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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不少父母买房,喜欢登记在子女名下,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少孩子因此成为“房二代”。但当有一天子女成人后,若违背自己意愿,质疑卖房时,登记在儿女名下的房子,自己还能做主吗?
1999年年初,湘中某县,赵燕夫妇与一儿一女蜗居在50平米的小套间里,但日子过得平稳幸福。慢慢地,夫妻俩存下一些钱。赵燕和丈夫早年购有一块重建地,一番筹备,赵燕夫妇拿到设计图纸,并与施工队签订合同,不到半年,建起了一幢三层小楼。
住在宽敞明亮的房子里,感觉真好,可房子建好了,这房子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夫妇俩知道,有不少人把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便也想效仿,因为听说那样可以带来不少好处,比如将来征收遗产税的话……百年之后,房子终归是儿子的,现在登记在儿子名下,事实上还是自己的。没费多大功夫,赵燕和丈夫就办房产证的事达成一致意见。
2000年初,房产证办下来了,没有出一分钱,也没有出多少力的杨军成了房子的“主人”。房产证共有人一栏,也不见赵燕和杨刚的姓名,赵燕夫妇大方地与房产登记权属绝缘。
2014年,杨刚因病去世,赵燕也步入晚年。赵燕和儿子、女儿一起居住在当年修建的房子里。房产证压在箱底,赵燕妥善保管着,这是权属凭证,要到死的那一天,才会交给儿子。可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杨军看到了房产证,但也没放在心上,房子是父母建的,他无非分之想。
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杨军看到过去十多年里,不少亲朋都购了新的商品房,居住条件一个个地赶超了他。渐渐地,杨军的想法变了。想换新房,自己一个工薪阶层,钱远远不够。这时,他想起了母亲压箱底的房产证。如果房子卖了,母亲和妹妹可以搬到原来那套50平米的旧房子里,自己可以换新房。但他知道,以母亲的性格决不会支持他。他决定暗箱操作。
“老李,我想卖房子,你熟人多,帮我打打广告。”“周姐,有人买房子的话,告诉我,我的房子要卖。”杨军把卖房的消息放了出去。“儿啊,这房子你不能卖。”母亲赵燕很快得知此事。杨军却不为所动地说:“房产证上可写着我的名字,你们已经送给我,卖不卖,我做主。”你一言,我一语,母子争执一晚上,不欢而散。
见母亲几番阻止,杨军干脆把售房广告明目张胆地贴了出去。看儿子这架势,赵燕不知如何是好,这房子是她和丈夫辛辛苦苦修建的,她舍不得卖,可房子终究登记在儿子名下,人家卖房过户,是不需要她点头同意的,这可如何是好?而杨军也似乎名正言顺地把自己当成了真正的房主,但出资出力的母亲还在,这房主的位子,杨军能坐稳吗?
