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oe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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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文章拟从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各项概念及定义入手,对其中沉淀资金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审视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由于沉淀资金管理不当而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借鉴国外关于沉淀资金的监管制度,来说明加强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对我国的重要性,从而提出自己关于第三方支付沉淀資金法律问题方面的见解和构想。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监管;保证金制度
  根据iResearch-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年度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12.9万亿,同比增长54.2%。易观国际最新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市场交易额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全年交易额规模达3.8万亿元。市场格局保持稳定,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网上支付分别以46.6%、20.9%和11.9%占据市场前三位。支付宝以46.6%的交易额占据了互联网在线支付市场的半壁江山,在2012年“双十一”活动中支付宝的销售额达到191亿元,仅一天,其活期利息收入就接近20万元,而倘若按照长达一周的时间来看,那么利息收入则要高达140万元,但这笔资金的利息收入如何处理,至今仍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第三方网上支付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去关注,如沉淀资金的性质如何界定,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归属,以及沉淀资金的监管如何实施等问题,笔者尝试以支付宝为例来探讨网上支付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与沉淀资金概述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人们实现了足不出户尽得天下商品的梦想,改变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模式,资金和货品的安全性即成为了网上交易发展的关键。为了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性,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应运而生,成为了保障买方与卖方成功交易的中间力量,为新型交易模式的成功提供了形式和技术上的支持。“第三方支付”这一概念最早是由马云于2005年在瑞士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的,英文名称为The third-party payment。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法人机构,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多数为平台账户型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
  最先明确提出沉淀资金概念的是李芳学者,她认为如果沉淀资金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可能导致偿付风险和金融风险。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交易流程如图一所示,在买家将支付款转入支付宝平台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到确认收货通知将货款支付给卖家完成交易这一过程,至少存在3-7天的时间间隔,不用于即时支付的货款便会留存在支付宝账户中,这笔滞留资金就是沉淀资金。
  二、沉淀资金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沉淀资金监管体系不完善
  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中,支付宝平台为买家与卖家提供了虚拟账户作为交易的重要纽带,支付宝以担保人的身份提供担保,在买家与卖家之间建立信任并完成交易。在这一过程中,沉淀资金的管理就会产生潜在的风险,那就是买家存放在支付宝账户里的钱由谁来监管。虽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但实际上交易都是在支付宝的虚拟账户里进行的,银行对实际的交易数据并没有渠道可以进行全面的掌握,支付宝在商业银行的账户,银行对资金的流向也没有享有完全过问的权力。在这样的背景下,支付宝可以轻而易举地把账户里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进行某些违法行为譬如洗钱。
  (二)沉淀资金利息归属问题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沉淀资金储存在支付宝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自然会产生存款利息。然而沉淀资金量的激增,利息数值也随之扩大,但是在现行法律中对于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权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支付宝协议》中有这样一条规定:“您完全承担您使用本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风险及可能的孳息损失。”这样的规定似乎暗示着支付宝公司正在收取孳息而盈利,因此在没有确认利息归属的情况下,有理由认为支付宝收取的利息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三)沉淀资金风险保障不健全
  支付宝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相应的资金交割和其他经济行为,但对于支付宝的技术安全问题,存放于支付宝平台的巨额沉淀资金的用途、沉淀资金的风险保障等问题,一旦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在管理上出现问题擅自挪用沉淀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而失败,或者存放沉淀资金的商业银行因运作出现问题而倒闭时,相对于支付宝客户而言,则缺乏相应的制度对潜在的风险进行保障。
  三、国外沉淀资金的监管制度
  随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蓬勃发展,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世界各国都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来规制第三方网上支付所带来的风险。其中美国和欧盟最具有代表性。
  (一)美国
  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具体操作如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FDIC开设一个无息账户,该账户上限为10万美元,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沉淀资金存于该账户中,保险费用由这笔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来抵扣。同时,FDIC申明,此保险制度只是在存款银行倒闭时有效,如果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倒闭,存款延伸保险将不适用。这种安排解决了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利息分配问题,避免第三方支付平台人为延长资金的滞留时间,但只是部分解决了资金安全问题。
  (二)欧盟
