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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犯罪侦查效益的基本含义
效益是一个微观经济学概念,是指一个生产过程以最小的投入总成本生产出既定水平的产出,或一个生产过程使既定的投入组合可得到的产出水平达到最大[1]。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投入(成本)与产出(收益)之间的关系。职务犯罪侦查是一种法律活动,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道重要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进行查明犯罪人、收集证据、确定犯罪事实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2]它作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同样应当以效益观为本位或价值尺度来衡量侦查工作的优劣。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效益,目前学界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概念,在这里,我们将其概括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以侦查活动所必需的最少成本投入实现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结果,并实现有效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的社会效果。它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职务犯罪侦查成本与收益,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的快慢程度、侦查破案数量的多少、侦查过程中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以及侦查活动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多方面。
二、职务犯罪侦查成本与收益及其动态关系
职务犯罪侦查成本与收益是职务犯罪侦查效益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两者之间的动态关系,直接反映出职务犯罪侦查效益的高低。要提高效益,就必须先从职务犯罪侦查的成本及收益入手,找出制约效益提高的因素,从而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效益的最大化。
(一)职务犯罪侦查成本
经济学中的成本,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获得某种成果而付出的代价。职务犯罪侦查成本是指检察机关为了达到侦查目的在开展侦查活动过程中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付出的各种代价。一定时期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其成本主要包括侦查实施成本、侦查错误成本和侦查机会成本等三个部分:
1、侦查实施成本。是指检察机关为维持侦查机构正常运转和开展侦查活动而必须支付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总和。如侦查、技术、情报、勤务保障人员的薪金;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办公用品、用房、通讯、交通、技术设备与器材的购置与耗费。侦查实施成本是检察机关正常运转和正常开展侦查活动必不可少的条件,是侦查成本的主要和核心部分。
2、侦查错误成本。它是指检察机关因侦查不力、懈怠、失败或者侦查措施运用不当、侦查过程中程序违法等而付出的不必要代价。这种代价包括:一是因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国家因此而付出的经济赔偿;二是因程序违法而使侦查无效或部分无效,造成先前的侦查投人的浪费;三是违法侦查对现行法治造成的巨大破坏。当然,侦查错误成本只是一种可能的支出,并不是每次侦查活动必须支付的一项成本,同时,它具有可避免性。
3、侦查机会成本。它是指因开展某一项侦查活动而失去的或放弃的其他工作和活动以及因侦查活动而使公民失去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如开展侦查活动而对侦查人员的时间资源的耗费;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给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的干扰、限制甚至完全的剥夺等。侦查机会成本,是侦查实施过程所必然付出的代价,它具有不可避免性和可控性。[3]
(二)职务犯罪侦查收益
在经济学上,收益是指厂商出卖产品所得到的全部收入,收益中既包括了成本,又包括了利润。[4]职务犯罪侦查收益则是指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成本的投入所获得的有益效果。之所以称为有益效果,是因为职务犯罪侦查并不总产生正面效应,它有时也会产生负面效应,而负面效应则不属于收益的范畴。职务犯罪侦查收益既包括侦查的物质性收益,又包括侦查的非物质性收益。
职务犯罪侦查的物质性收益可以简单的概括为通过侦查活动而实现的物质性利益,是侦查活动可以用货币加以计量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宏观层面,国家通过侦查活动对犯罪的打击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实现对公私财产权利的保障,保护国家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使人们创造和积累更多的社会财富,达到其物质性收益;二是在微观层面,通过具体的个案侦查为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挽回因犯罪行为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如追回犯罪所得赃款赃物,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通过审判对被告人处以罚金等。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并非所有案件都有物质性收益。
职务犯罪侦查收益更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不能用货币来计量的,主要是指职务犯罪侦查作为一种犯罪控制手段所取得的政治、社会效果。通过打击职务犯罪活动,可以维护社会主义政治稳定,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从而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三)职务犯罪侦查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动态关系
