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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桂林市检察院积极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新模式,明确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内容和方式,准确定位,强化措施,推动该市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关键词:桂林市检察院;财产执行;探索;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52-02
作者简介:赵留相,男,广西桂林人,本科,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委,研究方向:刑事执行检察。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种类,与短期自由刑相比,财产刑具有避免罪犯交叉感染、节约刑罚成本、有利于罪犯复归社会、对贪利型犯罪具有特殊预防功能等诸多优势,因而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财产刑的适用。2013年以来,桂林市检察院积极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新模式,制定并下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办法(试行)》,明确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内容和方式,准确定位,强化措施,推动该市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一、桂林市财产刑判决和执行情况
(一)财产刑在刑事判决中适用的比例较高随着刑事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财产刑越来越重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在法院刑事判决中的适用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比例。如从罚金刑来看,对桂林市新收押罪犯刑事判决情况进行统计,该市被判处罚金刑的比例较高。
(二)一审判决后财产刑执行比例偏低目前,罚金刑的执行主要是依靠罪犯及其家属主动缴纳,一审法院强制执行的很少,诚如有的学者所言,“在所有的刑罚方法中,惟有罚金刑的执行受制于诸多因素,甚至部分有赖于受刑人的配合和协助,这是刑罚体系中绝无仅有的”。对于可能判处缓刑或者单处罚金刑的被告人,其本人和家属为了体现悔罪态度,从而获得预期的非监禁刑处罚后果,一般都会在判决前积极向一审法院刑事审判庭缴纳罚金保证金,因此这类罪犯的罚金刑执行较为顺利。
(三)减刑、假释过程中罪犯缴纳罚金的比例相对较高该市在司法实践中,较早地注意在减刑、假释工作中考察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将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裁定挂钩后,财产刑执行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一些法院对政策界限把握不准,执行中出现偏差。根据立法本意,执行没收财产刑的对象范围仅限于判决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时间为判决后立即执行,正因如此,我国刑法只对罚金刑规定了随时追缴制度,而没有对没收财产刑规定随时追缴制度。法院在罪犯服刑期间对其没收的财产,实际上大部分是罪犯家属代为缴纳的,甚至有部分是罪犯劳动改造期间的津贴,严格来说,均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对象。
二、桂林市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实践
(一)出台相关办法,强化财产执行监督
该市检察院修改后刑诉法有关规定,出台了《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工作办法(试行)》,从工作的职责、内容、时间、方法、途径等方面,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进行了明确与规范,重点突出了检察监督方式与方法,细化了工作要求。《办法》共分16条,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的监督,分别在工作的职责、内容、时间、方法、途径及检察纠正与备案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与规范,重点突出了检察方式与方法,细化了工作要求。该《办法》的制定实施,一是贯彻刑诉法、落实市院监所处积极稳妥推进的工作要求,就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的监督检察工作在制度建设上的落实;二是指导检察人员及时、有效、规范地开展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依法履行好职责,通过实际检察,促进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监督工作的完善与发展;三是积极为市院监所处指导此项工作、制定统一的监督工作细则提供参考。加强与市中院积极沟通并制定《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财产刑执行及监督工作办法》,建立财产刑案件信息移送机制,为检察机关对服刑罪犯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提供依据。
(二)加强联系协调,构建财产刑执行监督新模式
建立财产刑执行信息通报制度,确保检察机关对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知情权。打破财产刑执行信息封闭运行的现状,保证检察机关充分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是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重要前提。(1)参照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工作制度,规定负责财产刑执行的一审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十日内,将被判处财产刑罪犯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财产刑执行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2)规定法院在执行通知书上必须注明交付执行时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以便于监狱、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等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派驻检察室)全面掌握罪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3)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依托政法机关各家的专线网,建设全省刑事执法信息网络共享平台,由一审法院负责输入财产刑判决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执行时间、执行方式、执行金额、执行过程中的减免缓等情况),赋予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相应的查询权限。
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中,实行减刑、假释案件提请前、后两级院分段监督及财产刑案件信息移送机制。提请前,由城郊地区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室调查核实服刑罪犯的财产缴纳能力和履行财产刑的情况及时上报市院。提请后,市院监所检察科根据派驻监狱检察室提供的情况,对中院办理须执行财产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监督。
