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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追诉犯罪,查明犯罪真相,强制性侦查措施不可或缺,但应有足够的制度来防止该项权力被滥用,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必不可少。经济损失可能进行充分弥补,而名誉、隐私等受到损害只能有限补偿。对于与后者相关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必须建立事前监督机制。对于与前者有关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基于司法成本的限制以及追诉犯罪的需要,采取一般性事后监督和依当事人申请迅即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