僵持几个月后,母亲赵燕不得不走进当地律师事务所求助,在律师建议下,她使出最后的“杀手锏”,与儿子对簿公堂,诉请确认她也是房屋共有人。赵燕在起诉状中重在摆事实,她阐述了1999年建房的经过,一分一厘,建房资金是她和丈夫攒的;一砖一瓦,建筑材料是她和丈夫买的。儿子与房子的关系,体现在房产证上,她和丈夫当年将儿子登记为所有人。正因为这个缘故,她承认房子儿子有份,但儿子并不是房子的唯一所有人,作为出资者、修建者,她也应当是房子的主人。
受理这起共有权确认纠纷后,法院向杨军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与母亲追根溯源不同,杨军只认房产证,当年父母将房产证写上他的名字,是赠与,自此之后,他便是法律上的房主。
抛开法律,单纯从情理上讲,显然赵燕占据着道德制高点。杨军是赵燕的儿子,当年母子情深,将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哪料,儿子竟以此为由要将房子据为己有。
换来声声叹息的同时,也让人疑惑,除了赢得道德上的声援,赵燕能否获得法律上的支持?2016年初,湘中某县法院审理这起共有权确认纠纷,鉴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法官倾心调解,但未能在这对母子间架起沟通的桥梁。
经庭审,法院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房产证是重要凭证,但不是唯一凭证。诉争房屋系赵燕与杨刚出资修建,但登记在杨军名下,杨军要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只能是一种情况,即赵燕和杨刚将房屋赠与杨军。办理房产证时,赵燕和杨刚并没有赠与的意思,杨军也无证据证明,不能推定为有。那么将房屋登记在杨军名下,能否视为赵燕夫妇将房屋赠与儿子杨军呢?这是问题的关键。
法官认为,现实生活中,一家人将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登记于一人名下的情况较为普遍,登记于一人名下,房屋仍系家庭共同财产为通常理解,也就是说,房屋登记于一人名下,不能推定为将房屋赠与该人!赵燕夫妇出资修建房屋,自建成之后居住至今,诉争房屋一直由赵燕和杨军共同管理,該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据此,法院判决确定赵燕为房屋共有权人。也就是说,在现实案例中,法庭并不以房产证上的署名作为产权考量的唯一标准。
[律师解读]房屋,往往是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因房屋问题,争执时有发生。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房事惹人恼,惹人愁。这些愁,根源常常在房屋的权属。一般来说,房屋权属看房产证登记,但是不是房产证上没名字,房子就必定没有份呢?也不尽然。很多情形下,房屋的出资也是确定所有权人的重要因素。比如,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没有特别约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登记的一方也享有一半产权。又比如,像本案这样,父母出资建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房屋也当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出资者也应享有产权,是房屋共有人。赵燕拿起法律武器,最终赢得官司,阻止了儿子卖房,但也应当看到,付出的代价也不小。奉劝天下父母们,把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真得三思而后行。给孩子投资一套房子,不如给孩子一片天地,孩子若成才,怎会在乎一套房子;孩子若不成才,岂不是悲守穷庐,又有何益!
摘自《法制晚报》
未雨绸缪,儿子成房主
1999年年初,湘中某县,赵燕夫妇与一儿一女蜗居在50平米的小套间里,但日子过得平稳幸福。慢慢地,夫妻俩存下一些钱。赵燕和丈夫早年购有一块重建地,一番筹备,赵燕夫妇拿到设计图纸,并与施工队签订合同,不到半年,建起了一幢三层小楼。
住在宽敞明亮的房子里,感觉真好,可房子建好了,这房子究竟登记在谁的名下?夫妇俩知道,有不少人把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便也想效仿,因为听说那样可以带来不少好处,比如将来征收遗产税的话……百年之后,房子终归是儿子的,现在登记在儿子名下,事实上还是自己的。没费多大功夫,赵燕和丈夫就办房产证的事达成一致意见。
2000年初,房产证办下来了,没有出一分钱,也没有出多少力的杨军成了房子的“主人”。房产证共有人一栏,也不见赵燕和杨刚的姓名,赵燕夫妇大方地与房产登记权属绝缘。
筹划卖房,要当真房主
2014年,杨刚因病去世,赵燕也步入晚年。赵燕和儿子、女儿一起居住在当年修建的房子里。房产证压在箱底,赵燕妥善保管着,这是权属凭证,要到死的那一天,才会交给儿子。可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杨军看到了房产证,但也没放在心上,房子是父母建的,他无非分之想。
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杨军看到过去十多年里,不少亲朋都购了新的商品房,居住条件一个个地赶超了他。渐渐地,杨军的想法变了。想换新房,自己一个工薪阶层,钱远远不够。这时,他想起了母亲压箱底的房产证。如果房子卖了,母亲和妹妹可以搬到原来那套50平米的旧房子里,自己可以换新房。但他知道,以母亲的性格决不会支持他。他决定暗箱操作。
“老李,我想卖房子,你熟人多,帮我打打广告。”“周姐,有人买房子的话,告诉我,我的房子要卖。”杨军把卖房的消息放了出去。“儿啊,这房子你不能卖。”母亲赵燕很快得知此事。杨军却不为所动地说:“房产证上可写着我的名字,你们已经送给我,卖不卖,我做主。”你一言,我一语,母子争执一晚上,不欢而散。
见母亲几番阻止,杨军干脆把售房广告明目张胆地贴了出去。看儿子这架势,赵燕不知如何是好,这房子是她和丈夫辛辛苦苦修建的,她舍不得卖,可房子终究登记在儿子名下,人家卖房过户,是不需要她点头同意的,这可如何是好?而杨军也似乎名正言顺地把自己当成了真正的房主,但出资出力的母亲还在,这房主的位子,杨军能坐稳吗?
