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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颁布两年了,因其与大众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其实施的效果自然也备受关注。据此,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的专题报告为大家提供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
反垄断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1994年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开始起草反垄断法,经过13年的历程,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预留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在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反垄断法的颁布是完善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反垄断法》一共是8章57条,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宗旨、适用范围以及一些基本制度,同时规定了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包括市场上经常看到的企业串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同时也对滥用行政权力反垄断的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
机构设置
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设置及职能,根据《反垄断法》授权和国务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执法机构设置的安排如下,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个机构之间的界限在于是否涉及到价格,如果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的则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三个执法机关分别成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在《反垄断法》生效的当年,2008年8月成立了反垄断局,审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几项:一、制定配套规则,二、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包括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等。同时,还负责受理并调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的经营者集中事项,依法调查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以及根据反垄断法和外贸法的规定,对发生在对外贸易领域中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进行规范。三、负责指导中国的企业在国外反垄断的工作,牵头组织多、双边协定中的竞争条款的磋商谈判。还负责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同时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反垄断局下设六个处,分别是办公室、竞争政策处、商谈处、法律处、经济处、监察执法处,虽然处室不多,但形成了一个互相制约、互相协调的有效机制。虽然反垄断局的人数比起美国、欧盟的同等机构少得多,但是机制与所涵盖的内容是一样的。两年多的时间里。商务部在反垄断有关配套立法、经营者集中执法、反垄断法的宣传普及、国际交流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良性和高效地运转工作机制。
配套立法情况
其实在《反垄断法》颁布以后,曾经有人质疑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因为《反垄断法》仅仅57条,有一些人认为57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反垄断法有被束之高阁之嫌。而实际情况却远非大家所担心的,根据这57条的执法工作已经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为了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将法律的原则落在实处,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各个执法机构也在进行着反垄断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具体来讲商务部推动或起草出台的配套立法主要包括内容如下:
行政法规
2008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在反垄断法留下了一个缺口,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并购需要申报批准,把这个权限留给了国务院。国务院颁布的标准确定:凡是参与集中的企业在全球营业额达到100亿人民币,并且至少有两个企业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4亿;或参与集中的企业在中国营业额超过20亿,至少有两个企业达到4亿以上。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并购都要进行审查,即存在一个并购审查的门槛,这在世界各国都是通行的。这个门槛是2008年8月初,反垄断法实施后立刻颁布的。
反垄断委员会指南
反垄断委员会不代替执法机构,也不干预各个执法机构的执法,可以就竞争政策和各个执法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颁布一些涉及共性或者涉及到国家竞争政策方面的指南或者其他文件。2009年5月2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众所周知,所有的垄断行为都会发生在一个相关的市场上,是否垄断,这个相关市场如何确定,非常重要,既涉及到对垄断协议的判定,也涉及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涉及到经营者在集中经营过程中判定垄断地位的确定。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所颁布的相关市场界定指南,使用了国际标准的经济学分析方法,为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的与垄断市场的界定提供了依据。
部门规章
2009年7月15日,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因为金融业有其单独计算的门槛,具有一定有特殊性。为贯彻实施《反垄断法》还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务部发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这两个《办法》在今年1月1日起实施。此外,为了帮助大家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还颁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等。通过这些配套立法,使反垄断局的工作有了审查的标准,有了办事的流程,所以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已经完全可以正常的开展工作。
执法工作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经营者集中的后果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的规模,整合资源,提高企业的效率,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或者服务。但另一方面,通过经营者集中有可能改变市场结构,即形成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从是否损害竞争这个角度来考察,如果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了,就可能被否定,或者会被附加限制性条件。所以,纵观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规定了对经营者集中要实行必要的控制,如何控制则通过两种方法,一种是事先申报,另一种是事后监管。事先申报指必须通过申报批准以后才能经营者集中,否则就是违法;事后监管就是经营者自己要判断风险,如果集中了以后,被监管机构认为影响竞争,那么就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案主要流程
