略思考,不利于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一旦失去通道费,零售商就处于被动的地位,这种零售业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
三是创新经营模式和营销手段。从本文的回归结果来看,零售企业要想回归商业本质,增加前台毛利,减少对后台毛利的依赖,需注重税收成本压力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企业经营者注重引导零售企业从价格竞争转向服务竞争,积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积极改善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同时积极开发自有品牌,回归核心业务,通过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减轻企业税负对零售企业回归商业本质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零售企业赢利模式;企业税负;面板似不相关回归
中图分类号:F2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66(2016)03-0062-09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商品流通业的经济规模一直呈现较快增长的态势,但零售业的规模增长并没有带来效益的同步增长。从中国商业联合会与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共同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零售百强榜》来看,2014年我国零售百强企业实现销售额33741.0亿元,同比增长26.2%,增速较上年提高6.4个百分点,但实体店零售企业利润率下滑,零售百强企业中31家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速中位数为1.5%。
特别是随着外资零售企业的进入,我国零售业的竞争不断加剧,单纯依靠进销差价等单边市场式的传统赢利模式反而使得零售行业成为微利行业,再加上电商企业平台式经营模式的冲击,一些传统零售企业甚至处于亏损状态。利润作为企业再生产和继续发展的基础,是商业资本家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企业经营者们关注的焦点,因此改进赢利模式、提高赢利水平便成为横亘在零售企业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但是,零售商在积极探索各种赢利模式的同时,却招致供应商对其滥用市场势力的指责,主要表现为对供应商(主要是生产商,也包括一些中间商)的商品进入商场或超市收取名目繁多的通道费用,加重了供应商的负担。零供关系的恶化甚至引发国家商务部等5部委出台《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明令禁止收取未提供服务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导致零售商赢利模式转型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本文无意评判零售企业各种赢利模式的社会总福利水平,而是从企业税负视角对零售企业赢利模式的绝对水平和相对结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我国零售企业赢利模式的发展建议。
二、理论分析
(一)赢利模式
根据零售企业专业化发展水平、与上游企业利益关系以及对我国零售市场不同发展阶段特点的分析,我们将零售企业赢利模式归纳为三种:
1.前台毛利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直存在商品供应短缺的问题,属于卖方市场,但此时零售企业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对供应链整合的能力较弱,被视为依附于上游企业的单边市场,基本上只能接受上游企业提供的配额,被动地选择“低进高出”,在买卖差价中获取收益。这是零售企业最初的前台毛利模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一赢利模式使零售企业处于弱势地位。零售企业为提高赢利,难免矫枉过正,在积极探索其他赢利模式的同时,疏忽了对前台毛利模式的经营。直到受电商冲击之后,零售企业经营者才意识到回归商业本质的重要性,主动选择自主经营的前台毛利模式。
2.后台毛利模式。随着零售企业专业化水平的提高,零售企业开始注重搭建平台,并吸引上游企业和下游消费者在其平台交易,以此获取网络外部性带来的收益。这类似多产品定价中的“拉姆齐定价”原理。零售企业搭建的平台,其定价结构往往是非对称的:零售企业对下游消费者收取远低于边际成本的费用,甚至向消费者提供补贴,而向上游企业收取高额的通道费以及各种类型的销售折扣与促销费用。这些通道费用、销售折扣与促销费用逐渐成为零售企业的重要利润来源,被形象地称为“后台毛利”。本质上这并不必然意味着零售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剥削上游企业,事实上,上游企业支付的通道费用也有利于向零售企业表明其商品质量,促进产品信息的透明化。但过度依赖后台毛利也使得中国零售业自主经营能力减弱,食利性泛滥,赢利难以持续。
3.资本经营模式。资本流通在不同环节上会有很大差异,从而造成资本流通的暂时间断。信用体系的发展使不同资本在流通上的差别被拉平,对每一个资本流通过程顺利的完成有重要意义。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零售企业规模急剧膨胀,通过连锁经营的形式,零售企业的采购量大幅度增加,依托越来越发达的信用体系和谈判能力,零售企业加大了对上游企业的资金占用,通过购销环节上的资金交付时间差沉淀出巨额的现金流,从而达到为企业筹资实现进一步发展的目的,并可能以这种无息资金投资相关项目以获利,这便形成了资本经营赢利模式。
(二)零售企业实际税负
