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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势不可挡的趋势。其中P2P网贷模式凭借其自身的优势在金融创新发展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20年后的“金融脱媒”主要应依赖于P2P的发展。然而,由于该模式本身发展的历程较短,市场不成熟,还需要从实际发展现状出发,有效结合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信息处理技术,为其自身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信息处理;数据整合
P2P,又叫点对点信贷,是指资金借、贷双方的互相匹配需要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为其牵线搭桥,需要借款的一方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资金充裕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将其资金出借的人群。这种发展模式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分担一笔投资或者借款额度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同时使得投资者拥有在充分对比信用信息的情况下对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的选择权。P2P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也避免不了存在一些不足。在对现有模式的优势继承的基础之上,将大数据金融所带来的便利注入到P2P模式的发展过程中,是值得不断探索的问题。
一、P2P网贷模式的优势和劣势分析
1.P2P网贷模式的优势
投资门槛低是网贷投资的一个重要优势,作为一种普通大众都能够消费的起的理财产品,网贷投资对投资者投资经验的要求低,更能够体现“信贷权是一种人权,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理念。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投资期限的自主决定性,有其他投资产品所不可比拟的优势,具体体现在网贷交易年利率水平高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情况对投资时限进行自主的规划上。
2.P2P网贷模式的劣势
金融大数据的有效利用可以弥补P2P网贷模式的不足。其一、对金融大数据的信息处理相当于对借款人信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前慎重选择。其二、对金融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可以给P2P网贷模式的监管层提供制定监管措施的指引,敦促其通过制定规则规范P2P网贷的运营模式,减少融资者拿钱潜逃现象的发生。其三、通过对金融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可以降低资信审查的难度,有效减少由于网贷涉及人数众多和隐蔽性强所带来的引发涉众型犯罪的风险。
二、现阶段我国P2P的发展模式及评析
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是Zopa,由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萨拉·马休斯、大卫·尼克尔森创建,2005年在伦敦开始运营。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在2007年首次成立,直至2010年才进入发展期,2012年开始爆发。到目前为止,作为P2P网贷模式的中介机构已经变味,逐步延伸为以下四种模式:
1.担保机构模式
即担保机构不吸储、不放贷,只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P2P网贷模式。这种模式是当前最正规的P2P网贷模式,由平台承受预期不还款的压力,免去了投资者对信用风险的担忧。
2.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平台模式
即由大型的金融集团作为互联网平台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P2P网贷模式。由于大型金融集团的注册资本金雄厚,所以相对而言,这种网贷模式可以使投资者更放心。
3.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与互联网结合的模式
典型的例子是阿里小贷,这种模式類似于阿里金融,是由电商平台为其电商提供优于其它放贷条件的信贷服务。该模式建立在对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整理信用的基础之上,因此若要转为信贷公司或者小额信贷,该模式比其他模式条件更为优越。
4.以P2P网贷模式为代表的创新理财模式。
这种模式虽然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但是也是信用风险最高的一种模式,该模式的贷款一端应当限定为有良好信用又有抵押担保的人。
综合以上四种发展模式,除了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与互联网结合的模式是建立在利用数据整合便利条件的基础之上、信用风险较小以外,另外三种模式都有对利用大数据金融对信息数据进行整合的紧迫需求。只有建立在金融大数据收集和分析整理信用基础之上的P2P网贷发展模式,才可以更好的规控信用风险。
三、P2P与大数据金融的有效结合
由于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尚处在起步的阶段,许多借款人信用评级的基本资料很难由投资人和网贷平台所完全掌握,对全国的个人客户信用风险进行管控尚且依托于金融大数据对信息资料的有效整合,那么P2P网贷平台和投资者更应该努力挖掘网贷行业内的客户交易和行为信息,同时积极整合其它平台的行为信息,形成“内外兼修”的机制,利用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使金融大数据的效益得到最大化的利用。
(1)网贷平台本身拥有收集信用数据的优势条件。首先,拥有之前借款人的历史违约记录或者个人在P2P平台良好的贷款信用记录;其次,成立一定年限的网贷平台积累了一定的数据信息和业务经验。
(2)商业银行的客户违约信息、金融资产状况、贷款记录信息等。这些信息对于评判一个人的信用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第三方征信信息。通过对第三方征信信息的数据整合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及其有关的其他社会信息,作为决定是否为其提供贷款的重要参考。
(4)出入境记录。通过对借款人出入境记录的数据整合,了解借款人出入境的目的及其频率,作为信用记录的参考,以尽可能的减少借款人融资以后携款潜逃至国外的情形。