建立文书移交备案机制。即中院刑庭、审判监督庭在判决生效和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裁判文书交市院案件管理部门转监所检察科备案。二是建立查询机制。监所检察科定期派员主动到中院对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查询核对,及时掌握财产刑执行的人数和财产金额。
设立执行工作台帐制度。一是制作《财产刑执行登记表》。登记法院在执行的各个阶段情况包括执行方式、执行时间和执行进度等内容;二是制作《罪犯基本情况及财产刑执行履行能力登记表》。载明罪犯的基本情况、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判决的主刑和财产刑内容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三是制作《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填写纠正违法情况。
(三)强化监督环节,规范监督工作流程
规范监督工作流程,一是建立受理程序。监所检察部门对调取的裁判文书及时登记受理、分流与初步审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承办人开展监督工作,办案人数应不少于二人。二是建立审查程序。承办人审查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刑类别、所确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内容等事项,向法院审判部门、执行部门进行了解核实。三是建立批示程序。承办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执行情况制作《财产刑执行活动检察情况报告》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检察长批示。
将执行监督关口前移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在办案中注意审查罪犯在犯罪过程是否获利,获利多少,赃款是否追缴或流向。掌握罪犯在判决前的财产状况并填写《罪犯基本情况及财产刑执行履行能力登记表》移送监所检察科。以保障监所检察科对执行机关以被执行对象经济困难或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难以区分为由不执行、怠于执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建议
为正确履行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应加强相关民事法律的学习,侧重掌握民、刑事法律关系的融会贯通,在监督中既要合理使用监督手段,督促执行机关积极执行。也要注重财产刑执行行为合法性审查,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执行行为侵害协助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区机构各司其责,通过管理、教育、学习培训技能、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等方式,实现教育、改造目的,有助于此类罪犯的教育感化。可帮助他们增强社会责任感,重新融入社会,也有助于社会群体增加宽容度和认同感,重新接纳此类罪犯。
[ 参 考 文 献 ]
[1]邓宝玉.浅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兼谈新刑诉法的立法亮点与缺憾[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11).
[2]邓思清.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05).
[3]陆泱.破解财产刑执行困境的路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2(27).
[4]魏化鹏,刘昌强.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研讨会述要[J].人民检察,2012(09).
关键词:桂林市检察院;财产执行;探索;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52-02
作者简介:赵留相,男,广西桂林人,本科,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委,研究方向:刑事执行检察。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种类,与短期自由刑相比,财产刑具有避免罪犯交叉感染、节约刑罚成本、有利于罪犯复归社会、对贪利型犯罪具有特殊预防功能等诸多优势,因而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财产刑的适用。2013年以来,桂林市检察院积极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新模式,制定并下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办法(试行)》,明确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内容和方式,准确定位,强化措施,推动该市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一、桂林市财产刑判决和执行情况
(一)财产刑在刑事判决中适用的比例较高随着刑事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财产刑越来越重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在法院刑事判决中的适用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比例。如从罚金刑来看,对桂林市新收押罪犯刑事判决情况进行统计,该市被判处罚金刑的比例较高。
(二)一审判决后财产刑执行比例偏低目前,罚金刑的执行主要是依靠罪犯及其家属主动缴纳,一审法院强制执行的很少,诚如有的学者所言,“在所有的刑罚方法中,惟有罚金刑的执行受制于诸多因素,甚至部分有赖于受刑人的配合和协助,这是刑罚体系中绝无仅有的”。对于可能判处缓刑或者单处罚金刑的被告人,其本人和家属为了体现悔罪态度,从而获得预期的非监禁刑处罚后果,一般都会在判决前积极向一审法院刑事审判庭缴纳罚金保证金,因此这类罪犯的罚金刑执行较为顺利。
(三)减刑、假释过程中罪犯缴纳罚金的比例相对较高该市在司法实践中,较早地注意在减刑、假释工作中考察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将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裁定挂钩后,财产刑执行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一些法院对政策界限把握不准,执行中出现偏差。根据立法本意,执行没收财产刑的对象范围仅限于判决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时间为判决后立即执行,正因如此,我国刑法只对罚金刑规定了随时追缴制度,而没有对没收财产刑规定随时追缴制度。法院在罪犯服刑期间对其没收的财产,实际上大部分是罪犯家属代为缴纳的,甚至有部分是罪犯劳动改造期间的津贴,严格来说,均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对象。
二、桂林市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实践
(一)出台相关办法,强化财产执行监督
