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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民政部城市低收入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