关于经营者集中,因为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商务部反垄断局设置了专门的流程,包括经营者集中的事先商谈,对文件资料的审查,颁布立案决定,初步对竞争影响进行评估,制定初步的调查计划,寻找竞争的核心问题,同时要考察、研究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以及是否进行延长期的审查,以至于做出最终决定等等。
经营者集中在全世界基本的规则都是一样的,包括对竞争的评估,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包括在时间的跨度上,基本上 分成两个阶段或者三个阶段。第一阶段30天或者20天不等,基本在一个月之内,绝大多数案件在一个月之内审查完结。如果有竞争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竞争问题,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案件没有审查完的,这个案件会延长到进一步审查阶段,也就是30天以后会延长到第二个阶段;第二个阶段的审查一般是3个月,90天左右。如果在90天左右还没有解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那么还有一个延长期的审查,根据中国的反垄断法的规定,所有的时间加在一起三个阶段不超过180天。
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是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反垄断法在中国是一个新事物,因为它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也和竞争文化的普及非常密切,所以普法的效果取决于企业的配合。在这两年的时间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三个执法机构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做了大量的普法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执法成果
截至2010年6月底,商务部一共立案受理了140多件,90%的案件已经审结。
已经审结的案件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大部分案件是在初步审查阶段完成的,即在第一个审查阶段30天内完成,因为任何一个经营者集中案件都有很强的时间要求。
二、95%案件是无条件的通过审查。现在仅有5个案件附加了限制性条件,一个案件是禁止的,即可口可乐并购汇源。
三、大部分案件属于横向集中。所谓横向集中即指同业竞争者之间,本来应该是竞争的,但是由于他们相互并购,可能消除了市场上的竞争,所以横向的并购特别引起关注,这种横向的并购占案件总数约62%。纵向并购通俗来讲就是企业AT游之间的并购,一般来说对竞争的影响相对小一些,但有时会产生上下游之间的封锁效应,例如某经营者只向一个客户供货,不向其他人采购或者供货,也会影响竞争,这种案件约占14%。另外还有一些混合并购案件,既不是纵向,也不是横向,但是这两个产品之间有互补关系,比如碳酸饮料和啤酒之间都属于饮料,虽然不是同业竞争,也不是上下游,但是之间有互补关系,这样的案件叫混合并购。这种案件占总数的约23%。
四、大部分案件都发生在制造业领域。在审结的案件中,制造业的比重超过了80%,并且有3/4的案件涉及到上市公司。
法律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美国的反垄断法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到现在为止还在不断完善,横向并购指南最近还在修订。由于反垄断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它的完善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为它和经济的发展、和一个国家国情紧密相关,随着经济发展,随着企业特点的变化,随着并购形式不断的变化,以及垄断行为的不断变化,反垄断法要不断的调整。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或者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是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中国的《反垄断法》颁布比较晚,但是我们的步伐相对较快。在短短一两年时间里,我们已经出台了不同层次的很多配套的法规规章,同时还颁布指南予以补充,应该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在反垄断法的完善与实施上的态度与决心。
反垄断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1994年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开始起草反垄断法,经过13年的历程,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预留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在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反垄断法的颁布是完善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反垄断法》一共是8章57条,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宗旨、适用范围以及一些基本制度,同时规定了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包括市场上经常看到的企业串谋,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同时也对滥用行政权力反垄断的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
机构设置
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设置及职能,根据《反垄断法》授权和国务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执法机构设置的安排如下,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个机构之间的界限在于是否涉及到价格,如果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他的则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三个执法机关分别成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在《反垄断法》生效的当年,2008年8月成立了反垄断局,审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几项:一、制定配套规则,二、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包括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等。同时,还负责受理并调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的经营者集中事项,依法调查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以及根据反垄断法和外贸法的规定,对发生在对外贸易领域中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进行规范。三、负责指导中国的企业在国外反垄断的工作,牵头组织多、双边协定中的竞争条款的磋商谈判。还负责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同时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反垄断局下设六个处,分别是办公室、竞争政策处、商谈处、法律处、经济处、监察执法处,虽然处室不多,但形成了一个互相制约、互相协调的有效机制。虽然反垄断局的人数比起美国、欧盟的同等机构少得多,但是机制与所涵盖的内容是一样的。两年多的时间里。商务部在反垄断有关配套立法、经营者集中执法、反垄断法的宣传普及、国际交流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良性和高效地运转工作机制。
配套立法情况
其实在《反垄断法》颁布以后,曾经有人质疑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因为《反垄断法》仅仅57条,有一些人认为57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反垄断法有被束之高阁之嫌。而实际情况却远非大家所担心的,根据这57条的执法工作已经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为了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将法律的原则落在实处,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各个执法机构也在进行着反垄断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具体来讲商务部推动或起草出台的配套立法主要包括内容如下:
