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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将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将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尤其是国家先后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极大的促进了中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也促进了工程造价管理的重大变革。本文主要讨论国家出台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 基建财务规定 投资体制改革
1.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1.1.基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1.2.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适用范围界定为: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建设项目资本金。根据国务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为此,财政部明确了经营性项目资本金的来源和适用范围,同时明确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改革投资包干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主要以国家投资为主,往往是包盈不包亏,超出包干部分的投资一般仍是通过调整概算,增加投资解决。结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管理要求。财政部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延续下来的投资包干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对基本建设财务中有关投资包干的内容予以取消。对制度改革前已经实行了投资包干办法的项目,在批复竣工决算时再逐项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的处理。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规定进行处理。为鼓励建设单位降低建设成本,加强政府投资的管理。规定: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干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天内上交财政。
调整修改的其他内容。取消包干结余、施工机构转移赞、投资方向调节税、概(预)算审查费等项支出。增加了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核算内容。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作增加工程成本处理。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工程成本。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对基建财务制度中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待核销基建支出财政部不再审批,改为建设单位按财务制度执行,由主管部门审批监管。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财政部不再审批,改为建设单位按财务制度执行。特殊情况需超出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1.3.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分析
①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凡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国有单位基建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批部门不能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批开工报告,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基建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行,就是把政企分开,把投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措、筹资、设计、建设施工甚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本息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承担投资风险,从而真正建立起一种各类投资主体自求发展,自觉协调,自我约束,讲求效益的微观运行机制。
②招投标制。为了维护基建领域的正当竞争,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基建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各类基建项目均须由建设项目法人提出招标申请,在征得项目投资方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批后,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包括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设备材料购置和社会中介组织选择等建设全过程。项目总经理具体组织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价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③工程监理制。基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中外共同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国内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但可根据需要引进国外有关的监督技术或接受国外监理公司的技术咨询。
④试行和推广建设项目股份制。随着我国投资领域中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项目建设中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目前,在大中型基建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联合投资的项目约占70% ,这就为在投资领域进行股份制准备了条件。实行股份制,对于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增加企业活力,扩大建设资金来源,都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为形成一种新的企业投资运行机制,强化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力,促进投资效益的根本好转,提供了一条好路子。
1.4.规定对基建领域的意义
要从根本上解决基建投资领域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改革入手,按照基建投资与管理所呈现的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责任明晰化的方向和特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规定的出台:
①建立起来投资的风险约束机制。
②优化投资结构。
③建立了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
④健全投资的市场体系,投资效益提高。
2.关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目标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2.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①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今后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
②合理界定了政府投资的职能。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资资金。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③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④完善对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对社会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
2.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分析
①确立企业投资主体的地位。把投资权还给企业,企业投资是赔了,是赚了,由市场来调节。市场上的优胜劣汰很简单,不能盈利的、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企业,想保也保不住,迟早得退出市场。相反的企业,就是想压也很难压住。
②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一律不需要审批。在企业里呆过的人都知道“跑项目”的艰辛,前期需要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到开工时需要开工报告,一个项目跑下来少则数月,多则数年,等到项目跑完,市场机会可能已经没有了。
③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以往政府投资往往是财政一拨了之,发改部门一批了之,投的项目成不成,好多部门在管,也导致好多部门不管。《决定》明确,要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到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要有相应的责任约束。
④社会资本可以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社会资本与公有资本相对应。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不断发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已越来越表现为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社会资本迫切需要恰当的投资渠道以实现其增值。
3.国家出台上述文件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
首先,建立了一系列制度,项目法人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招投标制度、项目监理制度、项目代建制度、项目审批制度、项目备案制度等,有效的约束了混乱的工程造价市场,理顺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理顺了工程造价管理各个流程,加强了对于工程造价管理的监管,为工程造价管理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其次,改变了对于投资模式的控制,放宽了投资领域,丰富了投资主体。同时也造成工程造价管理体制需要跟着相应的提高,逐渐的摸索不同投资主体,不同投资领域的造价管理模式,真正使得在开放投资的环境下,具备良好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
