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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公布及实行,标志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初步形成。本文将以司法鉴定体系理论为基础,研究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内涵剖析《决定》颁布前后司法鉴定制度现状,提出有关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意见。
【关键词】: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完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之一,在很多案件中,司法鉴定是当事人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途径。同时,司法鉴定活动按照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所以司法鉴定活动需要符合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双重要求。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体制随着“三大诉讼法”的实施,经过长期的发展,无论是鉴定机构还是鉴定人员都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规模[1]。但依然存在着司法鉴定人的技术水平的良莠不齐、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忽视相关法律、司法鉴定应用的法律标准的混乱等问题。因而,我们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公平主义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服务[2]。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
(一)司法鉴定的管理缺乏可操作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均存在着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双重管理模式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既要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又要受行业行政机关管理,这种两者结合的管理体制,产生了对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双重管理模式问题,这个问题在今后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上将一直存在。
(二)鉴定程序不完善
鉴定论断的正误直接决定案件的实体是不是可以被正确处理。法官想从结果上审查专业性极强的鉴定结论中发现正确与否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许多国家都想要设置严密的制约机制,从程序上等方面排除各种非正常因素对鉴定过程的负面影响。[3]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这一问题涉及得很少,规定得极其简略,虽然有些部门规章作了规定,但没有实质性突破。
(三)鉴定活动的监督体制不健全
对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工作者都提出了许多的意见,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已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4]。从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除了政治、经济以及人们司法理念的原因外,还有司法鉴定制度本身存在的种种缺陷也是极其重要的原因。
(四)缺乏统一科学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因为司法鉴定是一种诉讼证明活动,所以它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科学问题。并且从本质上讲它是科学问题,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性,对于案件的事实真相,我们就必须有一个统一、科学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行业技术准则。如果没有比较统一的标准,法律上很难评断是非,科学上很难判断真伪,检材的采信、鉴定的程序和过程都会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二、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设想
(一)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
首先,尽快的制定一部《司法鉴定法》,让司法鉴定工作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保證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一样,要通过法庭审理,还要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鉴定结论进行严格审查,其中包括通知鉴定人出庭,另外也要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综合各方面才能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作出综合性评判。
司法鉴定统一立法应当在2005年全国人大《决定》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司法部已颁布的相关规章规定:如《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合理合法的部分,制订出一部完善的《司法鉴定法》[5]。
(二)建立鉴定机构统一管理制度
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各项法律责任,按照司法鉴定的科学性要求考核鉴定人的专业和能力,鉴定人执业资格由国家机关统一集中进行管理,建立统一科学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6]。
另外我们也要完善司法运作机制,首先完备鉴定结论的审查程序。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才可以被用来认定为定案根据,包括鉴定结论。其次,确定鉴定的效力,即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三)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1. 强化审批管理
强化审判管理是指强化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审批管理。应依法执行2005年全国人大的《决定》关于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审批的内容。该《决定》第四条规定了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的條件。《决定》还规定了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7],但是这些规定在现实中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落实。强化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度,将会对我国现存的司法鉴定审批制度起到推动作用,能够进一步强化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和更快的完善。
2.明确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责任
我们要明确司法鉴定认为责任,如果司法鉴定人在从事鉴定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况,可依据其违反责任的情况和性质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制裁。比如:司法鉴定人拖延鉴定或者完成鉴定后没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的,能够追究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并且如果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就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8]。
(四) 完善司法鉴定启动机制
因为我国本身的情况以及受诉讼文化相互交融的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完全复制某国的模式和经验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别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才能够一起来共同构建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模式,
参考文献:
[1]张宏志.试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D]. 郑州大学 2005
[2]李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D]. 武汉大学 2004
[3]刘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问题研究[D]. 辽宁师范大学 2012
[4]武帅,陈国伟:《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浅议一兼论两大法系鉴定制度之比较》,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5]魏晓飞.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重构[D]. 安徽大学 2006
[6]罗军华.从证据视角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D]. 华中科技大学 2012
[7]郭华:《论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困境症结及破解路向》,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3期。