职务犯罪侦查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具有经济的属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定量分析,如果仅从经济的角度来考量职务犯罪侦查效益,那么,可以简单的认为侦查效益等于侦查经济收益与侦查经济成本之差。在此意义上而言,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益就在于提高侦查的经济收益,降低侦查的经济成本就行了。但是,职务犯罪侦查作为国家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经济活动,而是一种社会治理意义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国家对侦查目的的追求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实现,而更重要的是侦查的政治收益、社会收益,即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和发展,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因此,在考察职务犯罪侦查效益时,必须兼顾经济属性意义上的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和社会属性意义上的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才能全面认识侦查的成本和收益,才能全面分析侦查的效益问题。[5]
三、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益的主要途径
(一)积极践行侦查一体化机制,同时整合自侦资源,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
近年来,高检院积极推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有效加大了检察机关侦查协作的力度。同时上级检察机关运用案件专项侦查、专案侦查、参办、督办、交办、提办等侦查一体化指挥机制,查办了一系列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但加强了检察机关之间的横向联系,而且提升了上级检察机关的指挥效力,减轻了下级检察机关的办案阻力,提高了办案效率。
目前,在检察机关内部,贪污贿赂部门与反渎职侵权部门分开设立,各自有自己的侦查范围,形成相对封闭的系统。而职务犯罪的新情况表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难以分割。现有侦查机构却人为割裂开彼此的联系,由不同部门加以侦查,而且不同的机构往往分属不同的分管检察长领导,难以有效的做到统一指挥,加大了侦查成本。如果能够整合自侦资源,将贪污贿赂部门与反渎职侵权部门合并,组建由检察机关下属的职务犯罪侦查局,就可有效理顺领导关系,降低管理成本,促进信息交流,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在局下面可以设立若干处(科、室),并进行专业化分工,由其中一个处(科、室)重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同时兼查贪污贿赂案件。
(二)摆正职务犯罪“侦”与“控”的关系,变被动侦查为主动控制
刑事案件“侦”与“控”的关系问题是侦查学的基本问题。从事物的发展方向上看,“控”是第一位的问题。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破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控制犯罪发展的态势,努力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侦破犯罪案件只是直接关系到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发案少,秩序好则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让公众生活在良好的秩序之中,使他们对党和国家充满信心,这才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最大收益。为了说明问题,这里举个极端的例子,与其在案发后投入100%的侦破成本而只获得60%的侦破率,不如在案发前投入100%的控制、防范成本去争取90%的预防率。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投入力度。同时,在“侦”的问题上,我们还要解决一个轻重缓急的问题,把有限的侦查人力、物力、财力用在刀刃上,多破“精品”案件,多破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密切的案件。
(三)加强侦查基础工作,走科技强侦之路
“如果预期未来有利可图,即使当前的投人不赢利,短期内只有投人而无产出,只有支出而无收益,企业也可能做出实际的投资选择。企业追求的利润最大化有可能是较长时间的总和利润最大化,所谓总和利润是指一定时期内的全部利润。总和利润最大化具有时间属性。”[6]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无数事实证明,科学技术的运用已经给现代侦查带来了巨大的侦查效益。在侦查法治化,特别是在国家对侦查成本的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应将有限的侦查资源用于提高侦查机关的科技含量上。如购买先进的技术侦查设备、引进技术侦查专业人才、提高侦查人员技术素质等。同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各侦查部门间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在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
针对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技术侦查设备利用程度普遍不高的现状,笔者认为,各省检察机关可结合本省实际,成立若干技术侦查处,再将全省检察机关划入若干片区,每个处负责一个片区的技术支持工作,从而提高技术侦查设备的利用效率。
(四)充分利用舆论导向作用,坚持走职务犯罪侦查群众化路线
职务犯罪侦查收益的大小与公众知晓程度有密切的关系。一个成功的侦查过程和对犯罪人惩处的结果,公众知晓范围越广,所产生的政治收益和社会收益就越高,反之,则低。所以,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以获得更大的侦查收益。当前检察机关推行的“阳光检务”就是对这项措施的有益尝试。当然,这种宣传应该要有目的、有选择、有控制,对于秘密性的一些侦查措施不宜公开或过分的渲染,以免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根本路线,依靠群众是我国侦查工作的首要方针。”[7]检察机关受理侦查的绝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都源于人民群众和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报案、检举、控告或移送。实践证明,举报的同一犯罪事实,能联系到举报人的案件线索查办起来要容易许多。可以说,举报人的配合程度对整个案件的成功侦破往往起着重要作用。做通举报人的思想工作,同时对其加以保护,不但能促使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协助检察机关收集证据,提供情况,而且能够打消其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情绪,减少越级上访,多部门举报等事件的发生,进而降低重复侦查的成本,提高侦查的整体效益。
注释:
[1] 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页。
[2] 詹复亮:《职务犯罪诉讼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页。
[3] 杨辉解:“论侦查效益”, 《湖湘论坛》2006年第6期,第48-49页。
[4] 梁小民:《西方经济学教程》(修订版),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版,第159页
[5] 任惠华:“论侦查效益的概念”, 《政法学刊》2007年第24卷第3期,第37页。
[6] 陈东琪、李茂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7]任任惠华主编:《刑事案件侦查》,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
