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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前我国经济形势面临严峻挑战,民营经济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首当其冲。作为民营经济主力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信用水平低,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用支持。动产质押融资业务作为最早开展的服务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现阶段作为支撑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仍然有诸多的法律风险值得开展此项业务的商业银行、第三方物流监管企业值得引起关注。
【关键词】 动产质押融资;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一、背景
在刚刚召开的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上,习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作为“自己人”,其企业经营发展却遇到诸多难题。融资难、融资贵的局面始终困扰着民营企业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了多年的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期间发生诸多风险,造成银行损失,因此众多提供贷款的银行对该项业务态度也有所冷淡。然而作为服务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如何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降低风险,使得业务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就成为商业银行关注的重点。
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
动产质押监管,根据2013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的《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给出的定义,是指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物品向质权人出质,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监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占有、管理的行为。
由于开展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的多为中小企业,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差,生产经营不规范,依靠民间借贷筹集资本等诸多问题,都会导致质押监管业务的高风险。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的增加,最直接的受害人就是银行,且发生诉讼案件后,银行也对该项业务持怀疑态度,甚至有的银行停止开展该项业务。
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的法律适用问题是目前争议较多的点。在发生风险事件后,质权人、出质人以及监管方的权、责、利划分不明,或在相关法律条款上存有争议,是目前该项业务物流公司与银行不愿开展合作的主要原因。
(一)产品设计缺陷
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模式下,物流公司并未实际占有控制物。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公司代质权银行占有质物只是完成了形式上的占有,由此导致银行质权落空和监管公司无效监管。因此该种产品设计瑕疵是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甚至可以说是风险的根源。
动产质押融资协议对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及责任等,约定不明、相互矛盾,有些关键的问题甚至根本没有涉及。大到合同性质是监管还是保管,小到质物转移占有过程、质物权属责任、质物品质责任、违约责任等均未做明确约定。
(二)业务操作中质权人风险
质权银行在项目操作、协议履行中的过错是造成贷款损失和质物品质不符、数量损失的主要原因,也是主要风险根源之一。如质权银行在产品流程设计上的缺失,比如质物品质问题涉及到的质物定价问题就没有明确约定。再者质权银行业务人员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甚至是故意行为带来的风险如质权银行工作人员收受出质企业贿赂,违规发放贷款等。
(三)业务操作中出质企业风险
动产质押融资业务中出质企业的违法行为是构成银行贷款损失和质物损失风险的主要原因,也是主要风险根源之一。出质企业对监管质物的交接风险:虚假出质、借用他人物品充当质物、以次充好、强行出库、日常蚕食、重复质押、虚假报单等。另外出质后企业经营不善、盲目投资、违法违规操作等经营风险导致其停产、倒闭、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使监管质物灭失风险上升。
(四)监管人内部管控风险
监管公司内部管控风险同样是导致监管质物虚假、毁损、灭失、有无等重要原因,同样是业务中主要风险根源之一。从监管质物交付监管、签发质物清单开始到监管到期质权银行签发解押通知书或质物处置拍卖,监管公司是否有效履行了监管义务,是否真实记录和反映了质物的客观现状、是否及时通知、告知了质权银行监管中的风险事件等。在这个过程中监管公司内部管控风险举不胜举,比如违规签发质物清单,盘点记录、日常报表、进出库单、检查巡查记录等均不按操作流程办理,甚至出具空白质物清单、虚开质物清单,致使监管质物出现问题造成项目风险。
(五)业务操作中外部环境风险等其他风险
宏观经济环境使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的问题及风险在2012年开始爆发,至今仍在延续,导致出质企业对贷款逾期、在监管中违约。另外监管现场环境较差,无围墙,地处偏僻,致使质押物被盗抢。质物本身物理化学属性不稳定等,例如原煤自然,均会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
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主要的法律困境
在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开展过程中,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类似案件评判标准不一,相关法律解释不够清晰的问题一直存在。
有观点认为监管人与质权银行构成担保法律关系,诉讼中直接要求监管人对债权人的贷款损失与出质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诉讼方式前期较为常见,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司法实践中支持较少。也有观点认为监管人与质权银行构成保管法律关系,诉讼中直接要求监管人返还质物或承担质物变质、灭失带来的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三方《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第一条“法律关系”明确约定监管方为质权人的代理人,其法律关系明确,代理权利义务清晰。在司法实践中,代理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的判例也较为普遍。
四、对银行开展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的几点建议