(5)社保、税款、公积金缴纳信息。通过了解借款人缴纳税款和公积金的情况分析借款人的经济能力,作为为其提供贷款时评判其信用风险的重要参考。
(6)个人违法犯罪记录信息。如果借款人有严重的行政处罚记录、刑事犯罪记录、涉诉记录等情况,可以作为一个人诚信记录的参考,对其贷款数额予以适当限制,以降低信用风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信息处理;数据整合
P2P,又叫点对点信贷,是指资金借、贷双方的互相匹配需要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为其牵线搭桥,需要借款的一方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资金充裕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将其资金出借的人群。这种发展模式使得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分担一笔投资或者借款额度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同时使得投资者拥有在充分对比信用信息的情况下对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的选择权。P2P相较于传统金融模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也避免不了存在一些不足。在对现有模式的优势继承的基础之上,将大数据金融所带来的便利注入到P2P模式的发展过程中,是值得不断探索的问题。
一、P2P网贷模式的优势和劣势分析
1.P2P网贷模式的优势
投资门槛低是网贷投资的一个重要优势,作为一种普通大众都能够消费的起的理财产品,网贷投资对投资者投资经验的要求低,更能够体现“信贷权是一种人权,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理念。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投资期限的自主决定性,有其他投资产品所不可比拟的优势,具体体现在网贷交易年利率水平高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情况对投资时限进行自主的规划上。
2.P2P网贷模式的劣势
金融大数据的有效利用可以弥补P2P网贷模式的不足。其一、对金融大数据的信息处理相当于对借款人信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前慎重选择。其二、对金融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可以给P2P网贷模式的监管层提供制定监管措施的指引,敦促其通过制定规则规范P2P网贷的运营模式,减少融资者拿钱潜逃现象的发生。其三、通过对金融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可以降低资信审查的难度,有效减少由于网贷涉及人数众多和隐蔽性强所带来的引发涉众型犯罪的风险。
二、现阶段我国P2P的发展模式及评析
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是Zopa,由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萨拉·马休斯、大卫·尼克尔森创建,2005年在伦敦开始运营。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在2007年首次成立,直至2010年才进入发展期,2012年开始爆发。到目前为止,作为P2P网贷模式的中介机构已经变味,逐步延伸为以下四种模式:
1.担保机构模式
即担保机构不吸储、不放贷,只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P2P网贷模式。这种模式是当前最正规的P2P网贷模式,由平台承受预期不还款的压力,免去了投资者对信用风险的担忧。
2.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平台模式
即由大型的金融集团作为互联网平台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P2P网贷模式。由于大型金融集团的注册资本金雄厚,所以相对而言,这种网贷模式可以使投资者更放心。
3.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与互联网结合的模式
典型的例子是阿里小贷,这种模式類似于阿里金融,是由电商平台为其电商提供优于其它放贷条件的信贷服务。该模式建立在对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整理信用的基础之上,因此若要转为信贷公司或者小额信贷,该模式比其他模式条件更为优越。
4.以P2P网贷模式为代表的创新理财模式。
这种模式虽然具有巨大的发展前景,但是也是信用风险最高的一种模式,该模式的贷款一端应当限定为有良好信用又有抵押担保的人。
综合以上四种发展模式,除了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与互联网结合的模式是建立在利用数据整合便利条件的基础之上、信用风险较小以外,另外三种模式都有对利用大数据金融对信息数据进行整合的紧迫需求。只有建立在金融大数据收集和分析整理信用基础之上的P2P网贷发展模式,才可以更好的规控信用风险。
三、P2P与大数据金融的有效结合
由于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尚处在起步的阶段,许多借款人信用评级的基本资料很难由投资人和网贷平台所完全掌握,对全国的个人客户信用风险进行管控尚且依托于金融大数据对信息资料的有效整合,那么P2P网贷平台和投资者更应该努力挖掘网贷行业内的客户交易和行为信息,同时积极整合其它平台的行为信息,形成“内外兼修”的机制,利用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使金融大数据的效益得到最大化的利用。
(1)网贷平台本身拥有收集信用数据的优势条件。首先,拥有之前借款人的历史违约记录或者个人在P2P平台良好的贷款信用记录;其次,成立一定年限的网贷平台积累了一定的数据信息和业务经验。
(2)商业银行的客户违约信息、金融资产状况、贷款记录信息等。这些信息对于评判一个人的信用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第三方征信信息。通过对第三方征信信息的数据整合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及其有关的其他社会信息,作为决定是否为其提供贷款的重要参考。
(4)出入境记录。通过对借款人出入境记录的数据整合,了解借款人出入境的目的及其频率,作为信用记录的参考,以尽可能的减少借款人融资以后携款潜逃至国外的情形。
(5)社保、税款、公积金缴纳信息。通过了解借款人缴纳税款和公积金的情况分析借款人的经济能力,作为为其提供贷款时评判其信用风险的重要参考。
(6)个人违法犯罪记录信息。如果借款人有严重的行政处罚记录、刑事犯罪记录、涉诉记录等情况,可以作为一个人诚信记录的参考,对其贷款数额予以适当限制,以降低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