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如何进行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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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免受不当侵害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该条法律规定内容较为原则,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为了保证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能够顺利、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仍需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标准、范围、方式、期限等。 Article 93 of the new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established a review system for the necessity of detention from the legislative level, further strengthened the supervision of detention measures by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and provided system guarantees for protecting the personal liberty of the suspect and the accused from undue misconduct . However, due to the principle of the article in the article, the investigation and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still need to formulat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laws and judicial practice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review of the necessity of detention during the investigation stage can be carried out smoothly and in an orderly manner. The Rules further clarify the procedures, standards, scope, methods and deadlines for the review of the necessity of detention in the investigation ph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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