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持民企参与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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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资一直是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形式。近年来政府为了摆脱过大的财政压力,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和质量,已经开始利用和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政府开始利用监管的手段代替原来的对项目的直接拥有,减轻了直接建设、管理城市基础设施的烦恼。
  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潜力巨大
  城市化是一个国家迈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我们国家的城市化水平已经达到了37.7%。从经济发展水平看,世界银行对全球133个国家的统计显示,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700提高到1000~1500美元的时候,经济就步入了发展中国家行列,城市化水平将很快提高,要达到40%~60%的水平。目前我国的GDP已经达到700美元,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都预示着我国的城市化水平步入快车道,进入加速发展阶段。
  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是城市化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的一个现状就是投入严重不足。据统计,七五期间,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占GDP的1%以下,八五期间,占1.3%,九五期间占1.8%,十五的第一年占2%多一点。联合国对发展中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推荐值是3%~5%,由此看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将是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的首要的问题。
  首先,中国加快城市化的步伐对资金的需求提出了很大的要求,即使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占GDP3%来估计,我们今年的GDP是10万亿,每年需要投入3000亿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这一数字还要逐年增大。比如,城市污水处理,据亚行估计,从现在的污水处理率38%提高到2005年的45%,将需要200亿美元的投入,也就是每年需要投入约300到400亿人民币。
  其次,民间资本投资到城市基础设施中来是有基础的,现在我们的居民储蓄存款是近10万亿,储蓄率达到40%。从居民的支出结构来看,消费性支出正在减少,而投资性支出正在增加,居民已经成为储蓄和投资的重要来源。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利用民间资本是空间是很大的。
  第三,投资环境的日益完善为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条件。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各地所倡导的方针,创建金融安全环境,各地相继出台了城市基础设施有偿使用的政策法规,这些都为民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条件。现在政府职能也正在转变,政府职能转换的目标是提供一个稳健的金融环境和公平有效的政策法规,将会降低投资风险,降低消费成本,提高基础设施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目前,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面迈出了成功的一步。比如安徽一家环保节能公司,成功地在广州竞标一个污水处理项目。据了解,这家公司有一个宏伟的目标,就是要在国内树立污水处理厂的一面旗帜,目前正在和多个城市洽谈。但是他们面临着一个问题就是资金短缺,现在有两个项目在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也正在评审,打算作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试点,我们想通过试点探索出一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模式。
  政府应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首先,政府直接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的机制尚不完善,因为投资决策主体和资金使用都是政府部门官员做出的。政府官员往往有短期行为,比如我们碰到的一些城市的规划就因为领导人的好恶而随意更改,项目的成败和利益没有挂钩,透明降低、监管不力。由于资金来源于财政,因此政府部门缺乏资金使用成本与机会成本的约束,所以工程的质量、进步和资金的使用效率很低,还容易滋生腐败。
  其次,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就可以避免上述问题,因为民营企业的资本都来源于合资的形式,责权利都由合同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民营企业将会规范自己的行为,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将不得不提高效率。
  第三,政府把投资风险转嫁给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除了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之外,由于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是商业性风险,因而政府可以实现风险的转移。
  第四,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的投资可以促进社会信誉的提高。由于民营资本有个很高的效率、激励机制和风险管理模式,可以降低项目整体风险,使消费者利益得到保护,有利于在社会范围内培养一种依法按章办事理念,有利于提高社会信誉。
  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在银行融资方面不存在任何在法律框架下的不便
  按规定政府不能直接参与经营,但是政府部门往往通过成立一个公司来替政府借款,虽然不是政府直接来借款,但是债务的偿还实际上是依靠政府的,把显性负债变成了隐性负债。
  在担保方面,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非常大,很难找到担保人,而地方财政担保又和法律冲突,因而存在缺陷。
  从道理上讲,政府负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纳税人公平受益的原则,但不合法。为了防范风险,银行也在想各种各样的变通办法,一般来说银行要求政府做出承诺,把贷款纳入政府预算。但是仔细分析一下,我们可以发现,这其实是一个君子协定,一旦发生了问题就没法追偿。但是地方政府仍然在贷款,银行也仍然在放款,因此我们期待担保法的出台和完善。
  另外,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而进行银行融资有利于促进银行的信用结构。以BOT项目为例,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政府可以和民营企业签订特许权合同,以特许权合同做抵押,地方政府,民营企业和债权银行三方的责权利都由合同界定,关系清晰,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解决了法律障碍,无论民营企业、地方政府还是债权银行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保护,实现了效率。
  结论
  (1)政府应该从直接参与繁重的基础设施建设中解脱出来。传统的政府直接投资兴建基础设施的做法还有待于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
  (2)政府的职能应该转化,以监管代替原来的对资产的直接拥有。可以大力推进BOT和BOT项目的模式。
  (3)有效的政府监管需要坚实的法律依据,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增加法律透明度,同时坚守审计程序,增强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信心。
  (4)经验表明合同监管方式这种模式是有效的。
  (5)地方政府、民营企业和债权银行可以通过完善的合同条款来保障各自的合法利益。
  (6)民营企业可以利用特许权合同为抵押来进行银行融资,也可以以其他形式来融资,比如项目债券,上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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