  欧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欧洲的电子商务业务开展,如《欧洲电子商务行动议程》、《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等。在欧盟立法中,沉淀资金不是存款,而是用户对在线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货币债权。为了保护沉淀资金的安全,《电子货币指引》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妥善保管沉淀资金。当沉淀资金进入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取得对沉淀资金的控制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必须在5日内采取保管措施。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可以将沉淀资金投资于零风险且具有充分流动性的资产、A级信用机构的定期存款及其他特定的资产,所有购买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的20倍。此外欧盟还采取了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在欧盟中央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在此账户上存入足够的准备金,以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   四、解决沉淀资金法律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设立沉淀资金专有账户
  在美国,前文提到过的“无息账户”就是针对沉淀资金的专有账户。笔者认为这很值得借鉴,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在银行申请一个专有账户来存放沉淀资金,银行对其自有资金和沉淀资金进行区分管理,监督其不得随意将两个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划拨,保证沉淀资金的独立性。实施相应的配套监控措施,对专有账户中的沉淀资金进行跟踪监控,一经发现沉淀资金被挪用进行风险投资,则应立即冻结该笔资金,并及时向其监管部门汇报备案,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二)明确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与分配
  要想对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进行归属的确认,首先就要对沉淀资金的属性进行确认。在网上交易的整个过程中,买家付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暂时保管,这段期间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个保管合同的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由此可知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的孳息是归属与寄存人的,所以网上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买方支付的沉淀资金滞留在商业银行账户中所产生的利息应归属于买方,这个是毋庸置疑的。在《办法》中只是明确了沉淀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財产,而忽视了沉淀资金所产生的高额利息,因此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归买家所有,从法律上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买方的沉淀资金利息而盈利。
  当确定了沉淀资金的利息归买方所有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个利息归还的问题,虽然说在支付宝平台每天都会产生巨额的由沉淀资金带来的利息,然而利息归还给用户在实际操作上却存在很大的困难。支付宝大多进行的是小额电子支付,而且每笔资金滞留的时间也不一样,有的两三天,有的七八天,所以几毛钱甚至几百元产生的利息十分细微,实际划拨操作起来费时费力。而对于美国FDIC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用户的沉淀资金存放在银行开设的无息账户中,笔者抱有不同的观点,利息作为资金的使用价格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巨额的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将会产生高额的利息,如果对沉淀资金的利息予以放弃,无疑是对货币价值的一种浪费。因此笔者对于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处理有以下两点建议:一是用来缴纳保险费用。这样,一方面解决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买方之间的利息分配问题,另一方面,当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出现问题时,可以用保险金来弥补卖方得不到支付款的损失。二是采取积分或者优惠的方式。支付宝可以根据买方的交易额将利息折合成积分或者积点反馈给买方,如当消费额满1000元时累积1个积点,一个积点可以代替0.1元,当买方再次使用支付宝支付的时候可以使用累积的积点来进行支付。
  (三)保证金制度
  为了减轻用户对沉淀资金安全的顾虑,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也应该向监管部门按期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用于应对上缴后一段时间内沉淀资金可能存在的风险。那么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以某一时间段内沉淀资金总量的估计值为基数,将支付机构的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等标准,以沉淀资金的风险系数为百分比,计算出应当缴纳的保证金。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用户、保证金存储银行的积极配合,当沉淀资金发生风险时,先就保证金对受损用户进行赔偿,再来追究第三电子支付机构的具体责任,防止损失的扩大,增强用户对使用第三方电子支付的信心。
  (四)沉淀资金的合理利用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然而如“双十一”活动当天支付宝就创造了191亿的巨大交易额,按照办法的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及收益应属于其用户,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得擅自动用沉淀资金和利息。但在完全禁止这些沉淀资金的利用并非最佳的选择,不利于资金的流动。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沉淀资金的使用合法化,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用户以选择权,双方可通过合同形式就沉淀资金的使用及利息归属达成协议,可以利用沉淀资金进行非高风险的投资,增加自己利润的同时,也能够促进金融活动的进行。
  [注释]
  ①《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年度数据发布》http:∥www.iresearch.com.cn/coredata/2012q4_6.shtml#a2。
  ②《易观国际:2012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在线支付市场交易额份额》http:∥www.199it.com/archiVes/94870.html。
  ③帅青红,夏军飞:《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辽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80页。
  ④张宽海:《金融与电子支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91页。
  ⑤同注释③第191页。
  ⑥吴艳飞:《在线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研究》经济法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11年,第34页。
  ⑦同注释⑤第34页。
  ⑧高秋美:《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研究》经济法硕士学位论文,西北大学,2009年,第16页。
  ⑨中国人民银行海口支行课题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南方金融》,2007年第9期,第36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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