最后,上述文件的出台无疑是对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创新起到促进作用,真正做到了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真正促进了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新体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9-27财建[2002]394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2004-07-16国发[2004]20号)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 基建财务规定 投资体制改革
1.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1.1.基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1.2.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适用范围界定为: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建设项目资本金。根据国务院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为此,财政部明确了经营性项目资本金的来源和适用范围,同时明确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改革投资包干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主要以国家投资为主,往往是包盈不包亏,超出包干部分的投资一般仍是通过调整概算,增加投资解决。结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管理要求。财政部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延续下来的投资包干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对基本建设财务中有关投资包干的内容予以取消。对制度改革前已经实行了投资包干办法的项目,在批复竣工决算时再逐项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的处理。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规定进行处理。为鼓励建设单位降低建设成本,加强政府投资的管理。规定: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干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天内上交财政。
调整修改的其他内容。取消包干结余、施工机构转移赞、投资方向调节税、概(预)算审查费等项支出。增加了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核算内容。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作增加工程成本处理。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工程成本。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对基建财务制度中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待核销基建支出财政部不再审批,改为建设单位按财务制度执行,由主管部门审批监管。建设单位管理费原则上财政部不再审批,改为建设单位按财务制度执行。特殊情况需超出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1.3.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分析
①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凡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国有单位基建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批部门不能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批开工报告,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基建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行,就是把政企分开,把投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措、筹资、设计、建设施工甚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本息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承担投资风险,从而真正建立起一种各类投资主体自求发展,自觉协调,自我约束,讲求效益的微观运行机制。
②招投标制。为了维护基建领域的正当竞争,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基建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各类基建项目均须由建设项目法人提出招标申请,在征得项目投资方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批后,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包括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设备材料购置和社会中介组织选择等建设全过程。项目总经理具体组织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价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③工程监理制。基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中外共同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国内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但可根据需要引进国外有关的监督技术或接受国外监理公司的技术咨询。
④试行和推广建设项目股份制。随着我国投资领域中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项目建设中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的情况越来越多。目前,在大中型基建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联合投资的项目约占70% ,这就为在投资领域进行股份制准备了条件。实行股份制,对于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增加企业活力,扩大建设资金来源,都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为形成一种新的企业投资运行机制,强化投资主体的自我约束力,促进投资效益的根本好转,提供了一条好路子。
1.4.规定对基建领域的意义
要从根本上解决基建投资领域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改革入手,按照基建投资与管理所呈现的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责任明晰化的方向和特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规定的出台:
①建立起来投资的风险约束机制。
②优化投资结构。
③建立了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
④健全投资的市场体系,投资效益提高。
2.关于《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目标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2.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①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今后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
②合理界定了政府投资的职能。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资资金。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③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④完善对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对社会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
2.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分析
①确立企业投资主体的地位。把投资权还给企业,企业投资是赔了,是赚了,由市场来调节。市场上的优胜劣汰很简单,不能盈利的、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企业,想保也保不住,迟早得退出市场。相反的企业,就是想压也很难压住。
②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一律不需要审批。在企业里呆过的人都知道“跑项目”的艰辛,前期需要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到开工时需要开工报告,一个项目跑下来少则数月,多则数年,等到项目跑完,市场机会可能已经没有了。
③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以往政府投资往往是财政一拨了之,发改部门一批了之,投的项目成不成,好多部门在管,也导致好多部门不管。《决定》明确,要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到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要有相应的责任约束。
④社会资本可以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社会资本与公有资本相对应。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不断发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本已越来越表现为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社会资本迫切需要恰当的投资渠道以实现其增值。
3.国家出台上述文件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
首先,建立了一系列制度,项目法人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招投标制度、项目监理制度、项目代建制度、项目审批制度、项目备案制度等,有效的约束了混乱的工程造价市场,理顺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理顺了工程造价管理各个流程,加强了对于工程造价管理的监管,为工程造价管理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其次,改变了对于投资模式的控制,放宽了投资领域,丰富了投资主体。同时也造成工程造价管理体制需要跟着相应的提高,逐渐的摸索不同投资主体,不同投资领域的造价管理模式,真正使得在开放投资的环境下,具备良好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
最后,上述文件的出台无疑是对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创新起到促进作用,真正做到了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真正促进了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新体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9-27财建[2002]394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2004-07-16国发[200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