该市检察院修改后刑诉法有关规定,出台了《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工作办法(试行)》,从工作的职责、内容、时间、方法、途径等方面,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进行了明确与规范,重点突出了检察监督方式与方法,细化了工作要求。《办法》共分16条,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的监督,分别在工作的职责、内容、时间、方法、途径及检察纠正与备案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与规范,重点突出了检察方式与方法,细化了工作要求。该《办法》的制定实施,一是贯彻刑诉法、落实市院监所处积极稳妥推进的工作要求,就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的监督检察工作在制度建设上的落实;二是指导检察人员及时、有效、规范地开展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依法履行好职责,通过实际检察,促进对财产刑执行活动监督工作的完善与发展;三是积极为市院监所处指导此项工作、制定统一的监督工作细则提供参考。加强与市中院积极沟通并制定《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财产刑执行及监督工作办法》,建立财产刑案件信息移送机制,为检察机关对服刑罪犯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提供依据。
(二)加强联系协调,构建财产刑执行监督新模式
建立财产刑执行信息通报制度,确保检察机关对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知情权。打破财产刑执行信息封闭运行的现状,保证检察机关充分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是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重要前提。(1)参照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工作制度,规定负责财产刑执行的一审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十日内,将被判处财产刑罪犯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财产刑执行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2)规定法院在执行通知书上必须注明交付执行时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以便于监狱、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等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派驻检察室)全面掌握罪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3)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依托政法机关各家的专线网,建设全省刑事执法信息网络共享平台,由一审法院负责输入财产刑判决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执行时间、执行方式、执行金额、执行过程中的减免缓等情况),赋予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相应的查询权限。
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中,实行减刑、假释案件提请前、后两级院分段监督及财产刑案件信息移送机制。提请前,由城郊地区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室调查核实服刑罪犯的财产缴纳能力和履行财产刑的情况及时上报市院。提请后,市院监所检察科根据派驻监狱检察室提供的情况,对中院办理须执行财产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监督。
建立文书移交备案机制。即中院刑庭、审判监督庭在判决生效和作出减刑、假释的裁定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裁判文书交市院案件管理部门转监所检察科备案。二是建立查询机制。监所检察科定期派员主动到中院对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查询核对,及时掌握财产刑执行的人数和财产金额。
设立执行工作台帐制度。一是制作《财产刑执行登记表》。登记法院在执行的各个阶段情况包括执行方式、执行时间和执行进度等内容;二是制作《罪犯基本情况及财产刑执行履行能力登记表》。载明罪犯的基本情况、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判决的主刑和财产刑内容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三是制作《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填写纠正违法情况。
(三)强化监督环节,规范监督工作流程
规范监督工作流程,一是建立受理程序。监所检察部门对调取的裁判文书及时登记受理、分流与初步审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承办人开展监督工作,办案人数应不少于二人。二是建立审查程序。承办人审查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刑类别、所确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内容等事项,向法院审判部门、执行部门进行了解核实。三是建立批示程序。承办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执行情况制作《财产刑执行活动检察情况报告》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检察长批示。
将执行监督关口前移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在办案中注意审查罪犯在犯罪过程是否获利,获利多少,赃款是否追缴或流向。掌握罪犯在判决前的财产状况并填写《罪犯基本情况及财产刑执行履行能力登记表》移送监所检察科。以保障监所检察科对执行机关以被执行对象经济困难或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难以区分为由不执行、怠于执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建议
为正确履行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应加强相关民事法律的学习,侧重掌握民、刑事法律关系的融会贯通,在监督中既要合理使用监督手段,督促执行机关积极执行。也要注重财产刑执行行为合法性审查,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执行行为侵害协助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区机构各司其责,通过管理、教育、学习培训技能、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等方式,实现教育、改造目的,有助于此类罪犯的教育感化。可帮助他们增强社会责任感,重新融入社会,也有助于社会群体增加宽容度和认同感,重新接纳此类罪犯。
[ 参 考 文 献 ]
[1]邓宝玉.浅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兼谈新刑诉法的立法亮点与缺憾[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11).
[2]邓思清.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05).
[3]陆泱.破解财产刑执行困境的路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2(27).
[4]魏化鹏,刘昌强.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研讨会述要[J].人民检察,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