“鸠”卖“鹊”巢,能卖吗?
僵持几个月后,母亲赵燕不得不走进当地律师事务所求助,在律师建议下,她使出最后的“杀手锏”,与儿子对簿公堂,诉请确认她也是房屋共有人。赵燕在起诉状中重在摆事实,她阐述了1999年建房的经过,一分一厘,建房资金是她和丈夫攒的;一砖一瓦,建筑材料是她和丈夫买的。儿子与房子的关系,体现在房产证上,她和丈夫当年将儿子登记为所有人。正因为这个缘故,她承认房子儿子有份,但儿子并不是房子的唯一所有人,作为出资者、修建者,她也应当是房子的主人。
受理这起共有权确认纠纷后,法院向杨军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与母亲追根溯源不同,杨军只认房产证,当年父母将房产证写上他的名字,是赠与,自此之后,他便是法律上的房主。
“房二代”名下的房子姓甚名谁?
抛开法律,单纯从情理上讲,显然赵燕占据着道德制高点。杨军是赵燕的儿子,当年母子情深,将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哪料,儿子竟以此为由要将房子据为己有。
换来声声叹息的同时,也让人疑惑,除了赢得道德上的声援,赵燕能否获得法律上的支持?2016年初,湘中某县法院审理这起共有权确认纠纷,鉴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法官倾心调解,但未能在这对母子间架起沟通的桥梁。
经庭审,法院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房产证是重要凭证,但不是唯一凭证。诉争房屋系赵燕与杨刚出资修建,但登记在杨军名下,杨军要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只能是一种情况,即赵燕和杨刚将房屋赠与杨军。办理房产证时,赵燕和杨刚并没有赠与的意思,杨军也无证据证明,不能推定为有。那么将房屋登记在杨军名下,能否视为赵燕夫妇将房屋赠与儿子杨军呢?这是问题的关键。
法官认为,现实生活中,一家人将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登记于一人名下的情况较为普遍,登记于一人名下,房屋仍系家庭共同财产为通常理解,也就是说,房屋登记于一人名下,不能推定为将房屋赠与该人!赵燕夫妇出资修建房屋,自建成之后居住至今,诉争房屋一直由赵燕和杨军共同管理,該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据此,法院判决确定赵燕为房屋共有权人。也就是说,在现实案例中,法庭并不以房产证上的署名作为产权考量的唯一标准。
[律师解读]房屋,往往是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因房屋问题,争执时有发生。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房事惹人恼,惹人愁。这些愁,根源常常在房屋的权属。一般来说,房屋权属看房产证登记,但是不是房产证上没名字,房子就必定没有份呢?也不尽然。很多情形下,房屋的出资也是确定所有权人的重要因素。比如,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没有特别约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登记的一方也享有一半产权。又比如,像本案这样,父母出资建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房屋也当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出资者也应享有产权,是房屋共有人。赵燕拿起法律武器,最终赢得官司,阻止了儿子卖房,但也应当看到,付出的代价也不小。奉劝天下父母们,把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真得三思而后行。给孩子投资一套房子,不如给孩子一片天地,孩子若成才,怎会在乎一套房子;孩子若不成才,岂不是悲守穷庐,又有何益!
摘自《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