不同业态、不同管理水平的零售企业,经营数据往往有天壤之别,我们以一家具有代表性的集团企业经营数据为分析对象。假设零售企业每销售11700元(不含税收入10000元),其商品进价9600元(不含税成本8200元),经销差价率18%;費用开支情况如下:水电费300元,工资500元,房屋原值4 100元折旧200元(或房租300元),其他费用200元,水利、工商、检疫等部门收费20元;税前利润400元。下面计算零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
(1)直接税费。增值税:(11700-9600-300)/1.17×17%=261.54元;城建税7%和教育费附加3%:261.54×(7%+3%)=26.15元;印花税:9600×0.03%=2.88元;自有房产税:4100×70%×1.2%=34.44元;企业缴纳社保费:500×30%=150元;税外政府收费:20元(包括水利局收水利基金10元,文化局、工商、物价、检疫、环卫、城管、公安、街道、房管所、残联等强制性收费);企业所得税:400×25%=100元。
(2)间接税费。土地出让金:4100×25%/40=26.63元。 (3)代扣税费。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400-100)×20%=60元;代扣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与社保金:500×(5%+11%)=807aZ。
在其他影响税额核算和税额抵扣等问题均不考虑的情况下,依照上述计算,政府税费合计:761.64元,其中零售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所得税、房产税、社保费和税外费等直接纳税成本595.01元,超过人工费、水电费、房租费,高居零售企业费用开支第一名。
如果以费用负担率来反映,则:
第一,企业税负率:595.01/11700=5.09%;超过人工费率4.27%、房租费率2.56%、水电费率2.56%。其中流转税负率2.48%(仅包括增值税、附加费和印花税),与房租、水电费的费率相当。
第二,政府税费占商业增加值比重:761.64/1600=47.60%,意味着零售企业每年创造的增加值有47.60%被政府抽走,再扣除投资者需收回的房产投资折旧约12.20%,剩下的只有约40.20%能用于分配给工人和股东。
第三,股东税后净收益回报率:300×80%/1700=14.12%。这就意味着,即使经营良好,资本家投资于零售业也只能获得不超过14.12%的资本回报率,严重影响了商业资本的投资热情。
因此,遵循现行税法,即便经销差价率达到18%,税费支出也超过了人工费、水电费、房租费,高达商品零售总额的5.09%,明显制约了零售企业的赢利能力。
(三)税负影响零售企业赢利模式的内在逻辑
对于前述归纳的零售企业三种赢利来源,其中,前台毛利在税法上属于明确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范畴,税法对零售企业该部分毛利的课税极为规范,零售企业几乎不存在避税的可能。
但企业税负对零售企业后台毛利的影响则稍显复杂,李骏阳依托零售企业的增值税缴纳涉及到计算销项税与进项税之差这一特点,指出后台毛利对于零售企业而言具有避税效应。事实上,由于增值税的税基计算依赖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正确核算,而如果零售企业在保持进价虚高的基础上,以收取通道费代替压价,则可抵扣进项税额就会虚高,从而减少实际应纳税额,因此后台毛利便具有一定的避税效應,进而促使零售企业在面临高税负的情况下将赢利模式从前台毛利模式逐步转向后台毛利模式。不过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政府文件规范这种隐含偷漏税嫌疑的后台毛利行为,因此高税负是否一定会引发高后台毛利仍不确定,有待实证检验。
对于资本经营模式,零售企业通过采购和销售环节在资金交付上的时间差占用上游企业资金,从而沉淀巨额现金流的行为,其本质是企业的一种筹融资行为,虽然零售企业如果通过占用这些资金进行投资获利,赢利所得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但相比于前台毛利模式而言,不需要交纳各种流转税,从而也具有一定的避税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测量
本文的研究变量主要包括三种赢利模式的衡量、企业税负和控制变量(见表1)。三种赢利模式的划分本质上是对企业总利润的划分,其中:(1)前台毛利即为传统的进销差价,可以由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差额加以衡量。(2)至于后台毛利,由上市零售企业的年报可知,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进场费收人、促销服务费收入、供应商人员管理费收入等,来自于供应商的费用收入占其他业务收入非常大的比重。因此本文选择其他业务收入作为后台毛利的评价指标。(3)对于资本经营毛利,应推算出一个会计年度内零售企业占用的应负、预收款项的资本经营收益,具体数值等于企业应负、预收款项之和乘以资本经营收益率。根据机会成本原则,有两种方法衡量企业资本经营收益率:一是假设资本经营收益率等于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二是假设其等于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严谨起见,本文分别使用这两种方法对资本经营毛利进行衡量。
