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法上的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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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严格责任最初作为契约法上的责任源于罗马法,17世纪以后,商事实践中形成的严格责任在各国商事立法中确立,现代商法上的严格责任制度并不仅仅局限于契约法上的严格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行为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本文主要论述严格责任制度在各国立法中主要体现为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以及特定主体责任的严格性等。严格责任制度通过建立激励机制以及外部性内在化两个途径提高商事活动的效率。因此,严格责任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严格责任 连带责任 商事人格 意思自治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85-01
  
  各种商法著作在论及商法的基本原则时一般认为严格责任为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就严格责任在商法中的内容、表现及内涵价值则论述很少。因此,笔者拟从严格责任历史、内容、必要性、合规性等角度来更深一步的去阐释严格责任。
  一、严格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严格责任的概念、历史渊源
  严格责任是指基于商事交易所发生的风险及损害后果,立法明确规定须由商事主体严格承担的各种方法的总和;另一定义为作为适用外观主义的法律效果或法律后果来进行制度建构,即交易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权利外观事实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论外观表象下的实际法律关系与外观事实是否相符。
  一般认为,商法或商人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约公元前300年的罗德海法,以及更早的腓尼基和迦太基(布匿)人的航海贸易习惯,至罗马私法高度发达,有关商或贸易的法便已相当完备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活跃、对外交往的频繁,仅有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能满足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的需要,为了更好的保证经济的繁荣,促进贸易的发展,裁判官又创制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债务人承担的是一种客观责任,即债务不履行不是由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一旦发生债务不履行立即引发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只能在由意外事变或不可抗力造成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免责。
  (二)严格责任产生的必要性
  严格责任主义存在于商事领域有其必要性。所谓“想获得最大的营利,就必须甘冒最大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让商人承担比民事主体更加严格的责任,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当代社会人们更加注重“社会连带”与“同生共融”的生活理念,即不同个体在社会中的生活导致了相互依存的产生,这就意味着应在人们之间建立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包含着彼此承担义务的内容。这对商人严格责任的产生或多或少地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商事领域严格责任从实质上并不与营业维持原则相悖。
  二、严格责任的具体体现
  近来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立法体现了以严格责任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受损害一方援用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法时,无须证明违约一方有过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同样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其第741条规定,任何不履行均使受损害方当事人取得单独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是与其他救济手段一并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非不履行可根据本通则的规定予以免责。
  三、商事责任“社会化”责任下的制度设计
  (一)一般交易限制条款
  合同一经缔结,交易者就必须信守,这样当事人的预期才可以实现。但是,弱者因被迫或者无奈而缔结的合同,内容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如果片面强调该合同的约束力,就等于使强者权利正当化,而弱者将遭遇不该承受的交易风险。这就违背了正义的原则。这时法官就应该对合同进行修正,或者否定合同的成立或效力,或者修改合同的内容。这种修正主要是通过对合同的解释进行的,其中应该有合理性的根据,这种合理性根据就是一般限制条款。通过在民法中直接规定“诚实信用条款”、“尊重公序良俗条款”和“权利行使不得滥用条款”等适用面较广的规则,限制、调整合同自由原则,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消费者的实体权利
  消费者处于经济上的弱者地位,无法与实力雄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相抗衡,加之危险产品、瑕疵设计、不实标示、虚伪广告、夸大宣传、不正当竞争及不公平交易等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层出不穷,激起了20世纪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浪潮,“19世纪是劳工运动的世纪,20世纪是消费者运动的世纪”,尼迪在1962年向国会提出的举世闻名的《消费者权利咨文》,该文强调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并揭示出消费者5大基本权利,即安全之权利、了解之权利、选择之权利、表达之权利、求偿之权利。
  (三)格式合同的特殊规则
  格式合同的大量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以来的事情,其起初产生的目的在于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以促进规模化交易的形成,但是,后来逐渐变成强者剥削弱者的工具。因为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预先分化风险,将其转移给第三人,而这对格式合同接受一方是不公平的。对格式合同就不能完全贯彻合同自由原则,对其要进行特殊规制,以保护弱者的利益,实现社会正义。
  通过对严格责任的分析,我们发现,严格责任最初发端于古罗马法,经过近代商人们的商事实践,在近代商法中得以确立。严格责任的主要作用在于保障交易安全,是立法者在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这种平衡是对商事主体商事实践活动需求的反映,严格责任能够通过对商事主体的激励,促使其将外部成本内在化,从而促进交易,实现商法的效率价值,建立正常的商事秩序。但同时应注意严格责任的扩大,会导致商事主体承担的责任过于严苛,导致投资和交易萎缩。
  
  参考文献:
  [1][德]拉德布魯赫著.米健译.法学导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刘宗荣.保险法.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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