行政法规
2008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在反垄断法留下了一个缺口,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并购需要申报批准,把这个权限留给了国务院。国务院颁布的标准确定:凡是参与集中的企业在全球营业额达到100亿人民币,并且至少有两个企业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4亿;或参与集中的企业在中国营业额超过20亿,至少有两个企业达到4亿以上。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并购都要进行审查,即存在一个并购审查的门槛,这在世界各国都是通行的。这个门槛是2008年8月初,反垄断法实施后立刻颁布的。
反垄断委员会指南
反垄断委员会不代替执法机构,也不干预各个执法机构的执法,可以就竞争政策和各个执法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颁布一些涉及共性或者涉及到国家竞争政策方面的指南或者其他文件。2009年5月2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众所周知,所有的垄断行为都会发生在一个相关的市场上,是否垄断,这个相关市场如何确定,非常重要,既涉及到对垄断协议的判定,也涉及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涉及到经营者在集中经营过程中判定垄断地位的确定。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所颁布的相关市场界定指南,使用了国际标准的经济学分析方法,为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的与垄断市场的界定提供了依据。
部门规章
2009年7月15日,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因为金融业有其单独计算的门槛,具有一定有特殊性。为贯彻实施《反垄断法》还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务部发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这两个《办法》在今年1月1日起实施。此外,为了帮助大家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还颁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等。通过这些配套立法,使反垄断局的工作有了审查的标准,有了办事的流程,所以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已经完全可以正常的开展工作。
执法工作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经营者集中的后果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的规模,整合资源,提高企业的效率,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或者服务。但另一方面,通过经营者集中有可能改变市场结构,即形成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从是否损害竞争这个角度来考察,如果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了,就可能被否定,或者会被附加限制性条件。所以,纵观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规定了对经营者集中要实行必要的控制,如何控制则通过两种方法,一种是事先申报,另一种是事后监管。事先申报指必须通过申报批准以后才能经营者集中,否则就是违法;事后监管就是经营者自己要判断风险,如果集中了以后,被监管机构认为影响竞争,那么就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案主要流程
关于经营者集中,因为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商务部反垄断局设置了专门的流程,包括经营者集中的事先商谈,对文件资料的审查,颁布立案决定,初步对竞争影响进行评估,制定初步的调查计划,寻找竞争的核心问题,同时要考察、研究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以及是否进行延长期的审查,以至于做出最终决定等等。
经营者集中在全世界基本的规则都是一样的,包括对竞争的评估,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包括在时间的跨度上,基本上 分成两个阶段或者三个阶段。第一阶段30天或者20天不等,基本在一个月之内,绝大多数案件在一个月之内审查完结。如果有竞争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竞争问题,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案件没有审查完的,这个案件会延长到进一步审查阶段,也就是30天以后会延长到第二个阶段;第二个阶段的审查一般是3个月,90天左右。如果在90天左右还没有解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那么还有一个延长期的审查,根据中国的反垄断法的规定,所有的时间加在一起三个阶段不超过180天。
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是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反垄断法在中国是一个新事物,因为它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也和竞争文化的普及非常密切,所以普法的效果取决于企业的配合。在这两年的时间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三个执法机构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做了大量的普法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执法成果
截至2010年6月底,商务部一共立案受理了140多件,90%的案件已经审结。
已经审结的案件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大部分案件是在初步审查阶段完成的,即在第一个审查阶段30天内完成,因为任何一个经营者集中案件都有很强的时间要求。
二、95%案件是无条件的通过审查。现在仅有5个案件附加了限制性条件,一个案件是禁止的,即可口可乐并购汇源。
三、大部分案件属于横向集中。所谓横向集中即指同业竞争者之间,本来应该是竞争的,但是由于他们相互并购,可能消除了市场上的竞争,所以横向的并购特别引起关注,这种横向的并购占案件总数约62%。纵向并购通俗来讲就是企业AT游之间的并购,一般来说对竞争的影响相对小一些,但有时会产生上下游之间的封锁效应,例如某经营者只向一个客户供货,不向其他人采购或者供货,也会影响竞争,这种案件约占14%。另外还有一些混合并购案件,既不是纵向,也不是横向,但是这两个产品之间有互补关系,比如碳酸饮料和啤酒之间都属于饮料,虽然不是同业竞争,也不是上下游,但是之间有互补关系,这样的案件叫混合并购。这种案件占总数的约23%。
四、大部分案件都发生在制造业领域。在审结的案件中,制造业的比重超过了80%,并且有3/4的案件涉及到上市公司。
法律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美国的反垄断法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到现在为止还在不断完善,横向并购指南最近还在修订。由于反垄断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它的完善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为它和经济的发展、和一个国家国情紧密相关,随着经济发展,随着企业特点的变化,随着并购形式不断的变化,以及垄断行为的不断变化,反垄断法要不断的调整。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或者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是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中国的《反垄断法》颁布比较晚,但是我们的步伐相对较快。在短短一两年时间里,我们已经出台了不同层次的很多配套的法规规章,同时还颁布指南予以补充,应该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在反垄断法的完善与实施上的态度与决心。