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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从结构主义整体观出发的研究表明,随着AI学习和创作的发展,传统版权法的"作者中心主义"和严格的"三步检验法"不能适应AI技术变革的需要.为了促进创新和AI技术的发展,合理使用应当扩张并进行制度重塑.首先应以"合理使用"这一术语替代"限制与例外".其次,随着AI创作的兴起、人类作者角色的淡出和作者的"袪魅",应当重构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关系,将合理使用提升至与版权保护比肩的地位.再次,应当将为了AI学习、创作使用版权作品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但如果AI"输出"的作品与原作品实质相似,则应当属于版权人的控制范围.最后,我国著作权法应当采用灵活的、有弹性的合理使用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