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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科学性”问题和欧洲“共同法”的统一性与“特别法”的多元性之间的矛盾,对这两个方面的回应实际上是对13世纪中后期欧洲法学家的知识基础的考察。与此同时,成就了与之前学者不同的理论,即注释法学派的方法和理论的“新法学”,这个进步是由法国的两位法学家拉维尼的雅各和贝勒珀克的皮埃尔创建的,之后这种方法被意大利学者皮斯托亚的奇诺引用构建了意大利的评注法学。紧接着出现了由巴尔多鲁和巴尔杜斯发展的评注法学派的鼎盛时期。但是历史上存在的评注法学是有局限性的,无论在方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其自身都暗藏着难以克服的层层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