效益是一个微观经济学概念,是指一个生产过程以最小的投入总成本生产出既定水平的产出,或一个生产过程使既定的投入组合可得到的产出水平达到最大[1]。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投入(成本)与产出(收益)之间的关系。职务犯罪侦查是一种法律活动,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道重要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进行查明犯罪人、收集证据、确定犯罪事实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2]它作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同样应当以效益观为本位或价值尺度来衡量侦查工作的优劣。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效益,目前学界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概念,在这里,我们将其概括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以侦查活动所必需的最少成本投入实现查明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结果,并实现有效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的社会效果。它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是职务犯罪侦查成本与收益,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的快慢程度、侦查破案数量的多少、侦查过程中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以及侦查活动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多方面。
二、职务犯罪侦查成本与收益及其动态关系
职务犯罪侦查成本与收益是职务犯罪侦查效益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两者之间的动态关系,直接反映出职务犯罪侦查效益的高低。要提高效益,就必须先从职务犯罪侦查的成本及收益入手,找出制约效益提高的因素,从而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效益的最大化。
(一)职务犯罪侦查成本
经济学中的成本,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获得某种成果而付出的代价。职务犯罪侦查成本是指检察机关为了达到侦查目的在开展侦查活动过程中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和付出的各种代价。一定时期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其成本主要包括侦查实施成本、侦查错误成本和侦查机会成本等三个部分:
1、侦查实施成本。是指检察机关为维持侦查机构正常运转和开展侦查活动而必须支付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总和。如侦查、技术、情报、勤务保障人员的薪金;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办公用品、用房、通讯、交通、技术设备与器材的购置与耗费。侦查实施成本是检察机关正常运转和正常开展侦查活动必不可少的条件,是侦查成本的主要和核心部分。
2、侦查错误成本。它是指检察机关因侦查不力、懈怠、失败或者侦查措施运用不当、侦查过程中程序违法等而付出的不必要代价。这种代价包括:一是因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国家因此而付出的经济赔偿;二是因程序违法而使侦查无效或部分无效,造成先前的侦查投人的浪费;三是违法侦查对现行法治造成的巨大破坏。当然,侦查错误成本只是一种可能的支出,并不是每次侦查活动必须支付的一项成本,同时,它具有可避免性。
3、侦查机会成本。它是指因开展某一项侦查活动而失去的或放弃的其他工作和活动以及因侦查活动而使公民失去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如开展侦查活动而对侦查人员的时间资源的耗费;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给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的干扰、限制甚至完全的剥夺等。侦查机会成本,是侦查实施过程所必然付出的代价,它具有不可避免性和可控性。[3]
(二)职务犯罪侦查收益
在经济学上,收益是指厂商出卖产品所得到的全部收入,收益中既包括了成本,又包括了利润。[4]职务犯罪侦查收益则是指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成本的投入所获得的有益效果。之所以称为有益效果,是因为职务犯罪侦查并不总产生正面效应,它有时也会产生负面效应,而负面效应则不属于收益的范畴。职务犯罪侦查收益既包括侦查的物质性收益,又包括侦查的非物质性收益。
职务犯罪侦查的物质性收益可以简单的概括为通过侦查活动而实现的物质性利益,是侦查活动可以用货币加以计量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宏观层面,国家通过侦查活动对犯罪的打击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实现对公私财产权利的保障,保护国家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使人们创造和积累更多的社会财富,达到其物质性收益;二是在微观层面,通过具体的个案侦查为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挽回因犯罪行为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如追回犯罪所得赃款赃物,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通过审判对被告人处以罚金等。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并非所有案件都有物质性收益。
职务犯罪侦查收益更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不能用货币来计量的,主要是指职务犯罪侦查作为一种犯罪控制手段所取得的政治、社会效果。通过打击职务犯罪活动,可以维护社会主义政治稳定,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从而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三)职务犯罪侦查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动态关系