对于企业涉税核算,一般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包括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和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以及“收到的税费返还”科目。其中:(1)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流转税及附加等相关税费。作为损益类科目,期末时需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2)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某一会计时点应交纳的所有税费。(3)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预交的税费、在本年度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虽然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在本年度进行支付的税费。(4)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税费返还”反映企业“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与“收到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返还”。
通过上述分析,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虽然直接反映了企业全年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流转税及附加等相关税费的涉税处理,但其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企业实际缴纳的部分,在现金流量表中由支付的各项税费和收到的税费返还这两个科目反映,而未缴纳的部分在应交税费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中有体现。因此,在衡量零售企业税负水平时,只需用到其他几个科目,具体计算公式为:企业各项税收总额=应交税费+支付的各项税费-收到的税费返还。
此外,为了检验企业税负是否会促使企业从前台毛利模式转换为其他两种模式,我们定义了另一套因变量,分别用后台毛利以及资本经营毛利与前台毛利进行对比来衡量。
根据已有文献,影响零售企业赢利的控制变量包括:(1)企业规模,企业规模扩张有助于零售企业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本文用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来衡量;(2)资本结构,企业的资本结构可能有助于企业利用财务杠杆效应提高企业业绩,本文使用资产负债率作为其衡量指标;(3)货架分配效率,更高的货架分配效率能提高零售企业的经营效率,从而增加零售企业赢利,本文选择存货周转率作为其评价指标;(4)企业年龄,根据企业成长理论中关于吉布莱特定律的相关探讨,企业年龄不同可能会对企业成长等有影响,从而影响赢利能力,本文通过年末企业存续时间来衡量;(5)区域类型,根据企业区域限制理论,选取区域类型变量作为控制变量,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的区域划分标准,将上市零售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4类,并转化为三个虚拟变量RE1、RE2和RE3。若样本企业为东部地区,则RE1=1,否则RE1=0,其余类推。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2007—2014年的数据资料,选取在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的A股零售企业为研究样本。企业年龄和区域类型数据来源于RESSET数据库,其他变量所需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部分前台毛利数据和后台毛利数据可以通过国泰安数据库直接获得,但企业的其他业务数据一般是作为企业的分报告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出现,无法通过上述数据库直接查询,此类数据可通过巨潮资讯网下载企业各年度财务报表检索获得。
(三)模型设定
本文的实证研究数据是面板数据,文献中通常使用固定效应模型(Fixed Effects Modal,FE)和随机效应模型(Random Effects Model,RE)来进行估计。但FE和RE都只能对本文研究的零售企业单一赢利模式方程进行估计,而前台毛利、后台毛利和资本经营是零售企业运营过程中错综交织的三个基本活动,所以本文将三种赢利模式作为因变量建立联立方程组。由于同一个样本企业的不可观察因素可能同时对前台毛利、后台毛利和资本经营造成影响,这三个方程的扰动项应该是相关的,将这三个方程看成一个系统,采用面板似不相关回归(Panel Dsta Seemingly Unrelated Re-gression Model,XTSUR)模型进行联合估计,可以提高估计效率。XTSUR的估计原理是使用随机效应估计非平衡面板数据,基于广义最小二乘法(GLS)和最大似然(ML)程序構造一个多步(逐步)算法。因此本文主要采用XTSUR模型对零售企业赢利模式三个联立方程进行系统估计,同时为了进行对比研究,对每个方程进行FE和RE估计。因数据是微观企业数据,容易产生异方差,因此在所有FE和RE中都使用了聚类稳健性标准差。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从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发现:(1)无论使用哪种方法衡量企业的资产经营收益率,从MA3和MA3′的总体均值来看,差异并不显著;(2)MA4的总体均值结果表明,后台毛利约为前台毛利的31.85%,与其他类型的上市企业相比,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比例;(3)如果考虑到企业占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可能,资本经营为前台毛利的17.80%(或16.10%);(4)企业税负TA的总体均值为0.01635,其中部分零售企业的企业税负为负值,这是因为企业当年的应交税费这一科目为负值。应交税费一级科目是负数,有可能是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大,造成很多留抵;二是实缴税款大于计提的应缴税款;(5)零售企业的资本结构AD的总体均值为59.00%,这一高负债率也是零售企业占用供应商资金的一大表现;(6)零售企业的平均年龄在18.23年以上,与证券市场上其他行业公司相比,这一数值显示出零售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更长时间的积淀;(7)从零售企业分布的区域来看,大部分零售企业分布在东部地区,地区不均衡发展可见一斑。