基于对过去风险事件的分析,商业银行在此项业务中实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银行与物流公司达成监管协议,监管过程的尽职直接关乎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因此,商业银行应与物流公司形成战略合作,在業务开展过程中密切配合,在合约设计上尽可能将业务执行细节不断细化落实,监管公司切实履责,保证业务健康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有效支持。
作者简介:李利琛(1991-),男,汉族,河北石家庄,硕士研究生,北京物资学院,供应链金融方向。
【关键词】 动产质押融资;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一、背景
在刚刚召开的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上,习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作为“自己人”,其企业经营发展却遇到诸多难题。融资难、融资贵的局面始终困扰着民营企业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了多年的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期间发生诸多风险,造成银行损失,因此众多提供贷款的银行对该项业务态度也有所冷淡。然而作为服务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如何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降低风险,使得业务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就成为商业银行关注的重点。
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
动产质押监管,根据2013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的《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给出的定义,是指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物品向质权人出质,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监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占有、管理的行为。
由于开展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的多为中小企业,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差,生产经营不规范,依靠民间借贷筹集资本等诸多问题,都会导致质押监管业务的高风险。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的增加,最直接的受害人就是银行,且发生诉讼案件后,银行也对该项业务持怀疑态度,甚至有的银行停止开展该项业务。
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的法律适用问题是目前争议较多的点。在发生风险事件后,质权人、出质人以及监管方的权、责、利划分不明,或在相关法律条款上存有争议,是目前该项业务物流公司与银行不愿开展合作的主要原因。
(一)产品设计缺陷
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模式下,物流公司并未实际占有控制物。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公司代质权银行占有质物只是完成了形式上的占有,由此导致银行质权落空和监管公司无效监管。因此该种产品设计瑕疵是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甚至可以说是风险的根源。
动产质押融资协议对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及责任等,约定不明、相互矛盾,有些关键的问题甚至根本没有涉及。大到合同性质是监管还是保管,小到质物转移占有过程、质物权属责任、质物品质责任、违约责任等均未做明确约定。
(二)业务操作中质权人风险
质权银行在项目操作、协议履行中的过错是造成贷款损失和质物品质不符、数量损失的主要原因,也是主要风险根源之一。如质权银行在产品流程设计上的缺失,比如质物品质问题涉及到的质物定价问题就没有明确约定。再者质权银行业务人员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甚至是故意行为带来的风险如质权银行工作人员收受出质企业贿赂,违规发放贷款等。
(三)业务操作中出质企业风险
动产质押融资业务中出质企业的违法行为是构成银行贷款损失和质物损失风险的主要原因,也是主要风险根源之一。出质企业对监管质物的交接风险:虚假出质、借用他人物品充当质物、以次充好、强行出库、日常蚕食、重复质押、虚假报单等。另外出质后企业经营不善、盲目投资、违法违规操作等经营风险导致其停产、倒闭、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使监管质物灭失风险上升。
(四)监管人内部管控风险
监管公司内部管控风险同样是导致监管质物虚假、毁损、灭失、有无等重要原因,同样是业务中主要风险根源之一。从监管质物交付监管、签发质物清单开始到监管到期质权银行签发解押通知书或质物处置拍卖,监管公司是否有效履行了监管义务,是否真实记录和反映了质物的客观现状、是否及时通知、告知了质权银行监管中的风险事件等。在这个过程中监管公司内部管控风险举不胜举,比如违规签发质物清单,盘点记录、日常报表、进出库单、检查巡查记录等均不按操作流程办理,甚至出具空白质物清单、虚开质物清单,致使监管质物出现问题造成项目风险。
(五)业务操作中外部环境风险等其他风险
宏观经济环境使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的问题及风险在2012年开始爆发,至今仍在延续,导致出质企业对贷款逾期、在监管中违约。另外监管现场环境较差,无围墙,地处偏僻,致使质押物被盗抢。质物本身物理化学属性不稳定等,例如原煤自然,均会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
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主要的法律困境
在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开展过程中,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类似案件评判标准不一,相关法律解释不够清晰的问题一直存在。
有观点认为监管人与质权银行构成担保法律关系,诉讼中直接要求监管人对债权人的贷款损失与出质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诉讼方式前期较为常见,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司法实践中支持较少。也有观点认为监管人与质权银行构成保管法律关系,诉讼中直接要求监管人返还质物或承担质物变质、灭失带来的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三方《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第一条“法律关系”明确约定监管方为质权人的代理人,其法律关系明确,代理权利义务清晰。在司法实践中,代理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的判例也较为普遍。
四、对银行开展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的几点建议
基于对过去风险事件的分析,商业银行在此项业务中实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银行与物流公司达成监管协议,监管过程的尽职直接关乎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因此,商业银行应与物流公司形成战略合作,在業务开展过程中密切配合,在合约设计上尽可能将业务执行细节不断细化落实,监管公司切实履责,保证业务健康发展,为民营经济提供有效支持。
作者简介:李利琛(1991-),男,汉族,河北石家庄,硕士研究生,北京物资学院,供应链金融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