职务犯罪侦查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具有经济的属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定量分析,如果仅从经济的角度来考量职务犯罪侦查效益,那么,可以简单的认为侦查效益等于侦查经济收益与侦查经济成本之差。在此意义上而言,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益就在于提高侦查的经济收益,降低侦查的经济成本就行了。但是,职务犯罪侦查作为国家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经济活动,而是一种社会治理意义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国家对侦查目的的追求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实现,而更重要的是侦查的政治收益、社会收益,即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和发展,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因此,在考察职务犯罪侦查效益时,必须兼顾经济属性意义上的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和社会属性意义上的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才能全面认识侦查的成本和收益,才能全面分析侦查的效益问题。[5]
三、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益的主要途径
(一)积极践行侦查一体化机制,同时整合自侦资源,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
近年来,高检院积极推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有效加大了检察机关侦查协作的力度。同时上级检察机关运用案件专项侦查、专案侦查、参办、督办、交办、提办等侦查一体化指挥机制,查办了一系列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但加强了检察机关之间的横向联系,而且提升了上级检察机关的指挥效力,减轻了下级检察机关的办案阻力,提高了办案效率。
目前,在检察机关内部,贪污贿赂部门与反渎职侵权部门分开设立,各自有自己的侦查范围,形成相对封闭的系统。而职务犯罪的新情况表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难以分割。现有侦查机构却人为割裂开彼此的联系,由不同部门加以侦查,而且不同的机构往往分属不同的分管检察长领导,难以有效的做到统一指挥,加大了侦查成本。如果能够整合自侦资源,将贪污贿赂部门与反渎职侵权部门合并,组建由检察机关下属的职务犯罪侦查局,就可有效理顺领导关系,降低管理成本,促进信息交流,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在局下面可以设立若干处(科、室),并进行专业化分工,由其中一个处(科、室)重点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同时兼查贪污贿赂案件。
(二)摆正职务犯罪“侦”与“控”的关系,变被动侦查为主动控制
刑事案件“侦”与“控”的关系问题是侦查学的基本问题。从事物的发展方向上看,“控”是第一位的问题。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破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控制犯罪发展的态势,努力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侦破犯罪案件只是直接关系到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发案少,秩序好则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让公众生活在良好的秩序之中,使他们对党和国家充满信心,这才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最大收益。为了说明问题,这里举个极端的例子,与其在案发后投入100%的侦破成本而只获得60%的侦破率,不如在案发前投入100%的控制、防范成本去争取90%的预防率。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投入力度。同时,在“侦”的问题上,我们还要解决一个轻重缓急的问题,把有限的侦查人力、物力、财力用在刀刃上,多破“精品”案件,多破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密切的案件。
(三)加强侦查基础工作,走科技强侦之路
“如果预期未来有利可图,即使当前的投人不赢利,短期内只有投人而无产出,只有支出而无收益,企业也可能做出实际的投资选择。企业追求的利润最大化有可能是较长时间的总和利润最大化,所谓总和利润是指一定时期内的全部利润。总和利润最大化具有时间属性。”[6]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无数事实证明,科学技术的运用已经给现代侦查带来了巨大的侦查效益。在侦查法治化,特别是在国家对侦查成本的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应将有限的侦查资源用于提高侦查机关的科技含量上。如购买先进的技术侦查设备、引进技术侦查专业人才、提高侦查人员技术素质等。同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各侦查部门间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在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
针对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技术侦查设备利用程度普遍不高的现状,笔者认为,各省检察机关可结合本省实际,成立若干技术侦查处,再将全省检察机关划入若干片区,每个处负责一个片区的技术支持工作,从而提高技术侦查设备的利用效率。
(四)充分利用舆论导向作用,坚持走职务犯罪侦查群众化路线
职务犯罪侦查收益的大小与公众知晓程度有密切的关系。一个成功的侦查过程和对犯罪人惩处的结果,公众知晓范围越广,所产生的政治收益和社会收益就越高,反之,则低。所以,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以获得更大的侦查收益。当前检察机关推行的“阳光检务”就是对这项措施的有益尝试。当然,这种宣传应该要有目的、有选择、有控制,对于秘密性的一些侦查措施不宜公开或过分的渲染,以免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根本路线,依靠群众是我国侦查工作的首要方针。”[7]检察机关受理侦查的绝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都源于人民群众和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报案、检举、控告或移送。实践证明,举报的同一犯罪事实,能联系到举报人的案件线索查办起来要容易许多。可以说,举报人的配合程度对整个案件的成功侦破往往起着重要作用。做通举报人的思想工作,同时对其加以保护,不但能促使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协助检察机关收集证据,提供情况,而且能够打消其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情绪,减少越级上访,多部门举报等事件的发生,进而降低重复侦查的成本,提高侦查的整体效益。
注释:
[1] 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页。
[2] 詹复亮:《职务犯罪诉讼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页。
[3] 杨辉解:“论侦查效益”, 《湖湘论坛》2006年第6期,第48-49页。
[4] 梁小民:《西方经济学教程》(修订版),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版,第159页
[5] 任惠华:“论侦查效益的概念”, 《政法学刊》2007年第24卷第3期,第37页。
[6] 陈东琪、李茂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7]任任惠华主编:《刑事案件侦查》,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