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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商誉的计量采用的是依据母公司理论的部分商誉法,这不仅与整体合并会计处理依据实体理论的逻辑不一致,而且与国际主流会计规范采用或倾向采用的方法不一致。对比采用依据实体理论的全部商誉法,我国上市公司采用部分商誉法计量对合并商誉具有明显的压低作用,使披露的合并商誉更加稳健。稳健性原则与如实反映原则存在一定的矛盾。因此建议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研究少数股东权益的合理估值方法,适时采用依据实体理论的全部商誉法计量合并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