(二)基准分析——毛利水平分析
本文的第一个目的是分析企业税负对零售企业三种主要赢利模式的影响,因此,本文首先分别建立被解释变量为前台毛利、后台毛利和资本经营的三个方程。根据前文理论分析,建立以下模型:
根据前述计量方法分析,这里将同时列出XT—SUR、FE和RE三种计量模型的回归结果。这三种计量模型比较而言,XTSUR模型是一种系统估计,主要适应非平衡面板数据,其结果比单一方程更有效,本文将主要对XTSUR模型的结果进行解释,FE和RE模型结果作为比较、参考,三个模型都通过了相关检验,实证结果较好。特别需要说明的是,XTSUR模型是对前台毛利、后台毛利和资本经营三个联立方程的系统估计,但为了便于与各单独方程的固定效应、随机效应回归进行比较,本文将XTSUR回归三个方程参数的两个估计结果分别放在表3、表4和表5的第2和第3列。
综合表3、表4和表5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对于零售企业的任何一种赢利模式,企业税负成本的增加始终会减少企业的赢利,这与我们的税法常识是吻合的;同时,企业规模AS的增加会促进零售企业的赢利增多;高资产负债率AD对零售企业增加前台毛利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对零售企业增加后台毛利却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而对于零售企业增加资本经营所得的影响并不显著;同时,货架分配效率IS提升有助于零售企业通过三种赢利模式增加收益;至于企业年龄AGE变量,其回归结果显示,随着企业年龄的增加,其前台毛利反而会显著减少,后台毛利会显著增加,对资本经营的影响不显著;三个地区虚拟变量的回归结果则显示,零售企业所处区域的不同也影响到企业赢利。
(三)拓展分析——毛利结构分析
本文的另一个目的是分析企业税负的增加是否会影响零售企业对三种主要赢利模式的偏好,与上述分析类似,本文将分别建立被解释变量为相对毛利1和相对毛利2(相对毛利3)的两个方程。根据前文理论分析,建立以下模型:
模型相关变量与前述类似,相应的,XTSUR、FE和RE三种计量模型的回归结果如表6和表7所示。
从表6的面板似不相关回归结果来看,企业税负的增加会显著提升被解释变量(即后台毛利/前台毛利),显示出后台毛利这一赢利模式相比于前台毛利而言具有避税效应;而从表7的回归结果来看,不管是用何种衡量方法,面板似不相关的回归结果显示,企业税负增加时,相比于资本经营这一赢利模式,企业更倾向于前台毛利这一赢利模式。两相对比可以发现,对于这三种赢利模式,考虑到企业的税负成本,企业会优先考虑后台毛利模式,其次是前台毛利模式,最后才是资本经营模式。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从本文的回归结果来看,对于零售企业而言,毛利水平和毛利结构均在一定程度上受企业税负的影响。从绝对毛利水平分析的回归结果来看,不管是何种赢利模式,企业税负都是零售企业进行生产活动和业务发展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从相对毛利结构分析的回归结果来看,零售企业在面临高税负时,具有强烈的寻求后台毛利的倾向。因此,对于零售企业而言,提出以下几点发展建议:
一是加强税负管理。经营者应全面了解本零售企业面临的税收结构,根据企业自身特点、财务水平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通过灵活选用纳税主体身份、利用不同核算税率、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甄选申报纳税方式等一系列合法措施消除税负过重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二是避免过度依赖后台毛利模式。目前零售企业获取后台毛利的主要方式仍然是收取通道费。从短期来看,收取通道费确实会给零售企业带来避税效应,而且由于本土大型供应商数量极为有限,分散的中小型供应商由于缺乏品牌建设意识和实力,为争取到零售企业的稀有资源,在与零售企业进行谈判的过程中议价能力不高,因此使得零售企业在短期可以依赖此种赢利模式维持经营。不过如果零售企业过度依赖后台毛利来增加自身利润,可能会因为设置过高的入场门槛而阻碍新创产品和具有强大市场潜力的产品进入消费者视线,造成零供关系紧张。同时,过度依赖后台毛利模式,对于零售企业本身也极为不利,尤其是中国本土零售企业。与许多外资零售企业不同,大部分中国零售企业还处于较低的发展阶段,在管理水平、赢利模式和经营理念等多方面都需要改进,对后台毛利的依赖会制约其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培育,缺乏长远的战略思考,不利于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一旦失去通道费,零售商就处于被动的地位,这种零售业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
三是创新经营模式和营销手段。从本文的回归结果来看,零售企业要想回归商业本质,增加前台毛利,减少对后台毛利的依赖,需注重税收成本压力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企业经营者注重引导零售企业从价格竞争转向服务竞争,积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积极改善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同时积极开发自有品牌,回归核心业务,通过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减轻企业税负对零售企业回归商业本质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