[8]段作瑞.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
作者简介:龚玉璐(1996-),女,汉族,山东临沂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2014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关键词】: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完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之一,在很多案件中,司法鉴定是当事人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途径。同时,司法鉴定活动按照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所以司法鉴定活动需要符合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双重要求。
我国现代司法鉴定体制随着“三大诉讼法”的实施,经过长期的发展,无论是鉴定机构还是鉴定人员都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规模[1]。但依然存在着司法鉴定人的技术水平的良莠不齐、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忽视相关法律、司法鉴定应用的法律标准的混乱等问题。因而,我们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公平主义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服务[2]。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
(一)司法鉴定的管理缺乏可操作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均存在着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双重管理模式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既要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又要受行业行政机关管理,这种两者结合的管理体制,产生了对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双重管理模式问题,这个问题在今后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上将一直存在。
(二)鉴定程序不完善
鉴定论断的正误直接决定案件的实体是不是可以被正确处理。法官想从结果上审查专业性极强的鉴定结论中发现正确与否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许多国家都想要设置严密的制约机制,从程序上等方面排除各种非正常因素对鉴定过程的负面影响。[3]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这一问题涉及得很少,规定得极其简略,虽然有些部门规章作了规定,但没有实质性突破。
(三)鉴定活动的监督体制不健全
对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工作者都提出了许多的意见,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已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4]。从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除了政治、经济以及人们司法理念的原因外,还有司法鉴定制度本身存在的种种缺陷也是极其重要的原因。
(四)缺乏统一科学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因为司法鉴定是一种诉讼证明活动,所以它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科学问题。并且从本质上讲它是科学问题,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客观性性,对于案件的事实真相,我们就必须有一个统一、科学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行业技术准则。如果没有比较统一的标准,法律上很难评断是非,科学上很难判断真伪,检材的采信、鉴定的程序和过程都会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二、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设想
(一)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
首先,尽快的制定一部《司法鉴定法》,让司法鉴定工作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保證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一样,要通过法庭审理,还要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鉴定结论进行严格审查,其中包括通知鉴定人出庭,另外也要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综合各方面才能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作出综合性评判。
司法鉴定统一立法应当在2005年全国人大《决定》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司法部已颁布的相关规章规定:如《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合理合法的部分,制订出一部完善的《司法鉴定法》[5]。
(二)建立鉴定机构统一管理制度
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各项法律责任,按照司法鉴定的科学性要求考核鉴定人的专业和能力,鉴定人执业资格由国家机关统一集中进行管理,建立统一科学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6]。
另外我们也要完善司法运作机制,首先完备鉴定结论的审查程序。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才可以被用来认定为定案根据,包括鉴定结论。其次,确定鉴定的效力,即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三)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制度
1. 强化审批管理
强化审判管理是指强化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审批管理。应依法执行2005年全国人大的《决定》关于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审批的内容。该《决定》第四条规定了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的條件。《决定》还规定了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7],但是这些规定在现实中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落实。强化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度,将会对我国现存的司法鉴定审批制度起到推动作用,能够进一步强化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和更快的完善。
2.明确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责任
我们要明确司法鉴定认为责任,如果司法鉴定人在从事鉴定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况,可依据其违反责任的情况和性质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制裁。比如:司法鉴定人拖延鉴定或者完成鉴定后没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的,能够追究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并且如果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就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8]。
(四) 完善司法鉴定启动机制
因为我国本身的情况以及受诉讼文化相互交融的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完全复制某国的模式和经验是行不通的。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别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才能够一起来共同构建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模式,
参考文献:
[1]张宏志.试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D]. 郑州大学 2005
[2]李峥.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研究[D]. 武汉大学 2004
[3]刘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问题研究[D]. 辽宁师范大学 2012
[4]武帅,陈国伟:《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浅议一兼论两大法系鉴定制度之比较》,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5]魏晓飞.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重构[D]. 安徽大学 2006
[6]罗军华.从证据视角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D]. 华中科技大学 2012
[7]郭华:《论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困境症结及破解路向》,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3期。
[8]段作瑞.浅议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
作者简介:龚玉璐(1996-),女,汉族,山东临沂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2014级本科生,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